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1998修正)

湖南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於1994年1月12日由湖南省人民政府發布,並根據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湖南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本辦法對戶外廣告進行了規範,並明確了相關出發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1998修正)
  • 發布時間:1994年1月12日
  • 施行時間:1994年1月12日
  • 適用地區:湖南省
(1994年1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發布,根據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湖南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管理,發揮戶外廣告傳播信息、擴大流通、指導消費、美化環境的作用,根據國務院《廣告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境內除利用報刊、圖書、名錄等刊登廣告,利用廣播、電視、電影、錄像、幻燈等播映廣告,通過郵局郵寄廣告宣傳品,利用饋贈實物進行廣告宣傳外,凡利用戶外的場地、空間、建築物、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媒介設定、張貼廣告,均須遵守《廣告管理條例》、《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和本辦法。
第三條 戶外廣告的管理機關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四條 設定、張貼戶外廣告的場地,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工商行政管理城建、規劃、環保、公安等部門制定規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第五條 戶外廣告經營者在特定地點設定、張貼戶外廣告,須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工商經營者利用自有場地、建築物或者交通工具設定、張貼自我宣傳的戶外廣告,須經當地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並在指定地點按批准式樣、規格和數量設定、張貼。
戶外廣告必須張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設定的《戶外廣告張貼欄》內或者指定地點。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蓋、塗改、損壞經批准設定的有效期內的戶外廣告。
第六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戶外廣告,拆遷部門應當事先通知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並組織設定戶外廣告的單位或者個人拆除。因其他情況需要變動戶外廣告,必須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第七條 申請設定戶外廣告,必須依照《廣告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提供與廣告內容相應的證明檔案。
第八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牢固、安全,不得妨礙交通,不得影響市容觀瞻,不得破壞園林綠化。
戶外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健康、文明,畫面應當清晰、美觀,用字規範,使用法定計量單位。對脫色破損、陳舊的戶外廣告,戶外廣告經營者必須及時維修、翻新或者拆除。
第九條 戶外廣告場地費,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不高於該項廣告營業額5%的標準收取,納入行政性收費管理,專款用於市政設施的維修、建設。戶外廣告建築物、交通工具占用費,由建築物、交通工具產權單位按不高於該項廣告營業額7%的標準收取。戶外公益廣告免收場地費和建築物、交通工具占用費。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給予警告,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給予警告,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修復,不能修復的,賠償經濟損失。
(四)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處3000元以下罰款,並承擔賠償責任。
戶外廣告經營者有違反《廣告管理條例》和《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廣告管理條例》和《廣告管理條例實行細則》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被處罰單位或者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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