貴陽市城市容貌標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容貌管理 ,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國家建設部《城市容貌標準》、《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貴陽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制定本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城市容貌標準
  • 目的:加強城市容貌管理等
  • 條數:共78條
  • 內容:五部分
內容,所屬地區,

內容

一、城市容貌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本市各區、縣(市)。
第三條 城市容貌、環境衛生、廣告標誌和景觀照明,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城市綠化和公共水域等方面的有關城市容貌,均適用本標準。
第四條 城市建設、擴建、改建應當符合本市城市規劃和城市容貌要求。
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的建築藝術、風格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並保持外形完好、整潔、有序、美觀。
第五條 城市道路(包括主幹道、次幹道、街巷和道路兩側)及公共綠地、廣場、企事業工礦區、居民小區、樓頂、院落城郊結合部等公共用地範圍內無未經城市規劃等部門依法批准搭建的建(構)築物或其他設施。
第六條 城市建(構)築物、玻璃幕牆、建築藝術、雕塑外立面和其他附屬設施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美觀,無破損、殘缺、脫落,並定期進行維護、清洗、粉刷。
第七條 市區主要道路和重點地區及居民住宅區,禁止開設經營機動車修理、防盜門(窗)、鋁合金、石材、木器加工以及殯葬用品製作銷售等影響城市容貌和市民正常生活的加工製作服務站。
第八條 城市建(構)築物屋頂不得擅自搭建(構)築物、架設有礙市容的設施或物品;陽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晾曬或堆放有礙觀瞻的物品。
第九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辦公樓(房)宇和職工住宅、居民小區、院落等樓道、公共場地不得堆放雜物或其他物品。
第十條 城市主、次幹道臨街建築物外牆安裝的空調製冷設備,應當保證安全,並保持外觀乾淨和整潔,室外安裝的製冷設備托架底端與地面高度不低於2.50米,破損或喪失功能的空調室外箱應及時修復或拆除。
第十一條 城市主、次幹道兩側和重點地區臨街建築物設定遮陽(雨)蓬,應基本保持在同一水平線上,並按路段統一式樣、規格、色調和安裝位置,外挑長度不得超過 1米,陳舊破損的要及時維修更換或拆除。
嚴禁臨街建築物一層安裝和設定遮陽(雨)蓬。
第十二條 城市建築物的門窗防護(盜)欄安裝應規範統一、整潔完好,外觀長度不得超出30公分,並與建築景觀相協調,鏽蝕、陳舊、破損的要及時油漆或維修更換;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臨街建築物一層設定門窗防護(盜)欄不得超出牆體立面。
第十三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住房,居民小區、院落住戶不得改變房屋使用性質開設易造成油煙污染的飯店、餐飲店及產生噪聲的娛樂場所等,影響居民的生活。
第十四條 城市主、次幹道兩側建築物前分界,應當採用透景、半透景的圍牆、柵欄或者用綠籬、花壇、水池、草坪等隔離;院內空地應綠化,並保持場地整潔、美觀,圍牆高度不低於1.60米。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設施現場設定的圍檔,應當封閉嚴密、完整、牢固、美觀,高度不低於2.50米。
施工場地應設定排水設施,場內建築材料堆放整齊,進出口道路實行硬化平整,周邊環境保持整潔衛生,運輸車輛不帶泥沙駛出現場;工程竣工後,施工的剩餘材料、工程棄土和其他雜物應當及時清理乾淨,做到工程交付使用地淨。
第十六條 確因需要並經批准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和公共場地堆放的物料及搭建的建築物或其他設施,在堆放、搭建期間必須設定圍檔,保持周圍環境衛生。
第十七條 主要大街和重點地區無占道經營攤點。經批准取得營業執照的各種流動售貨車、零散攤點應當自帶清掃工具,隨時收集廢棄物,保持經營點3米範圍內整潔。
二、環境衛生
第十八條 城市道路、街巷、廣場及其它公共場所應保持整潔達到建設部《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的要求》。
第十九條 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應當保持乾淨和整潔,地面無果皮、菸頭、紙屑、塑膠等雜物,道路清掃保潔質量應符合建設部《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條 城市生活垃圾應做到日產日清,垃圾收集運輸逐步實現袋裝化、密閉化、積極開展分類收集。
