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安順市戶外廣告管理,促進戶外廣告健康發展,發揮其正確引導消費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頒布的《廣告管理條例》、《貴州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總計六章三十八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順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02年5月1日
  • 內容:六章三十八條
  • 性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順市戶外廣告管理,促進戶外廣告健康發展,發揮其正確引導消費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頒布的《廣告管理條例》、《貴州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設定戶外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者、廣告主、場地和設施擁有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通過戶外一定媒介或形式,進行宣傳、銷售、求購商品,提供服務的商業廣告。具體包括:
(一)利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城市道路、廣場、綠地、山頭、機場、碼頭、車站等空間或建(構)築物上的公共、自有或經營管理的場地或設施及建(構)築物上設定的廣告。
(二)空中設定的廣告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燈箱、櫥窗、實物模型、布幅等廣告。
(三)利用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工具(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設定、繪製、張貼的廣告。
(四)屬當地人民政府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範圍,依照法律、法規須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店堂牌匾廣告。
(五)以其他形式在戶外設定、懸掛、張貼的廣告。
第四條 戶外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健康,有利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不得與任何形式欺騙用戶和消費者,不得貶低其他經營者經營的商品或服務。
第五條 戶外廣告使用的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應符合國家的規定,書寫應規範、準確。
第六條 市、縣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戶外廣告設定。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廣告經營者的資格審批和廣告內容的審查。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場地和設施
第七條 戶外廣告的設定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美化城市環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張貼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城市綠化樹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人民生活和交通安全,有損市容市貌和建築物風采光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的規劃控制地帶;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經批准利用公共、自有或經營管理的場地或設施設定戶外廣告,或為設定戶外廣告提供有償服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禁止設定的除外。
第九條 城市繁華地段、較大的車站、集貿市場、廣場、居民區等公共場所可以設定廣告張貼欄。廣告張貼欄由場地或設施管理有者負責設定和管理。
第十條 戶外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收取廣告費用應當合理,並按程式地外公開,其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應按有關規定,報市、縣物價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所獲收益應當依法納稅。
第三章 設定準則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應統一規劃,並考慮城市環境的舒適性和公共空間的規範效果,突出街景特色,其位置、大小、造型、式樣、圖樣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第十二條 設定戶外廣告必須按照批准發布的地點、範圍、內容、形式、規格和期限設定,不得擅自改變。
發布10平方米以上的戶外廣告,必須標明批准文號、設定者。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的設計、製作和設定,應符合國家相應的安全、技術、質量標準。
第十四條 有下列內容之一的,不得設定、張貼戶外廣告: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
(二)損害國家民族尊嚴的;
(三)有反動、淫穢、荒誕、恐怖內容的;
(四)弄虛作假;
(五)貶低同類產品的。
第十五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在其核核的存留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遮蓋或遷移;確需拆除、遮蓋或遷移的,須徵得設定者同意,並賠償設定者一定的經濟損失的。
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必須保持完好。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戶外廣告有污染、鏽蝕、脫色、缺字、斷行、破損、陳舊等情況 ,應責成設定單位及時清洗、翻修、更換。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批准使用期滿,設定者應自行拆除。需要延長設定時間的,應批准使用期滿前7日內向原審批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八條 批准使用期滿逾期未拆除的戶外廣告,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強行拆除。
第十九條 在本市張貼各類廣告,必須按規定張貼在統一設定的公共廣告欄內。嚴禁亂張貼、亂塗畫戶外廣告。
第二十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在廣告經營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
第四章 申報登記和審批
第二十一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經市、縣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未經審查批准的不得設定。凡涉及城管、建設、環保、公安、交通等部門的須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二十二條 凡經營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辦理戶外廣告工商營業執照和廣告經營許可證,取得合法經營權。
第二十三條 取得合法經營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設定戶外廣告必須到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填報《戶外廣告設定登記申請表》,辦理審批手續。
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廣告經營許可證;
(二)廣告契約;
(三)場地使用依據;
(四)戶外廣告設定申請;
(五)場地設計圖紙;
(六)戶外廣告彩圖;
(七)法律、法規規定需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批准檔案。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戶外廣告規劃及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並作出審批決定,最遲不超過7日。作出不批准決定的,應說明原因。
第二十四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持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填報《戶外廣告內容登記審核表》。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其內容和有關規定提出審核意見,最遲不超過7日。
第二十五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意戶外廣告設定內容後,核發《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即可設定戶外廣告。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六條 發布虛假戶外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的,按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根據《貴州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或更改,並可處5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不更改的,強制拆除。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處3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拆除。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標明,並可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貴州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物價管理部門和稅務征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根據《貴州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用於設定戶外廣告的場地或設施不符合設定規劃要求的,由、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根據《貴州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清除,並可處20元以下500以下罰款;
(二)用於設定戶外廣告的框架、支撐物或其他附屬設施有礙觀瞻而不裝飾和遮隱的,或戶外廣告殘缺、污穢、破損、脫色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拆除,並可處500元以下1000元以上罰款。
第三十二條 根據《貴州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由於設定者的過錯,戶外廣告或用於設定戶外廣告的專有設施發生墜落、倒塌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設定者應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在戶外廣告經營中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根據《貴州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本辦法中涉及強制拆除的,其費用由設定者承擔。
第三十五條 根據《貴州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收繳罰款時,應出具財政部門印製或監製的罰沒收據,罰款必須繳入國庫。
第三十六條 根據《貴州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根據《貴州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城市管理部門及其他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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