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外廣告管理

戶外廣告管理

戶外廣告管理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廣告監督管理、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公安等部門,依照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戶外廣告的設定規劃、管理辦法,對戶外廣告實行的規範化管理。一般說來,戶外廣告的設定不得妨礙交通、市容和風景地區的優美環境,或者破壞古物建築等,即要求戶外廣告與社會人文環境相適應、與自然環境的相和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戶外廣告管理 
  • 定義:要求戶外廣告與社會人文環境相適應、與自然環境的相和諧
內容
我國《廣告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1)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2)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3)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4)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5)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
這是我國戶外廣告管理的總體原則,除此而外,它還應包括下列內容:
1、戶外廣告的規劃管理
根據《廣告法》第33條的規定:“戶外廣告的設定規劃和管理辦法,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廣告監督管理、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公安等有關部門制定。”又據《廣告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戶外廣告的設定、張貼,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環保、公安等有關部門制訂規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監督實施。”與其他廣告形式的管理相比,戶外廣告管理較為複雜,它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環保、公安等部門,其規劃管理也主要由上述部門負責。
以上這些部門,在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組織下,共同就城市或者地區戶外廣告設定的區域、地點、規格、質量和安全等問題作出統一規劃,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監督實施。
2、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
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是指縣級以上廣告管理機關會同城建、環保、公安等有關部門,依照當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管理辦法,對申請經營戶外廣告的單位或個人的經營資格、條件和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地點等進行審查核准。對具備經營資格、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在核准其戶外廣告設定區域、地點符合當地戶外廣告的設定規劃和管理辦法後,準予登記;對不具備經營資格、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或者其戶外廣告設定區域、地點不符合當地戶外廣告的設定規劃和管理辦法,將不予核准登記。未取得核准登記的單位或個人,不得經營戶外廣告,否則即為非法經營,將被依法取締。
3、戶外廣告內容的管理
對戶外廣告內容的管理包括兩個部分:其一,廣告管理機關廣告主自行發布的戶外廣告內容的管理,要求其戶外廣告內容的真實、合法,不得發布違背事實、合法原則的戶外廣告。其二,廣告管理機關對廣告經營者發布的戶外廣告內容的管理,要求廣告經營者在承接廣告主委託的戶外廣告發布業務時,必須依法查驗其提供的有關證明檔案,核實廣告內容,不得代其設計、製作、代理和發布證明檔案不全或者內容不實的戶外廣告。無論是廣告主自行發布的戶外廣告內容,還是廣告經營者代廣告主發布的戶外廣告內容,如果違背了真實、合法的原則,都將受到廣告管理機關的嚴厲處罰。
4、戶外廣告的安全與維護管理
戶外廣告發布出來,並不意味著其發布活動的結束,相反,戶外廣告在設定、安裝過程中和完畢後的安全問題,以及平時的維修整飾,即維護問題,仍是其發布活動的繼續。
當前,隨著經濟的發展,戶外廣告越來越受到廣告主的青睞,其設定的範圍越來越廣,它在美化環境的同時,也帶來越來越多的隱憂。有的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發布戶外廣告時,為求美觀,使其結構越來越複雜,為求省事和降低成本,對所用原材料往往退而求其次;再加上,我國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都還沒有出台專門的“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對戶外廣告的設計、安裝、質檢等問題,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所以,戶外廣告的安全問題越來越突出,已引起人們的普遍關注。如北京站廣場等多處巨型廣告牌被大風颳倒,即是典型的一例。這就要求廣告管理機關會同城建、環保和公安等有關部門,在查驗戶外廣告內容和要求其與周圍環境相適應、和諧的同時,必須對其設計、安裝所用材質和抗風、抗震等級以及與原有建築物的連線等方面,進行切實有效的管理,把戶外廣告的安全問題落到實處。
除安全問題外,戶外廣告的維護問題也十分突出。不少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在戶外廣告發布出來後,就放任自流,聽任風吹、雨打、日曬,致使其字型筆畫不全,或顏料脫落,或紙色變質,或傷痕累累……這些殘缺不全的戶外廣告,不僅沒有為城市增色添彩,而且還大煞風景,影響市容市貌。對此,廣告管理機關應會同城建、環保、公安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戶外廣告的維修裝飾管理,對那些該補充的應及時補充,該更換的應及時更換,該清理的應堅決清理,還整座城市以固有的和諧、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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