第二十一條 垃圾轉運站、垃圾房(桶)、廢物箱等垃圾收集、中轉設施應按建設部《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的要求,布局合理,並保持整潔,不污染環境;設施完好率不低於部頒標準。
第二十二條 垃圾轉運站無撒落垃圾,保持場地整潔,不污染周圍環境;垃圾產生的滲瀝液應就近排至污水管網。
第二十三條 單位、商店和居民區應當設定一定數量的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應及時清運,保持整潔衛生。
第二十四條 居民區內不得擅自擺攤設點、堆放雜物和亂搭亂建。
第二十五條 垃圾房(桶)、廢物箱等環衛設施齊全,居民住戶垃圾應按規定袋裝,定時、定點投放或由環衛作業人員定時上門收集。
第二十六條 集貿市場、小商品市場等應統籌規劃,定點經營,並設定一定數量的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七條 經批准的夜市、便民攤點(亭)及流動售貨車、修理攤、疏導性臨時占道的瓜果、蔬菜銷售網點等應備有專用垃圾收集容器,隨時收集廢棄物,保持經營場地整潔,收攤後應對經營場地及時清掃。
第二十八條 維修道路及其附屬設施 ,清疏排水管道、化糞池,栽培、修剪草坪、樹木、花卉,打撈河道漂浮物等施工作業,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所產生的廢棄物。
第二十九條 公共廁所應合理布局 ,與周圍環境協調,並規範設定標誌及指示牌;公廁環境整潔、設施齊全並保潔良好;新建公廁應達到二類以上標準,有條件的城市可新建一類以上公廁,臨街公廁應為二類以上公廁;移動公廁應布局合理,專人管理,糞便廢物運輸處理符合無害化要求。
第三十條 車輛清洗場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綠化等公共場地,不得影響周圍環境與交通。
從事車輛維修、清洗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採取措施,保持經營場所及周圍的環境整潔,防止廢油、廢液等污染環境。
第三十一條 車輛維修點、清洗站(點)設定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相關車輛應停(擺)放有序,污損地面要及時清理。車輛清洗所產生的污水必須經沉澱、除油等處理達標後,再接入城市污水管網;產生的污泥應當定期清掏並落實消納場所,妥善處理,不得亂堆亂放,不得污染環境。
第三十二條 城市主要幹道兩側和重點地區不得設定收購廢舊物品經營場所,收購廢舊物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嚴禁占道堆放廢舊物品。
第三十三條 禁止在城市市區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況需要飼養的,依照有關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居民飼養寵物和信鴿不得污染環境、影響他人生活,造成環境污染的,飼養人應當即時清除。
第三十五條 城鄉結合部農戶飼養家禽家畜的,應當實行圈養。
三、廣告標誌與景觀照明
第三十六條 標誌牌、路名牌、地名牌、門牌和交通指示牌等標誌的設定,應按規劃要求、規格、色彩安裝設定,形式、圖案和內容應與街景協調,保證文字規範、用語準確,並保持安全、整齊、醒目、完好;陳舊、破損、褪色的應當及時修復、清洗、更新或拆除。
第三十七條 戶外廣告、招牌標誌、夜景亮化設施、霓虹燈、畫廊及各類欄(亭)等所使用的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等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書寫應當規範準確,用字必須規範、無缺字、錯別字等現象;發現標誌及圖案文字有陳舊、污濁、脫色、損壞變形或燈光顯示不全等情況,應及時予以更新、修復或拆除;過期和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及時拆除。
城市主、次幹道兩側商廈、店堂(鋪)門頭和店招等實行一店一牌,不得豎向設定其它標牌廣告,門頭和店招設定應當橫掛在商廈、店堂(鋪)門框以上部分,外掛不得超過建築物外牆面1.2米,設定寬度不得超過1.5米、長度不得超過門面門頭橫向寬度。
第三十八條 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和重點地區建築物屋頂,立體牆面和女兒牆上不得擅自設定戶外廣告;臨街建築物立柱、台階踏牆面和女兒牆不得擅自安裝、懸掛、書寫、張貼宣傳標語和帶有商業性廣告內容。
第三十九條 不得擅自在樹木、線桿及建(構)築物等設施立面上設定或懸掛燈箱、布(條)幅、彩旗和氣球等廣告宣傳物品。
第四十條 布(條)幅、氣球、彩虹氣模、空飄物、廣告彩旗等戶外廣告,應當按批准的時間、地點設定。
第四十一條 城市主要幹道不得設定過街布(條)幅;城市其他區域布(條)幅的設定應嚴格控制。
第四十二條 經批准設定的布(條)幅,應保持布(條)幅面平整舒展、印刷清晰、文字完好和內容完整;殘缺、損壞或遭受污染的,設定單位應及時進行更換,期滿立即拆除。
第四十三條 沿街門面商業櫥窗陳設應整潔、美觀,與周邊街景容貌相協調。
第四十四條 戶外廣告專用設施不得空置,廣告契約設定期滿,新廣告未能及時發布的,應以公益性廣告補充版面。
第四十五條 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不得設定戶外廣告;禁止在樹木、電桿、建築物(構)物和其他公共設施及居民住宅區的樓房、院落塗寫,張貼廣告。
第四十六條 夜景燈光亮化設施應按規划進行設定,併兼顧白天的視覺美觀。
