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審批規定

《貴陽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審批規定》在2001.12.24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審批規定
  • 頒布時間:2001年12月24日
  • 實施時間:2001年12月24日
  • 頒布單位:貴陽市政府
內容,第八條,

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市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前款所稱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是指用於設定戶外廣告的臨時性建築物、構築物、支撐物及其他附屬設施的選址、布局及結構、位置、尺度等。
第三條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相應的安全、技術、質量標準。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規劃監督管理工作。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市屬各區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規劃監督管理工作;清鎮市、息烽縣、修文縣、開陽縣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規劃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規劃,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須持下列資料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商、城管、公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後,方可設定。
(一)申請報告;
(二)擬設地址;
(三)廣告設施及擬設廣告圖文資料;
(四)場地、設施產權證明或者使用協定;
(五)需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與城市景觀協調,整潔美觀,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建築物上設定的,不得破壞原有的建築造型;
(二)在機場、車站、廣場、城市出入路口等公共場所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統一規劃設計;
(三)在居住區設定須符合居住區規劃要求,廣告設施的形式,尺寸、色彩等應與居住區環境協調;
(四)在施工現場設定廣告設施,應當與圍場作業的臨時設施結合處理;
(五)在城市主次幹道的高層建築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採用霓虹燈等形式;
(六)戶外廣告設施的照明裝置不得對周邊環境產生視覺污染,照明應當彩散射光或者漫射光,不得採用直射光。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綠化隔離帶、城市綠化樹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正常使用和行車安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有損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的規劃控制地帶;
(五)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必須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尺度和期限設定,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況確需更改的,應當報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連續閒置時間不得超過30日。
第十條 擅自設定上廣告設施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貴陽市城市規劃管理行政處罰規定(試行)》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不符合設定規劃要求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越權審批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其行政審批檔案無效。對違法審批直接現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索賄受賄、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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