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合理利用戶外廣告資源,淨化城市市容環境,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和《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建築物(含構築物,下同)、城市道路、公路、交通等設施和交通運輸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戶外載體,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商品、服務或者公益性內容的設施。
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的設定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工作。各區城市管理部門和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學工業區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各自行政(管理)區域內的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工作。
工商、交通運輸、公安、水務、園林和林業、國土規劃、城鄉建設、質監、安全生產監督、財政、國資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設定管理的相關工作。
戶外廣告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規範和標準,加強行業自律,配合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工作。
第四設定戶外廣告,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安全規範、文明美觀的原則。
第五條 在下列載體上和區域內禁止設定戶外廣告:
(一)在交通、電力、通信和郵政等設施上;
(二)在立交橋和人行過街橋上;
(三)在道路綠地和公園綠地內;
(四)在學校、國家機關、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控制地帶;
(五)在住宅建築、優秀歷史建築上;
(六)在湖泊水域、湖泊綠化帶範圍以及山體保護範圍內;
(七)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禁止設定的其他區域。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定戶外廣告:
(一)跨越城市道路的;
(二)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設施使用的;
(三)在堤防等防洪設施用地範圍影響防洪設施使用的;
(四)涉及建築物風格、結構、立面色彩改變的;
(五)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的;
(六)損害市容市貌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設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嚴格控制利用市政公用設施設定戶外廣告。
在本市三環線以內區域(不含三環線)和四環線建築控制範圍內不得設定大型立柱式戶外廣告。
除舉辦全市性重大活動期間,經批准可臨時在活動場地周邊及部分路段利用路燈燈桿設定道旗進行活動宣傳以外,不得利用路燈燈桿設定戶外廣告。
第八條 建築物頂部原則上不得設定戶外廣告設施。對整棟建築具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單位,如建築物外牆上不具備設定條件,且建築物高度不超過90米或者層數不超過30層的,可以在樓頂以單體字塊形式設定一處表明本單位或者樓宇名稱、字號、標誌的戶外廣告設施,作為本單位或者本建築物樓宇的標誌。
第九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規劃、公安交管、交通運輸、水務、質監等有關部門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定指引,確定全市戶外廣告空間布局、分類控制區域及設定技術規範。
第十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戶外廣告設定指引,組織編制路段戶外廣告設定詳細規劃。路段戶外廣告設定詳細規劃中應當合理布局適當數量的公益戶外廣告專用設定位。
武漢大道、長江大道、中山大道、解放大道、建設大道、發展大道、漢陽大道、中南路、中北路、三環線、機場高速、繞城高速和長江漢江武漢段核心景觀區域的路段戶外廣告設定詳細規劃由市城市管理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其他城市道路、公路的路段戶外廣告設定詳細規劃由所在區城市管理部門組織編制,經市城市管理部門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一條 市、區城市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定指引和路段戶外廣告設定詳細規劃時,應當徵求有關部門、行業和社會公眾意見。
戶外廣告設定指引和路段戶外廣告設定詳細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同意。
第十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定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本市戶外廣告設定指引和路段戶外廣告設定詳細規劃。
第十三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審批:
(一)在江岸區、江漢區、礄口區、漢陽區、武昌區、洪山區、青山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漢南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學工業區設定戶外廣告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審批;
(二)在蔡甸區、江夏區、東西湖區、黃陂區、新洲區設定戶外廣告的,由所在區行政審批管理部門審批。
設定戶外廣告還需要履行其他審批手續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申請設定戶外廣告,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廣告經營資格證明;
(二)設定位使用權證明;
(三)設定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
申請人利用自有戶外廣告設定位設定自我宣傳性戶外廣告的,不適用前款第(一)項規定。
戶外廣告設定方案應當包含戶外廣告設定地理位置示意圖、背景圖、白天和夜間效果圖以及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等內容。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的設定審批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戶外廣告設定申請由審批管理部門統一受理;
(二)依法應當經其他有關部門批准或者同意的,審批管理部門應當將申請材料轉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同意;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轉送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審批管理部門反饋是否批准或者同意的書面意見;
(三)審批管理部門根據本市戶外廣告設定指引、路段戶外廣告設定詳細規劃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或者書面意見,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設定的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審批管理部門審批以立柱為載體的戶外廣告設定申請時,應當就其結構安全性徵求相關監督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六條 設定戶外廣告涉及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的,應當到國土規劃、城鄉建設部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新建商業建築可以按照不超過30%牆面面積設定牆面廣告,其設定方案應當納入建築立面設計方案,並與建築立面同步施工。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期限:
(一)臨時性戶外廣告不超過3個月;
(二)大型立柱式廣告和電子顯示牌(屏)為1至6年;
(三)其他戶外廣告為1至3年。
按照本辦法規定,通過拍賣、招標方式取得的戶外廣告設定位,其廣告設定許可期限與取得的戶外廣告設定位使用期限相同,但最長不得超過6年。
第十九條 經批准設定戶外廣告的,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自批准之日起90日內,按照本市戶外廣告設定指引和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完成戶外廣告的設定,並將與設定相關的施工監理報告和竣工驗收報告等資料報審批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需要變更批准設定事項的,設定人應當到審批管理部門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後,方可變更。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許可設定期滿,需要繼續設定的,設定人應當在許可設定期滿前30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未批准繼續設定的,設定人應當自許可設定期滿之日起15日內自行拆除。
臨時性戶外廣告許可設定期滿,設定人應當自許可設定期滿之日起3日內自行拆除。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許可設定期未滿,因城市建設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戶外廣告設定審批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審批管理部門應當通知戶外廣告設定人拆除。
提前拆除戶外廣告的,應當對設定人依法予以補償。
第二十三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應當使用規範化的語言文字,內容真實、健康、合法;畫面右下角應當標明戶外廣告設定批准文號和設定人名稱。
公益戶外廣告專用設施不得發布商業廣告。其他戶外廣告設施版面空置時間超過15日的,應當以公益廣告補充;廣告內容中公益宣傳內容所占的面積或者時間比例,不得低於10%。
第二十四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保持戶外廣告的整潔、完好,並及時進行維護;
(二)保證照明設施的正常運行,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開啟照明設施;
(三)定期對戶外廣告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排除安全隱患,隱患排除期間設定警示標誌,並有人現場值守,防止事故發生;遇惡劣氣候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
(四)以金屬結構為主體的戶外廣告,每2年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檢測,並向審批管理部門提交檢測報告;安全檢測不合格的,設定人應當及時整改,使之達到安全要求;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二十五條 審批管理部門對其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應當加強安全監督管理,督促設定人履行安全管理責任,制訂並組織實施戶外廣告重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維護公共安全;可以委託戶外廣告行業協會組織開展戶外廣告的安全檢查、整改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戶外廣告行業協會可以在市城市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制定行業性的戶外廣告安全評價標準和規範,組織安全評價活動;評價結果應當向行業或者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審批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審批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時調查處理投訴或者舉報事項,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投訴或者舉報人;依法屬於其他部門查處的,應當及時移送。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交通站點、軌道交通、機場高速、城市環線等路段戶外廣告設定詳細規劃範圍內設定戶外廣告的,其戶外廣告設定位使用權應當依法通過拍賣、招標方式出讓。
鼓勵和引導商業建築所有人通過拍賣、招標方式出讓路段戶外廣告設定詳細規劃範圍內的戶外廣告設定位使用權。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經批准設定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並按照戶外廣告幅面面積每平方米20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但罰款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戶外廣告的設定、不按照本市戶外廣告設定指引設定、不按照規定報送與設定相關的施工監理報告和竣工驗收報告等資料、未經批准變更戶外廣告批准設定事項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在戶外廣告畫面上標明批准設定文號和設定人名稱、在公益戶外廣告專用設施發布商業廣告、其他戶外廣告版面空置而未補充公益廣告或者未按照規定比例設定公益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未保持戶外廣告外型整潔、完好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啟照明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自行拆除,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五)未按照規定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或者進行戶外廣告安全檢測並報送檢測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安全檢測不合格、經整修仍然達不到安全要求的,責令限期自行拆除,並處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由設定人自行拆除戶外廣告而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中,涉及違法建設或者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可以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一條 因戶外廣告倒塌、墜落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設定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審批管理部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武漢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檔案內容
第一條為規範我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合理利用戶外廣告資源,美化城市市容環境,促進社會
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制發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