第四十七條 夜景燈光亮化設施的產權單位應當保持其燈光亮化設施完好、整潔、美觀,並保持功能良好,開閉正常;殘缺、損壞的,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及時修復、更換;遭受污染的 ,應及時清洗。
第四十八條 新建工程的亮化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不得擅自改變、移動和拆除。
四、公共場所與公共設施
第四十九條 機場、車站、廣場、公園、人行天橋及地下人行道通道出入口等公共場所,應保持場地及周邊環境衛生整沽,不得擅自設定戶外廣告,不得擅自散發各類廣告和宣傳品;不得在樹木、地面、建(構)築物及各類燈(線)桿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塗寫、張貼廣告。
第五十條 城市道牙、道路、人行道、橋樑路面平整完好,無坑凹、碎裂、隆起、塌陷、積水等現象。
未經批准,嚴禁占用城市人行道及公共場所從事經營活動和停放車輛。
第五十一條 城市道路各類井蓋板等設施,與路面保持平整、完好,無破損、缺蓋板。
第五十二條 城市道路兩側及安全島上的供電配電箱、交通信號控制箱、有線電視接線箱、郵政箱(筒)和果殼箱等專用設施應標誌明顯、整潔、美觀,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市區無廢棄的各類桿、管箱等。
第五十三條 路燈裝燈率、亮燈率、設備完好率應達到部頒標準。
第五十四條 道路、橋樑的排水、供水、輸油等管道暢通,無外溢;沿街消防栓、水閥等設施無漏水現象。
第五十五條 主要道路和重點地區無架空管線設施,不得新設架空管線,對已建架空管線的應逐步改造或採取隱蔽措施;單位內部的管線設施一般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設定,確需新架設管線的,要採取隱蔽措施,並不得影響周圍景觀。
第五十六條 禁止將油煙口、污水道口、煤爐排煙筒等排污口直接面向街道;城市道路兩側、安全島和其他公共場地上不得擅自設定自來水龍頭(閥門)。
第五十七條 沿街和廣場周邊的商業、飲食業、室內車輛清洗以及製作、加工、維修等行業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和外牆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展示商品;農貿市場、小商品市場等不得占道經營或變相占道經營;沿街餐飲業攤點禁用燃煤爐灶。
第五十八條 經批准設立的夜市、車輛修理、擦鞋等攤點,應在規定地點設定醒目標誌,按規定時間規範經營,並保持周邊環境衛生乾淨、整潔,做到收攤地淨。
第五十九條 設定在城市道路上的各類車輛停靠站(牌)、崗(亭)、公交候車站(亭、牌)、治安站(亭)、電話亭、宣傳(閱報)欄、畫廊、垃圾桶(箱)、廢物箱、路標、標誌牌、門牌等設施,應當定期維護,保持整潔。
第六十條 公告欄、閱報欄、畫廊等公共信息欄設定應適當,定期更換內容和進行清洗,保持整潔。
第六十一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應按劃定區域定點停放,保持整齊有序,公共停車場以及道路停車點應統一設定醒目的標誌牌。
第六十二條 不得在道路、橋樑、綠地等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上吊掛、晾曬衣物。
第六十三條 在城區行駛的車輛,應保持車容整潔,車身不得有嚴重污跡或灰垢,車底、齒輪不得附著大量泥土,不得污損路面。
第六十四條 運輸建築材料、渣土、生活垃圾、糞便以及散裝物料的車輛必須採取封閉或覆蓋措施,運輸中不得散落、泄露或者飛揚。
五、城市綠化與公共水域
第六十五條 城市道路和臨街綠化布局合理,植被養護良好,無違法占綠。
第六十六條 居民區、街巷綠化以及城市各類雕塑應保持清潔完好。
第六十七條 城區內公共空地無單處面積大於1平方米以上的泥土裸露現象。
第六十八條 行道樹應排列整齊,同一路段樹木品種應趨於一致,樹冠應均勻完整、樹木葉茂、無病蟲害、無缺株、死株,樹邊無泥土裸露現象;行道樹不得影響機動車通行和路燈照明,不得影響電力、通信等管線及周邊建築物,其支撐物應統一高度,統一形式。
第六十九條 道路綠化隔離帶的綠籬應修剪整齊,無明顯缺株現象,樹葉無積塵,內無垃圾和雜物;道路綠地率應達到城市綠化的部頒標準。
第七十條 園林小品和附屬設施完好整潔;古樹、名木應設有明顯的保護標誌。
第七十一條 園燈、石凳、噴水池、護欄等各類綠化設施應保持完好、整潔;公園綠地內的水體應保持清潔,無雜物漂浮。
第七十二條 市區河、湖等公共水域岸坡完好、無缺損,無占毀綠地現象。
第七十三條 臨河駁岸的排水(污)口必須採取遮擋措施,無裸露現象。
第七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河道等水體傾倒垃圾污物,不得擅自填塞河道、水塘,侵占水面。
第七十五條 市區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岸坡無廢棄物堆積,水面漂浮物應及時清除。
第七十六條 各類綠化設施、沿河護攔、桿線及建(構)築物上不得晾曬、懸掛衣物。
第七十七條 城市河道內各類船隻應當保持外觀容貌整潔,船上產生的生活垃圾和糞便應集中收集、定點傾倒。
第七十八條 城區河道不得停泊非保潔船隻,不得將停泊船隻作營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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