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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31日貴陽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4年5月31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號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的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以下規章:
一、貴陽市二輪機車殘疾人專用車管理規定
1、刪除第四條第四款。
2、刪除第五條。
3、第八條修改為“非下肢殘疾人駕駛殘疾人專用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貴陽市公共停車場(點)建設管理辦法
1、第九條修改為“已經建設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車場,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
2、第十四條修改為“鼓勵專用停車場和符合車輛停放條件的單位空閒場地開展社會停放業務。”
三、貴陽市旅遊業管理辦法
1、第十八條修改為“境外或外地在本市設立旅遊機構或旅遊經營部門,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向旅遊部門備案。”
2、刪除第二十條第一款。
四、貴陽市“一日游”管理辦法
1、第五條修改為“從事經營‘一日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證》、‘旅遊客運線路標誌牌’,並向市旅遊行政部門備案。”
2、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一日游’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崗前培訓。”
3、第七條修改為“飛機場、火車站、旅店、賓館、飯店、招待所、民航公司、旅行社等設立‘一日游’代理售票點,應當向市旅遊主管部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五、《貴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實施辦法
1、第十五條修改為“機動車、船年檢、路(抽)檢超標排放的機動車、船,應當限期治理,達標排放。”
2、刪除第十三條。
六、貴陽市辦理外商和華僑港澳台同胞投資審批程式暫行規定
第九條、第十條合併修改為“第九條外商和華僑、港、澳、台同胞投資興辦合資、合作、獨資企業項目審批手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
七、貴陽市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1、第五條修改為“凡在本市新建、擴建、改建液化石油氣貯藏站或供應站、點(以下統稱站、點)的單位,其站、點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安全等要求,按法定程式辦理用地和建設手續。”
2、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液化石油氣鋼瓶,應有產品合格證、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和監驗合格證書。鋼瓶投用前,經營單位應攜帶以上有關技術資料,向勞動局辦理註冊手續(包括在用舊鋼瓶、經營單位轉讓的鋼瓶以及外地流入本市的鋼瓶)。資料不齊全的,必須通過檢驗,合格後方可註冊。所有技術資料,供氣單位應建檔保存。”
3、刪除第十二條第三款中“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單位,應經勞動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承擔。”的內容。
4、第十八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臨時庫(站),存放和供應液化石油氣。”
八、貴陽市企業招用職工管理規定
1、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外地企業和職業介紹機構在本市招收職工,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2、刪除第十七條。
3、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九、貴陽市外來勞動力就業管理規定
1、第十條修改為“用人單位使用外來勞動力經主管部門同意後,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2、刪除第二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
十、貴陽市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辦法
1、刪除第五條。
2、第十三條修改為“利用報紙、刊物、廣播、電視等新聞媒介發布招聘信息,應經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審核批准。”
3、第十五條修改為“職業中介機構從事境外職業中介服務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向市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十一、貴陽市禁止生產銷售使用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暫行規定
刪除第五條第一款。
十二、貴陽市公共場所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1、第六條第三項修改為“公共場所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公共場所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2、刪除第七條中“凡應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而未報審的公共場所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予辦理項目批准手續。”的內容。
十三、貴陽市愛滋病性病防治管理辦法
1、刪除第十四條第二款。
2、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申請發布愛滋病、性病廣告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3、刪除第二十二條。
4、刪除第二十九條。
5、刪除第三十條。
十四、貴陽市實施《貴州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辦法
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禁止生產、銷售或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劇毒衛生除害藥物。除害藥物、器械產品應當標明批准文號、使用說明及廠名、廠址、生產日期、有效期限和商標標記”。
十五、貴陽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1、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凡自行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措施有困難的單位和住戶,可以委託除害專業機構開展服務。”
2、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設立除害專業機構,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十六、貴陽市二次生活供水衛生管理暫行規定
1、第十二條修改為“市、區、縣(市)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分工負責二次生活供水的衛生監督管理,開展衛生監督監測工作。每個供水設施每年至少監督檢測一次。”
2、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二條第一款“實行二次生活供水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3、刪除第十三條中“設計和投入使用前須經衛生行政部門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不合格者不得投入使用。”的內容。
4、刪除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目。
5、刪除第十六條第三項第二目。
十七、貴陽市遊藝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定
1、刪除第九條第一款中“購置安裝遊藝遊樂設施,必須向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立項申請。”的內容;刪除第九條第二款。