管理條例》、《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建築物(含構築物,下同)、城市道路、公路、交通等設施和交通運輸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戶外載體,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商品、服務或者公益性內容的設施。
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的設定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工作。各區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和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各自行政(管理)區域內的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工作。
工商、交通、公安、水務、園林、規劃、建設、質監、安全生產監督、財政、國資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設定管理的相關工作。
戶外廣告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規範和標準,加強行業自律,配合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工作。
第四條設定戶外廣告,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安全規範、文明美觀的原則。
第五條在下列載體上和區域內禁止設定戶外廣告:
(一)在交通、道路照明、電力、通信和郵政等設施上;
(二)在立交橋和人行過街橋上;
(三)在道路綠地和公共綠地內;
(四)在國家機關用地範圍和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
(五)在湖泊水域、湖泊綠化帶範圍以及山體保護範圍內;
(六)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禁止設定的其他區域。
風景名勝區用地範圍內禁止設定商業性戶外廣告。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定戶外廣告:
(一)跨越城市道路的;
(二)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設施使用的;
(三)在堤防等防洪設施用地範圍影響防洪設施使用的;
(四)涉及建築物風格、結構、立面色彩改變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設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經市城市規划行政部門綜合協調,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布。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規劃、交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市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編制戶外廣告設定控制性詳細規劃並予以公布。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加強公共安全管理等需要,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定技術規範並予以公布。
第八條設定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本市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設定技術規範,經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審批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批准後方可設定。
第九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道、省道和高等級公路及其兩側建築控制區內設定戶外廣告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審批;在本市其他區域內設定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審批。
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對其管理範圍內的戶外廣告設定實施審批:
(一)在江岸區、江漢區、(編者註:些處字左邊為石,右邊為喬)口區、漢陽區、武昌區、洪山區、青山區設定戶外廣告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定大型立柱式戶外廣告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負責審批;
(二)在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內設定戶外廣告的,由三個區的管理委員會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委託的許可權審批;
(三)在江夏區、蔡甸區、黃陂區、新洲區、東西湖區、漢南區設定除大型立柱式戶外廣告以外的戶外廣告的,由所在區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條申請設定戶外廣告,申請人應當向審批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填寫由審批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申請表;
(二)廣告經營資格證明檔案;
(三)戶外廣告設定位使用權證明檔案;
(四)委託發布廣告的證明檔案;
(五)戶外廣告設定地理位置示意圖、背景圖、白天、夜間效果圖和由相應資質的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施工圖;
(六)戶外廣告施工安全措施;
(七)能證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和要求的資料。
申請人利用自有戶外廣告設定位設定自我宣傳性戶外廣告的,不適用本條(二)、(四)項規定,但應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
第十一條戶外廣告的設定審批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審批管理部門應當統一受理申請事項;
(二)依法還應當經其他有關部門批准或者同意的,審批管理部門應當將申請材料轉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同意;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轉送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審批管理部門反饋是否批准或者同意的書面意見;
(三)審批管理部門根據本市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設定技術規範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或者書面意見,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設定的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戶外廣告的設定審批應當自審批管理部門受理申請之日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完成。
審批管理部門審批以立柱或者樓頂附著物為載體的戶外廣告設定申請時,應當就其結構安全性徵求相關監督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設定戶外廣告涉及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的,應當到規劃、建設部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期限:
(一)大型立柱式廣告和電子顯示牌(屏)為1至6年;
(二)其他戶外廣告為1至3年;
(三)臨時性戶外廣告不超過3個月。
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通過拍賣方式取得的戶外廣告設定位,其設定許可期限與取得的戶外廣告設定位使用期限相同。
