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12年4月13日
  • 公布時間:2012年6月5日
  • 施行時間:2012年7月10日
辦法全文
【題注】已經2012年4月1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2年6月5日公布,自2012年7月10日起施行。根據2017年2月7日起公布施行的《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39號)修改。
【文號】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2號
【頒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時效性】有效
【頒布日期】2012/06/05
【實施日期】2012/07/10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建口
【執法主體部門】市城管綜合執法局
【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設施管理,改善市容市貌,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促進戶外廣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昆明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用於發布商業廣告、公益廣告而利用建(構)築物和戶外場所、空間設定的設施,包括店招、店牌、布標、展示牌(欄)、電子顯示裝置、燈箱、櫥窗、霓虹燈、實物造型等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應當根據城鄉的風貌、格局和區域功能、道路特點等,統一規劃、整體設計、分區控制、合理布局、確保全全,並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的要求。
第五條 利用市政公共設施、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區域或者占用公共空間設定戶外廣告設施實行特許經營。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指導、監督、考核工作,並具體負責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區和昆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以下簡稱三個國家級開發(度假)區)〕範圍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和設定許可的審定工作。
縣(市)區、三個國家級開發(度假)區、昆明陽宗海風景名勝區、昆明倘甸產業園區和轎子山旅遊開發區城市管理行政部門(以下統稱屬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負責各自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設定規劃
第七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專項規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會同規劃、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據《昆明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縣(市)區和開發(度假)區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詳細規劃由屬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門依據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專項規劃,按照下列程式進行編制:
(一)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區和三個國家級開發(度假)區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詳細規劃應當報市城市管理、規劃部門審定,並經屬地人民政府和管委會批准後實施。
(二)其他縣(市)區、開發區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詳細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和管委會批准後實施,並報市城市管理、規劃部門備案。
經批准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式報批。
第八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應當按照“高起點、高標準、高品位”的要求,根據城鄉區域功能、道路功能、建(構)築物使用性質以及戶外廣告設施對城市景觀的影響程度,實行分區控制,並根據不同類型的戶外廣告設施,對設定密度、位置、尺寸、造型、色彩進行分類控制。
第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專家對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的實施效果進行評估,依據評估意見提出修訂報告,評估周期不超過5年。
第三章 設施設定
第十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風格、造型、色調、數量、體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質應當與相應建(構)築物和周圍環境協調美觀。
提倡和鼓勵使用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第十一條 下列區域和情形禁止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一)國家機關、學校、醫院、文物保護單位的建(構)築物及其規劃控制地帶和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
(二)高壓電力架空線安全保護範圍內;
(三)占用城市綠地、遮擋綠化景觀;
(四)利用交通標誌、交通信號燈、交通護欄、高架道路、道路隧道及其附屬設施和道閘等交通安全設施;
(五)利用路名牌、公話亭、公共客運站台以外的公共設施、市政設施及交通指示設施設定戶外廣告;
(六)利用居民小區和單位的圍牆、圍欄;
(七)利用違法建(構)築物和未預留廣告位的新建、改建建(構)築物;
(八)妨礙人行道、盲道、消防設施等公共設施使用,損害公共利益,影響市容市貌或者他人生產生活;
(九)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設立立柱式戶外廣告;
(十)在建(構)築物頂部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十一)在櫥窗上張貼平面廣告,或者在櫥窗內堆放雜物;
(十二)跨越道路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十三)法律、法規以及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專項規劃、詳細規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禁止在公共場所、建(構)築物、公共設施上亂髮、亂貼、亂塗、亂掛推銷商品和提供服務等信息。
第十三條 在道路沿線設定戶外廣告設施,不得妨礙安全視距、影響通行,不得遮擋路燈、交通標誌、交通信號燈。
除公共信息標識外,道路上不得單獨設定商業戶外廣告設施。
第十四條 城市主要視窗區域、門戶節點及公共開敞空間的商業性廣告設施,應當無償提供廣告位,用於每年不少於60日的公益廣告發布。
第十五條 在建(構)築物上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鑲嵌或者依附於建(構)築物的外立面,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破壞建(構)築物容貌以及立面形式、主要特徵、輪廓線、天際線等的;
(二)妨礙建(構)築物的消防、採光、通風等功能;
(三)超過城市規劃中限定的建(構)築物高度;
(四)除公共信息標識和建(構)築物名稱外,利用住宅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五)利用建(構)築物玻璃窗、陽台貼上、繪製、懸掛戶外廣告設施;
(六)未徵得建(構)築物產權人同意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七)法律、法規以及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專項規劃、詳細規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組織可以在其合法的經營、辦公場所或者建(構)築物上設定店招店牌。
店招店牌包含的名稱、字號和標誌等應當與其取得的合法註冊登記相符,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構)築物名稱標識應當設定在建(構)築物的外立面;
(二)新建、改建建(構)築物的,不得設定樓頂標識,可以在外立面上設定鑲嵌式標識,但應當在規劃審批圖中預留位置;
(三)臨街商鋪的店招店牌應當設定在建(構)築物檐口下方或者門楣上方,上下沿口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2米,並不得外露鋼架等結構;
(四)同一建(構)築物臨街商鋪店招店牌的上下沿口及外立面應保持平齊,使用材質應趨於一致;
(五)店招店牌的設定材料應當與建(構)築物風格和周邊市容景觀相協調,不得使用高耗能、劣質材料;
(六)店招店牌不得多層、重疊設定;多個單位共用一幢建(構)築物的,可在建(構)築物控制紅線內的入口 處統一設定指示牌;
(七)不得含有經營商品品牌名稱等內容。
第十七條 公益性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統籌考慮、統一規劃設計、統一設定、統一管理”的原則,由市級有關主管部門編制公益性戶外廣告設施詳細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未列入公益性戶外廣告設施詳細規劃的,一律不得設定。
禁止擅自改變公益廣告設施用途,發布商業廣告。
第十八條 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精心、精細、精品”的要求進行監督管理,不斷健全、完善各項管理制度,逐步實現戶外廣告設施管理的智慧型化、信息化。
第十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企業誠信檔案,將設定戶外廣告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作為不良記錄,錄入戶外廣告企業誠信檔案,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許可管理
第二十條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向屬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提出許可申請,取得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期限為3年,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高不得超過5年。
申請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廣告經營許可證或者廣告單位資質等級證書;
(三)場地使用權屬證明;
(四)具有設計、安檢、質檢資質的單位出具的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施工圖(蓋出圖章)、技術資料(店招招牌、櫥窗廣告除外)和效果圖;
(五)可能影響交通、綠化、電力等公共設施使用和消防安全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提交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
(六)新建、改建建(構)築物時,需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還應當提交經規劃管理部門審批的建設方案和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的書面審核意見;在現有建(構)築物上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提交規劃部門的書面審核意見。
(七)在歷史文物保護建築上設定店招店牌的,應當提交規劃部門的書面審核意見。
(八)利用市政公共設施、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區域或者占用公共空間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提交特許經營權協定。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在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區和三個國家級開發(度假)區範圍內,按照下列程式辦理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