2、刪除第十二條第一款中“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登記”的內容。
3、第十三條修改為“遊藝遊樂設施從業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遊藝遊樂設施的操作、維修、管理、服務人員,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方可從業”。
4、刪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十八、貴陽市施工渣土管理規定
1、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產生施工渣土的建設、施工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持施工、拆遷許可證或其他證件分別到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簽訂衛生責任書。”
2、第十條修改為“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市規劃、環保部門定點建設渣土消納場。民辦或自辦渣土消納場依法應經市規劃、環保、土地部門同意,並向環衛部門備案。”
3、刪除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
十九、貴陽市城市公廁管理規定
刪除第七條。
二十、貴陽市城市戶外燈飾管理辦法
1、刪除第六條第(二)項中“戶外商業廣告和公益性廣告燈光設定,製作者應持城市戶外燈飾設定申請,向市城市戶外燈飾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的內容。
2、刪除第十二條中“改變、移動、拆除城市戶外燈飾,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經市城市戶外燈飾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內容。
二十一、貴陽市醫療垃圾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修改為“自建或購置的焚燒爐,應當向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備案。焚燒爐的工作溫度、排放煙塵必須符合環保、環衛的有關標準,焚燒後的殘渣,必須委託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專業單位統一處理。”
二十二、貴陽市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辦法
1、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持有外地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馴養繁殖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到本市發展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產業和進行經營活動的,應當到市野生動物主管部門備案。”
2、刪除第十二條第二款。
二十三、貴陽市蔬菜基地建設保護辦法實施細則
刪除第十五條中“和各區聘用的蔬菜管理員”幾字。
二十四、貴陽市公路路政管理規定
1、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公路用地上的樹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2、刪除第二十四條。
3、刪除第四十條第(一)項。
二十五、貴陽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1、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申請設立三類或四類船舶修造廠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刪除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2、第三十二條修改為“船舶修造廠新建、改建船舶,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3、將本規章條文中的“航務管理機構”修改為“海事管理機構”。
4、刪除第三十八條。
二十六、貴陽市農村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1、刪除第十一條“沿村公路修建建築物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的內容。
2、刪除第十三條中“需占用、挖掘村公路和村公路用地的,應當事先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占用、挖掘村公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不低於該段村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的內容。
二十七、貴陽市生鮮牛奶管理辦法
1、第四條修改為“生產生鮮牛奶的單位或者個人所飼養的奶牛應當經過縣級以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檢驗,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
2、第十二條修改為“從事生鮮牛奶收購的質檢人員、收奶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
3、刪除第十六條第五項。
二十八、貴陽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
1、刪除第十一條。
2、第十二條修改為“防雷裝置設計的審核,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3、第十三條修改為“防雷工程的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經審核批准的設計方案和圖紙進行施工。”
4、第十四條修改為“建設項目竣工後,有防雷裝置的,應按規定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5、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修改為“防雷裝置未按規定進行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十九、貴陽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1、第十三條修改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體育比賽、文藝演出的臨時性戶外廣告經營活動,由舉辦人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2、第十四條修改為“外地廣告經營者在本市經營戶外廣告,必須持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廣告經營許可證》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三十、貴陽市體育市場管理規定
1、第七條修改為“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到當地體育主管部門備案。從事技擊類項目傳授活動的,還應當到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2、第十條修改為“在體育經營活動中,從事教練、技術培訓諮詢、指導、應急救護等專業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應當經過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方可上崗。”
3、刪除第十六條。
4、刪除第十八條。
三十一、貴陽市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1、第十一條修改為“外地入築的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在本市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應持有相應資質等級證書、工商營業執照以及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外出施工證明,向建築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第十二條修改為“凡在本市從事個體建築裝飾裝修的從業者,須持本人身份證(外地來築的還須持當地政府出具的外出務工證明)到建築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第十五條修改為“對原有房屋裝飾裝修,應徵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並簽訂協定。原有房屋裝飾裝修時,凡涉及拆改主體結構和明顯加大荷載的,應當按照下列辦法辦理:(一)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必須向房屋所在地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由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對裝飾裝修方案的使用安全進行審定。(二)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人持審定書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