申請人要求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期限低於本條第一款規定下限的,審批管理部門應當批准。
第十四條經批准設定戶外廣告的,戶外廣告設定人(以下簡稱設定人)應當自批准之日起90日內,按照本市戶外廣告設定技術規範和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完成戶外廣告的設定,並將與設定相關的施工監理報告和竣工驗收報告等資料報審批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變更批准設定事項的,設定人應當到審批管理部門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戶外廣告許可設定期滿,需要繼續設定的,其設定人應當在許可設定期滿前30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未批准繼續設定的,設定人應當自許可設定期滿之日起15日內自行拆除。
臨時性戶外廣告許可設定期滿,設定人應當自許可設定期滿之日起3日內自行拆除。
第十七條戶外廣告許可設定期未滿,因城市規劃調整或者重點工程建設需要提前拆除的,原審批管理部門應當通知設定人予以拆除,並由拆除人依法予以補償。
第十八條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應當使用規範化的文字,內容真實、健康、合法;畫面右下角應當標明戶外廣告設定批准文號和設定人名稱;版面空置時間超過15日的,應當以公益廣告補充;廣告內容中公益宣傳內容所占的面積或者時間比例,不得低於10%。
第十九條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保持戶外廣告的整潔、完好,並及時進行維護;
(二)保證照明設施的正常運行,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開啟照明設施;
(三)定期對戶外廣告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排除安全隱患,隱患排除期間設定警示標誌,並有人現場值守,防止事故發生;遇惡劣氣候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
(四)以金屬結構為主體的戶外廣告,每2年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檢測,並向審批管理部門提交檢測報告;安全檢測不合格的,設定人及時整改,達到安全要求。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二十條審批管理部門對其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應當加強安全監督管理,督促設定人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管理責任,制訂並組織實施戶外廣告重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維護公共安全;可以委託戶外廣告行業協會組織開展戶外廣告的安全檢查、整改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戶外廣告行業協會可以在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制定行業性的戶外廣告安全評價標準和規範,組織安全評價活動;評價結果應當向行業或者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審批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審批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時調查處理投訴或者舉報事項,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投訴或者舉報人;依法屬於其他部門查處的,應當及時移送。
第二十三條利用本市政府投資或者以本市政府投資為主建設的城市道路、公路、廣場等公用設施設定戶外廣告的,其戶外廣告設定位使用權應當通過拍賣方式取得。拍賣方案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會同市國有資產、財政、交通等部門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拍賣收入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繳入財政專戶。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管理範圍內,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違反第八條規定,未經批准設定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並按照每平方米20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但罰款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戶外廣告的設定、不按照本市戶外廣告設定技術規範設定、不按照規定報送與設定相關的施工監理報告和竣工驗收報告等資料、未經批准變更戶外廣告批准設定事項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並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在戶外廣告畫面上標明批准設定文號和設定人名稱、版面空置而未補充公益廣告或者未按照規定比例設定公益廣告的,責令線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九條第(一)、(二)項規定,未保持戶外廣告外型整潔、完好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啟照明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自行拆除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九條第(三)、(四)項規定,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不按照規定進行戶外廣告安全檢測並報送檢測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安全檢測不合格、經整修仍然達不到安全要求的,責令限期自行拆除,並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在公路用地範圍內違法設定戶外廣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設定者負擔。其他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由設定人自行拆除戶外廣告而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因戶外廣告倒塌、墜落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設定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審批管理部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對審批管理部門、城市管理執法等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08年1月5日起施行。1997年9月1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武漢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解讀
《武漢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政府令第276號)(以下簡稱《辦法》)經市人民政府第19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市對2007年12月5日起施行的《武漢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政府令第179號,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的修改完善,並將重新制定形成的《辦法》予以公布。現就《辦法》進行解讀如下:
一、為什麼要重新制定《辦法》?