(一)屬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接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審核申請材料是否齊全,不符合的,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符合的,應當受理;
(二)屬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與申請材料不符合的,不予許可,並說明理由;現場核查與書面材料符合的,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經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審定後,由屬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核發許可證件。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建(構)築物時,需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與建(構)築物同步規劃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並按照下列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一)在申辦規劃審批手續時,由規劃管理部門告知建設單位在建設方案中應當包含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方案,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方案應當按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的法規、規章和專項設定規划進行設計;
(二)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批建設方案時,應當徵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意見。經規劃管理部門審批的建(構)築物立面規劃設計圖中應當預留戶外廣告位置,註明戶外廣告設施的位置、形式、尺寸;
(三)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持經規劃管理部門審批的建設方案,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
第二十三條 利用市政設施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除簽訂項目契約外,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
第二十四條 在本市主要視窗區域、門戶節點、重要交通節點、主要景觀控制區範圍內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屬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在許可前,應當組織規劃、建(構)築物美學等相關專家論證、評審,出具評審意見,並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7日。
第二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在許可後60日內完成設定。特殊情況需延長的,報經屬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同意後,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逾期未設定完成的,應當重新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應當在戶外廣告設施許可期限界滿前 60日內,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提出設定申請,經批准後,方可繼續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第二十七條 因舉辦大型文化、旅遊、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需要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利用路燈燈桿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 應當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有關要求,設定期限不得超過90日,並應當在設定期限界滿後5日內自行拆除。
(二)其他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限不得超過10日,設定期限界滿後1日內自行拆除。
第二十八條 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和開發(度假)區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三)臨時戶外廣告設定的形式、範圍及其效果圖;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屬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臨時戶外廣告設定申請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證手續。其中,利用路燈燈桿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屬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在作出決定前,報市級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九條 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區及三個國家級開發(度假)區內的店招店牌設定由轄區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負責許可、管理。店招店牌設定行政許可後,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備案。具體辦法由屬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門依據本辦法另行制定。
其他縣(市)區和開發區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程式由屬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門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另行制定,並組織實施。
屬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制定的上述許可管理規定,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 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十條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達到標準化、規範化、工藝化,符合國家、省、市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和規範,保證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和牢固。
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安全技術標準,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
第三十一條 除店招招牌、櫥窗廣告外,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由具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相關規範和技術標準進行設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施工完成後,應由具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質量檢測,出具質檢報告,並經屬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人或者經營者是戶外廣告設施維護、管理的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應當保持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完好、整潔、美觀、正常使用,並與屬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門簽訂安全責任書。
第三十三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每月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一次以上的安全檢查和維修。
第三十四條 遇風季、汛期、雨雪、雷電等特殊時期和情況,管理責任人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加強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發生安全事故。
第三十五條 對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兩年以上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按相關的技術標準,對戶外廣告設施及其基座部分進行安全檢測,並向屬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提交安全檢測報告。
第三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到達設計使用年限的,應當由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自行拆除。
第三十七條 對出現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在排除安全隱患期間,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發生事故。未及時整改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管理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的監督檢查,發現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應當責令管理責任人立即排除安全隱患或拆除。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二)項、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至3萬元的罰款,並依法拆除廣告設施。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責令清除,沒收其物品和相關工具,對行為人並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製作者、經營者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採取限制通訊服務的措施。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四)、(五)、(六)、(七)項規定的,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拆除,可並處10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處以5000元至1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對依法應當拆除的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責任人應當在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可以依法拆除,或者依法委託專業企業代為拆除,拆除費用由管理責任人承擔。
第四十四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0日起施行。2006年3月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昆明市主城規劃區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規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6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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