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戶外廣告設定,提升城市品質,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戶外廣告的規劃、設定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兩側一定範圍內的戶外廣告設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定,是指利用戶外場所、空間、市政設施、建(構)築物等設定戶外廣告設施以及利用戶外廣告設施、其他載體設定廣告的行為。
第四條 戶外廣告設定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安全美觀、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定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戶外廣告設定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定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權劃分,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定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公安、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財政、應急管理、文化廣電和旅遊、水利、衛生健康、氣象等部門(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戶外廣告設定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
第六條 市、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經批准的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式報請批准。
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與城市設計、公共安全和城市容貌標準相銜接,與區域環境和城市風貌相協調,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戶外廣告種類、總量、布局的控制原則;
(二)明確禁止、嚴格控制、適宜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道路和建(構)築物等;
(三)對各區域內戶外廣告位置、形式、規格、色彩、材料、亮化等整體要求;
(四)公益廣告設定的總量、點位;
(五)利用公共載體、公共空間等公共資源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原則、總量及點位;
(六)其他需要納入規劃的要求和內容。
第七條 編制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告,採取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徵求相關部門、行業組織、專家、廣告經營者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八條 市、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編制戶外廣告設定導則。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信號設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標誌牌、交通執勤崗設施、道路隔離欄、人行天橋護欄、高架軌道隔聲窗(隔聲牆)、道路及橋樑防撞牆與隔聲窗(隔聲牆)的;
(二)利用國家機關、文化教育場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建築、名勝風景點及其建築控制地帶的;
(三)利用沿街毗鄰建築物之間的空間的;
(四)延伸擴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五)利用沿街建築物玻璃幕牆、觀光電梯、窗戶玻璃(含內外側)、陽台等的;
(六)除公交候車亭外,在道路規劃紅線內設定的;
(七)利用機動車的頭部、尾部和車窗玻璃的;
(八)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的;
(九)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築物形象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禁止設定橋體廣告、高立柱大型廣告、屋(樓)頂廣告。
第三章 設定
第十一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技術規範、設定導則和城市容貌標準,符合城市景觀和夜景亮化要求。
第十二條 設定大型戶外廣告應當依法申請行政許可,並按照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上載明的內容進行設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
設定非大型戶外廣告的,設定人應當自設定之日起十日內向戶外廣告設定信息管理系統明示設定信息,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事中事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向戶外廣告設施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檔案;
(三)設定的位置圖及全景彩色效果圖;
(四)設定戶外廣告的場地、建(構)築物的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檔案。
第十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大型戶外廣告設定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材料齊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舉辦文化、旅遊、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展銷會、交易會等活動需要設定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的,設定人應當在活動舉辦七日前向戶外廣告設施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臨時性戶外廣告設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檔案;
(三)臨時性戶外廣告設定形式和範圍的書面說明;
(四)活動需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提供批准檔案。
申請設定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 電子顯示裝置類的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有效期不超過五年,其他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有效期不超過三年。
期滿需要延期的,設定人應當於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審批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期滿後不再設定或者未取得延期許可的,設定人應當於有效期屆滿之日起十日內自行拆除,並將載體恢復原狀。
第十七條 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有效期與活動期限相適應,設定人應當於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二日內自行拆除。
第十八條 因國土空間規劃調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設定有效期未滿的大型戶外廣告的,原審批機關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設定人,依法撤回戶外廣告設定許可;給戶外廣告設定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施設定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戶外商業廣告設施上發布一定數量的公益廣告。
鼓勵設定人在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空置期、招商期發布公益廣告。
戶外公益廣告設施不得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商業廣告。
第二十條 利用公共載體、公共空間等公共資源設定戶外商業廣告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取得使用權。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 需要張貼戶外廣告的,應當張貼在公共信息欄等規劃設定範圍內。
對在公共信息欄等規劃設定範圍之外塗寫、刻畫、張貼廣告的,由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後,通知廣告主或者廣告發布者接受處理。
第四章 管理維護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設定信息管理系統,納入智慧城市管理,向社會公布戶外廣告設定管理信息。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在戶外廣告設定監督管理中,應當互通信息,協作配合。
第二十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戶外廣告設定的監督和檢查,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執法巡查等制度,及時查處戶外廣告設定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戶外廣告設定監督管理職能時可以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廣告設定直接相關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設備等財物。
第二十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健全戶外廣告設定舉報、投訴處理制度,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舉報、投訴,應當在三十日內辦結,並將處理情況反饋舉報、投訴人。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巡查制度,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維護、管理由設定人負責,並承擔安全檢測和檢查責任。
第二十七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在設定期內,設定人應當每年安排專業人員進行安全檢測,確保設施安全。
遇有可能發生暴雨(雪)、大風等災害性天氣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應當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第二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施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設定人應當及時修復、更換或者拆除:
(一)設施破損、傾斜的;
(二)畫面污損、褪色、字型殘缺的;
(三)光電顯示類戶外廣告出現斷亮、殘損的;
(四)存在其他影響城市容貌情形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未按照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設定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未按照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上載明的內容進行設定、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有效期屆滿後未按照規定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進行安全檢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大型戶外廣告,是指任意一邊邊長四米以上或者單面面積十平方米以上的戶外廣告。
第三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戶外廣告設定導則,市、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本條例實施前編制完成。
第三十七條 新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鄉經濟技術開發區、新鄉市平原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理委員會根據新鄉市人民政府授權,依照本條例做好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