答:隨著我市城市化進程不斷推進,戶外廣告規範和整治工作不斷深入,原《辦法》中一些規定已難以滿足當前戶外廣告管理工作的需要。主要體現在:一是原《辦法》所確定的多部門分區塊管理體制不順;二是原《辦法》規定的規劃體系和制定程式較為複雜,在實踐中難以落實;三是原有戶外廣告禁設規定相對寬鬆,與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其後出台的市容環境、城市容貌管理等本市地方性法規不相一致;四是法律責任特別是對大型違法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強制拆除的規定,在執法實踐中多因情況複雜而難以操作,無法達到整治規範工作要求。
為了進一步加強戶外廣告管理,鞏固前期整治規範成果,理順管理體制,明確規劃編制責任分工,提高設定管理標準,強化執法措施,市政府決定重新制定《辦法》。
二、如何實現戶外廣告統一規劃?
答:為了做到戶外廣告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科學設定,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辦法》結合管理工作實際,規定由市城管部門會同規劃、公安交管、交通、水務、質監等有關部門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定指引,確定全市戶外廣告空間布局、分類控制區域及設定技術規範等基本規範要求和相關技術參數標準。在此基礎上,按照分級編制、分級審批的原則,重點明確了路段戶外廣告設定詳細規劃的編制主體和編制要求。具體規定是:市城管部門負責武漢大道、長江大道、中山大道、解放大道、建設大道、發展大道、漢陽大道、中南路、中北路、三環線、機場高速、繞城高速和長江漢江武漢段核心景觀區域的路段戶外廣告設定詳細規劃,經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區城管部門負責轄區其他主要道路、公路的路段戶外廣告設定詳細規劃,經市城管部門批准後公布實施。並強調在指引和規劃的制訂過程中,應當徵求有關部門、行業和社會公眾意見。
《辦法》同時明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定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定指引和路段戶外廣告設定詳細規劃,通過落實詳細規劃實現統一規範和監督全市戶外廣告布局與設定的目的。
三、戶外廣告如何審批?
答:原《辦法》規定的審批許可權不僅有市區層級劃分、區域劃分,設定載體不同其審批許可權也有不同,審批管理體制較為複雜,也給行政相對人帶來不便。《辦法》對審批管理機制進行了調整,規定主城區和功能區的戶外廣告由市城管部門審批,新城區戶外廣告由所在區行政審批管理部門審批。設定戶外廣告還需要履行其他審批手續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四、戶外廣告的設定規範有哪些變化?
答:根據新修訂《廣告法》的相關規定,結合當前我市城市容貌管理的客觀需要,《辦法》對戶外廣告的禁設載體、區域和情形進行了修改和補充:一是將學校、風景名勝區的建築控制地帶以及優秀歷史建築和住宅建築納入戶外廣告禁設範圍,將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納入禁設情形。二是為展示城市生態景觀和建築景觀,規定要嚴格控制利用市政公用設施設定戶外廣告。在本市三環線以內區域(不含三環線)和四環線建築控制範圍內不得設定大型立柱式戶外廣告。三是考慮到我市文明城市建設及全市性重大活動確有宣傳需要,將原《辦法》中禁止利用道路照明設施設定戶外廣告,修改為在舉辦全市性重大活動期間經批准可臨時在活動場地周邊及部分路段利用路燈燈桿設定道旗進行活動宣傳。但仍不得利用路燈燈桿設定其他戶外廣告。四是對新建商業建築,規定設定牆面廣告不得超過30%牆面面積,且其設定方案應當納入建築立面設計方案,並與建築立面同步施工。
五、對建築物樓頂廣告如何管理?
答:近年來,本市建築物樓頂廣告改變建築輪廓、遮擋建築景觀、影響城市天際線以及造成安全隱患等方面的問題日益突出,亟待整治。2015年底以來,城管部門以整治違法樓頂廣告為突破口,全面整治規範戶外廣告,取得了明顯成效,極大改善了城市建築景觀。為了鞏固成果,防止反彈,參考南京、廣州、深圳等城市做法,將建築物頂部列為戶外廣告禁設區域。但考慮到產權單位的需要,對整棟建築具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單位需設定表明本單位或者樓宇名稱、字號、標誌的戶外廣告設施,作為本單位或者本建築物樓宇的標識的,若其建築物外牆上不具備設定條件,且建築物高度不超過90米或者層數不超過30層時,可以在樓頂以單體字塊形式設定一處本單位標識或者本建築物樓宇標識。
六、法律責任有何變化?