三十二、貴陽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審批規定
第六條修改為“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應當按規定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有關規劃許可手續,並依法經工商、城管等有關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設定。”
三十三、貴陽市煤氣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凡投放本市市場銷售的煤氣燃氣燃具,須經市建委指定的檢測部門檢測,符合我市煤氣使用要求。”
三十四、貴陽市閒置土地處置辦法
第十條修改為“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開發建設延遲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在動工開發期限屆滿前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三十五、貴陽市結建防空地下室維護管理規定
1、第十五條修改為“因平時開發利用需要,對結建防空地下室需進行改造和裝修,不得降低防護能力和影響防空效能,應當按有關規定、規範進行設計,並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2、第十六條修改為“平時開發利用結建防空地下室,使用單位應當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應當提交下列資料:(一)使用結建防空地下室申請書;(二)使用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證件;(三)結建防空地下室基本情況登記表;(四)消防安全責任書。”
3、第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禁止擅自轉租或者轉讓結建防空地下室使用權。因故確需轉租或者轉讓的,必須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三十六、貴陽市人行地下通道管理規定
1、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因平時開發利用需要,對人行地下通道進行改造、裝修或在通道內設定臨時經營點,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按規範設計、施工。不得影響防火安全和行人通行。”
2、第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擅自對人行地下通道進行改造、裝修或在通道內設定臨時經營點,由市人防部門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行地下通道及其設施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十七、貴陽市游泳場所管理辦法
1、第九條修改為“從事經營性游泳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併到當地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2、第十三條修改為“在游泳場所舉辦各種培訓班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辦理手續。”
3、第十五條修改為“游泳場所必須配備救生員,救生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
4、刪除第十六條。
5、第十七條修改為“未按要求配備救護人員的,由市、區、縣(市)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十八、外地駐貴陽市辦事機構管理規定
第五條修改為“外地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可以在我市設立辦事處。外地行政機關需在我市設立辦事機構的,由市外經貿委審核,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地企事業單位需要在我市設立辦事機構的,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備案。辦事機構經批准、備案後,由批准機關、備案部門發給《外地駐貴陽市辦事機構登記證》,並憑證到有關機關辦理暫住人口登記、刻制公章、人員招聘等手續。”
三十九、貴陽市地名管理規定
1、第十二條修改為“城鎮街道名稱,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農村自然村寨、村民委員會名稱的命名、更名,按法定程式辦理。市內跨行政區劃的街道名稱的命名、更名,按法定程式辦理。”
2、第十三條修改為“山、河、湖、泉、灘、潭、洞、塘、溝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的命名、更名、廢名,由所在區、縣(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方案,按法定程式報批。”
3、第十四條修改為“具有地名意義的紀念地、遊覽地、名勝古蹟名稱的命名、更名、廢名,由主管部門與所在地地名行政管理部門協商後提出方案,按法定程式報批。”
4、第十五條修改為“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台、站、橋、場等名稱的命名、更名、廢名,在徵得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後,由專業主管部門審批。”
5、第十六條修改為“凡新建、改建道路,新辟開發區,新建大型人工建築、新建居民區,應當辦理有關地名手續,編制門牌號碼。”
6、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名稱牌由各專業部門設定、管理,設定後報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7、刪除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四十、貴陽市殯葬管理實施規定
1、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因特殊情況需要將遺體運出本市的,必須到市民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由殯儀館、殯儀服務站安排殯儀專用車輛運送;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承辦遺體運送業務。”
2、刪除第二十條。
3、刪除第三十條。
四十一、貴陽市營業性演出活動管理辦法
1、刪除第五條第三款。
2、刪除第十三條中“須報上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上報。”的內容。
四十二、貴陽市社會用字管理辦法
將規章條文中的“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修改為“語言文字工作部門”。
四十三、貴陽市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管理辦法
1、刪除第二條中的“和營業性放映”幾字。
2、刪除第六條第三項。
3、刪除第八條中“放映活動、放映”幾字。
4、刪除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
5、刪除第十五條中“(三)、(七)、(八)、(九)”幾字。
四十四、貴陽市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管理暫行規定
1、刪除第八條中“公安”、“《娛樂場所治安驗訖證》”幾字。
2、刪除第九條第七項。
3、刪除第十一條第五項。
四十五、貴陽市營業性歌舞廳管理暫行辦法
1、刪除第二條中“餐飲卡拉OK、音樂休閒吧(酒吧、咖啡吧)”幾字。
2、刪除第七條。
3、刪除第十條第一款中“經過同意,裝修完畢的”的內容。
4、刪除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項。
5、刪除第十六條。
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修改的45件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條文順序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