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株洲市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是株洲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維護市容整潔美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和《株洲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成區、縣城建成區和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實施戶外廣告設定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定,是指利用建築物、構築物、城市道路,戶外場地等城市空間或者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載體,採取安裝、懸掛、張貼、繪製或者投映等方式,設立戶外展示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公共信息欄或者實物造型等設施發布商業廣告和公益廣告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大型戶外廣告,是指任意一邊邊長大於四米或者單面面積超過五平方米的戶外廣告。
第四條 市、縣(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市管理部門)是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戶外廣告設定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和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戶外廣告設定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城市管理部門做好本轄區的戶外廣告設定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設定戶外廣告的,有權投訴或者舉報。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投訴或者舉報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向投訴人或者舉報人反饋。
第二章 設定規劃
第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編制城市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和城市重點區域戶外廣告設定詳細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在政府網站全文公布。
第七條 城市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根據規劃區域功能、道路功能、建築物使用性質以及戶外廣告設施對城市景觀的影響程度,實行重點控制和分區管理,對戶外廣告的總量和布局進行控制,確定允許或者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和位置,並規劃適量的公益廣告位和公共信息欄。
城市重點區域戶外廣告設定詳細規劃應當明確重點區域戶外廣告的數量、位置、形式和規格等。
第八條 城市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和城市重點區域戶外廣告設定詳細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總結,並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九條 編制城市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和城市重點區域戶外廣告設定詳細規劃,應當採取論證會、聽證會、向社會公示等形式徵求專家、行業協會、利害關係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在國家機關、文化教育場所、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建設控制地帶範圍內的(公益廣告除外);
(二)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電力設施、永久性測量標誌,行道樹、公共綠地的;
(三)利用建築物玻璃幕牆、窗戶玻璃(含內外側)、陽台,損害城市容貌的;
(四)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和無障礙設施使用的;
(五)危及建築物、構築物、設施安全的;
(六)妨礙生產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七)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設定管理
第十一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城市重點區域戶外廣告設定詳細規劃、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和城市容貌標準。
設定特殊形式的戶外廣告設施,沒有相應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的,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相關專家進行技術論證。
第十二條 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應當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門交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未交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的,不得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
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應當全額上繳財政。
設定大型戶外公益廣告設施的,應當免予交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十三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設定戶外公益廣告設施,發布公益廣告。戶外公益廣告設施不得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商業廣告。
第十四條 商業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按照以下比例發布公益廣告:
(一)電子顯示屏每小時播放公益廣告時間不少於十五分鐘;
(二)三面翻廣告位至少提供一面發布公益廣告;
(三)單面噴繪廣告位每年發布公益廣告時間不少於九十日;
(四)牆體圍擋廣告位發布公益廣告面積不少於總面積的百分之三十。
發布公益廣告時間或者面積超過前款規定比例的部分,由城市管理部門核實後依法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後暫無廣告內容發布的,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發布公益廣告;十日內未發布的,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戶外廣告設定人發布公益廣告。
戶外廣告設施空置期間發布的公益廣告,不計入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公益廣告發布比例。
第十六條 需要發布公益廣告的單位應當提前十個工作日向城市管理部門提交相關資料,由城市管理部門統一安排發布時間、地點和內容。
第十七條 張貼戶外廣告的,應當張貼在公共信息欄內。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施使用電子顯示屏或者其他附帶夜景光源的,應當科學控制聲音、亮度,不得對周邊環境造成噪聲污染和光污染。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定人是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管理和維護的責任人。
第二十條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施工。施工期間應當採取安全保障措施,並在現場明顯位置設定警示標誌。
戶外廣告設施竣工後,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和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進行驗收,並將驗收資料報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的文字、圖案或者圖像出現破損、污濁、變形或者嚴重褪色等情形的,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日常安全檢查。天氣環境突變時,還應當及時採取加固等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
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自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之日起每兩年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檢測,並自檢測機構出具安全檢測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城市管理部門提交檢測報告。
對有安全隱患或者檢測不合格的戶外廣告設施,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管理信息系統,將戶外廣告設定許可、監督管理以及行政處罰等信息錄入管理系統,並在相關網站進行公布。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將戶外廣告設定人違法違規等不良記錄納入全市社會信用體系。
第四章 設定許可
第二十四條 設定大型戶外廣告應當按照下列方式取得城市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
(一)利用城市道路、橋樑、隧道、地下通道、廣場等公共設施和場地設定大型商業戶外廣告的,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行政許可;
(二)公共資源經營管理單位利用自有設施、場地或者公共運輸工具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通過申請方式取得行政許可。
(三)利用非公共設施和場地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通過申請方式取得行政許可;
(四)因舉辦文化、旅遊、體育、商業或者公益等活動需要臨時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通過申請方式取得行政許可;
未取得行政許可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大型戶外廣告。
第二十五條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辦理大型戶外廣告行政許可的,中標人或者買受人在簽訂契約並交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後辦理許可手續。
通過申請方式辦理大型戶外廣告行政許可的,申請人應當向城市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戶外廣告設定申請書;
(二)身份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證明主體資格的有效檔案;
(三)戶外廣告全景電腦設計效果圖、設定地點實景圖、結構設計圖及施工說明;
(四)設定戶外廣告的建築物、構築物、場地、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六條 設定臨時大型戶外廣告的,申請人應當於活動舉行前五個工作日向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戶外廣告設定申請書;
(二)身份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證明主體資格的有效檔案;
(三)舉辦活動的批准檔案;
(四)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定現場效果圖;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中標人、買受人或者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符合許可條件的,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在十個工作日內頒發《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最長期限為:電子顯示屏六年,高立柱廣告五年,三面翻廣告三年,單面噴繪廣告二年,圍檔(牆面)廣告一年,其他臨時性戶外廣告六十日。
大型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期限屆滿且未延續的,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自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恢復原狀。
第二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按照《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載明的位置、形式、規格和效果圖設定大型戶外廣告。
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在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右下角標明戶外廣告設定人名稱、《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證號和許可期限等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設定戶外廣告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設定戶外廣告不符合城市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城市重點區域戶外廣告設定詳細規劃或者城市容貌標準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設定戶外廣告不符合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戶外廣告設定人不按照規定比例發布公益廣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戶外廣告設定人經城市管理部門督促發布而拒不發布公益廣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戶外廣告設定人未及時維修或者更新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戶外廣告設施有安全隱患或者經檢測不合格,戶外廣告設定人未及時維修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大型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期限屆滿且未延續,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拆除而拒不拆除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規格或者效果圖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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