答:對於法律責任部分,主要做了兩方面修改:一是細化了行政強制拆除和司法強制拆除的情形。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武漢市城市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設施和違法建設,逾期未拆除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拆除。因此,《辦法》規定,應當由設定人自行拆除戶外廣告而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中,涉及違法建設或者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可以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二是調整對部分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罰款上限。依據《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將未經批准設定戶外廣告的罰款標準上限提高到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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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將進一步嚴格控制戶外廣告的設定。11月30日,《武漢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開始在武漢政府法制網上徵求廣大市民的意見。相比8年前制定的原《辦法》,新《辦法》增加了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範圍,並明確了對違法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強制拆除的法律責任。
學校及風景名勝區建築控制地帶禁止設定戶外廣告
“我市原有戶外廣告禁設規定相對寬鬆,與新修訂的《廣告法》及其後出台的有關市容環境和城市容貌管理的有關規定不相一致。”市法制辦解釋,因此,新《辦法》對戶外廣告的禁設載體、區域和情形進行了修改和補充。
據悉,學校、風景名勝區的建築控制地帶以及優秀歷史建築和住宅建築將被納入戶外廣告禁設範圍。據了解,控制地帶的範圍根據不同建築有所不同,具體參看建設標準。
此外,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載體和區域還包括:在交通、電力、通信和郵政等設施上;在立交橋和人行過街橋上;在道路綠地和公共綠地內;在湖泊水域、湖泊綠化帶範圍以及山體保護範圍內等。但凡跨越城市道路的、影響市政公用設施及交通設施使用的、在堤防等防洪設施用地範圍影響防洪設施使用的、涉及建築物風格結構及立面色彩改變的、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或損害市容市貌等,也禁止設定戶外廣告。
對於利用路燈燈桿設定戶外廣告,新《辦法》規定,除舉辦全市性重大活動期間,經批准可臨時在活動場地周邊及部分路段利用路燈燈桿設定道旗進行活動宣傳以外,不得利用路燈燈桿設定商業性戶外廣告。
符合一定條件的樓頂可設定單位標識
市法制辦介紹,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的日益發展,樓頂廣告改變建築輪廓、遮擋建築景觀、影響城市天際線以及造成安全隱患方面的問題越來越突出,亟待整治。去年底以來,市城管部門以整治違法樓頂廣告為突破口,全面整治規範戶外廣告,取得了明顯成效,極大改善了城市建築景觀。為了鞏固成果,防止反彈,參考南京、廣州、深圳等城市做法,新《辦法》將建築物屋頂列為戶外廣告禁設區域。
但考慮到產權單位的需要,新《辦法》同時規定,對整棟建築具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單位,當其建築物外牆上不具備設定條件、且建築物高度不超過90米或者層數不超過30層的,可以在樓頂以單體字塊形式設定一處表明本單位或者樓宇名稱、字號、標誌的戶外廣告設施,作為本單位或者本建築物樓宇的標識。
違法戶外廣告最高罰款10萬元
新《辦法》同時對戶外廣告的面積、內容、後期維護等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如,新建商業建築可以按不超過30%牆面面積設定牆面廣告,其設定方案應當納入建築立面設計方案,並與建築立面同步施工;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應當使用規範化的文字,內容真實、健康、合法,廣告內容中公益宣傳內容所占的面積或者時間比例,不得低於10%。
對於違反上述規定設定的戶外廣告,將由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並按照每平方米20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但罰款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
此外,為方便審批,新《辦法》對戶外廣告的審批管理進行了集中,規定主城區和功能區的戶外廣告由市級城管部門審批,新城區戶外廣告由區級城管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