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11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規章決定
為維護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推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通知》(國發〔2011〕25號)精神,經對本市政府規章進行集中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下列政府規章的個別條款內容:
…………。
三、《貴陽市架空管線設定市容管理辦法》
第九條修改為:“城管部門發現有權屬不明的架空管線或者架空管線桿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應當及時作出拆除公告。公告期限為30日,公告期滿後無人提供該架空管線或者架空管線桿有效權屬證明的,由城管部門依法拆除。”
刪除第十一條。
…………。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修改的6件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條文順序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管理辦法
(2008年9月9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發布;根據2011年12月9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發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二條 本市城市道路、景觀區域、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設定架空管線,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架空管線,是指架設在城市道路、景觀區域、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上空的線纜,包括高(低)壓輸配電線路、信息傳輸線路等。
第三條 本市城區架空管線的改造和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合理規劃、逐步入地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城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架空管線設定的市容管理工作。
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通信等管線設定的規劃管理工作。
建設、電力、通信、交通、綠化、廣電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設定管線必須採取埋地敷設的方式。對已設定的架空管線,應當逐步改造,埋設入地或採取隱蔽措施,不得影響城市市容。
第六條 市城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建設、電力、通信等管理部門編制管線設定規劃和改造計畫,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區、縣(市)城管部門應當根據管線設定規劃和改造計畫,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管線的設定和改造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實施。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綜合管溝或者專業管溝,對需設定的管線綜合安排同步埋設入地。
綜合管溝、專業管溝實行有償使用,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已設定的架空管線,其權屬單位應當按照架空管線改造計畫,將架空管線入地埋設。
因地下管位等原因無法埋設入地的架空管線,應當暫時採取隱蔽措施。
第八條 因工程建設或者舉辦其他活動等原因,確需設定架空管線的,應當經當地規劃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架設。依附於城市道路設定臨時架空管線的,還須經城管部門審查同意。
工程建設或者其他活動結束後15日內,申請人應當拆除架設的臨時架空管線。
第九條 城管部門發現有權屬不明的架空管線或者架空管線桿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應當及時作出拆除公告。公告期限為30日,公告期滿後無人提供該架空管線或者架空管線桿有效權屬證明的,由城管部門依法拆除。
第十條 根據本辦法規定採取隱蔽措施的架空管線的權屬單位,應當加強巡視和檢查,負責架空管線和架空管線桿架的維修和養護,確保架空管線和架空管線桿架的安全、整潔和完好。
架空管線、架空管線桿架權屬單位對廢棄的架空管線或者架空管線桿架,應當及時予以拆除。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經城管部門同意架設架空管線的,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未辦理規劃許可手續架設架空管線的,由規劃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說明
關於《貴陽市架空管線設定市容管理辦法》的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隨著社會經濟和城市建設的發展,文明程度的提高以及對人與自然協調發展的追求,過去人們引以為自豪的、曾作為工業化象徵、為城市發展做出過歷史貢獻的城市桿線“空中五線譜”,已成為城市發展與文明進步的障礙和城市景觀的嚴重影響因素。目前,本市電力、通信線路等仍主要採取架空設定方式,道路兩側上空布滿了各類管線“蜘蛛網”,架空管線的排列無序、無規則、亂接亂拉、借桿架線、跨街連線、電桿傾斜、廢棄桿殘留等現象隨處可見,嚴重影響了城市景觀和城市形象,而且影響各類管線的安全運營水平和防風抗災能力,成為城市線路事故和防汛抗災的隱患。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和意外災害,架空桿線將首先受到威脅和破壞,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為加強各類管線的設定管理,本市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性法規《貴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三十一條作了相應規定,對規範本市各類管線管理和加強城市市容的整潔、有序等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其規定較為原則,對架空管線設定的適用範圍、管理措施等方面需作進一步具體規範。為使各類管線的設定更加規範,改造好現有的各類加空管線的出現,形成長效管理機制,消除視覺污染,進一步改善城市道路景觀、人居環境和投資環境,制定《貴陽市架空管線設定市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十分必要。
二、制定的過程及依據。
(一)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3.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4.《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5.《貴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6.《貴州省城市容貌標準》。
(二)制定過程:
今年(2008年)4月,針對本市架空管線設定中存在的問題,市政府要求市政府法制辦、市城管局等部門草擬《辦法》。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市政府法制辦會同市城管、規劃、建設等部門,通過開座談會等方式,就本市架空管線設定管理情況進行了調研,在調研和借鑑外地架空管線設定管理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本市實際,於今年(2008年)5月起草了《辦法(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了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和市城管、規劃、建設、電力、通信、交通、綠化、廣電等有關部門的意見,結合徵求意見情況,對《辦法(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反覆修改,數易其稿,形成草案,已經2008年8月4日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辦法》的立法宗旨。
規範各類加空管線的設定管理,加強監管力度,改善本市市容面貌和提升城市形象,並確保各類管線的安全運營水平和防風抗災能力,是建設生態文明城市的必然要求。因此,《辦法》第一條將本辦法的立法宗旨確定為“為了加強架空管線設定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環境”。
(二)關於《辦法》的適用範圍和架空管線的涵義。
關於適用範圍,根據本市架空管線設定無序的現狀,創建和維護優美、整潔、和諧的城市環境,加強本市的城市容貌管理,在更大範圍上加強架空管線設定治理及日常管理,使架空管線的設定、治理及日常管理措施更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結合本市實際,《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了“本市城市道路、景觀區域、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內設定架空管線,適用本辦法”。
關於架空管線的涵義,為使架空管線在實際管理工作中具有針對性和有效性,並有助於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的管理對象和管理職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了“本辦法所稱架空管線,是指架設在城市道路、景觀區域、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上空的線纜,包括高(低)壓輸配電線路、信息傳輸線路等”。
(三)關於新、改、擴建需設定管線同步入地建設的實施主體。
新、改、擴建需設定管線同步入地建設實施的義務主體,應當是管線權屬單位,但在入地建設的具體實施中,管線同步入地建設相對於城市道路、景觀區域、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擴建、改建、大修工程而言是配套工程。為保證工程項目順利實施,推動管線入地建設工作紮實開展,避免相關單位推諉扯皮,《辦法》第七條作了相應規定。
(四)關於架空管線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為更有效地解決管線“亂拉、亂搭”等問題,進一步規範架空管線的日常維護,推進架空管線長效管理,對於設定架空管線、權屬不明的架空管線或桿線管理、隱蔽架空管線或桿線的維修和養護、廢棄架空管線或桿線的處理、應當入地拒不入地和應予拆除拒不拆除的架空管線的管理等問題,《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分別規定了相應的管理措施,管理部門既可以掌握本市架空管線或者桿線的維護情況,又有利於從源頭上控制擅自設定架空管線現象的蔓延。
(五)關於行政處罰。
為保證《辦法》確定的各項架空管線或桿線管理措施得到有效實施,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置力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貴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在《辦法》第十二條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同時,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了對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管線等工程建設實行許可制度,並對未經依法許可或未按許可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故《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了“對於未辦理規劃許可手續架設架空管線的,由規劃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