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新鄉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位於新鄉市,內容為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屬於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 地點:新鄉市
  • 內容:戶外廣告設定管理
  • 類型:地方法規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規範戶外廣告設定行為,維護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營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河南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及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指利用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場地、交通工具、亭體、空間或其他位置所設定的廣告牌、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招貼(布告)欄、招牌、路牌、標誌牌、指示牌、實物造型廣告或其他形式廣告等。
第三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戶外廣告設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審批及其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各縣(市)、區戶外廣告審批管理進行監督和業務指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內容的審查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管轄區域內沿街門店牌匾的設定審批與管理。
市住建、規劃、公安、交通、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做好戶外廣告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戶外廣告設定與維護管理
第四條戶外廣告設定應當根據城市的風貌、格局、城市規劃確定的區域功能、道路特點等統一規劃,整體設計,分區控制,合理布局,保證城市容貌的整體美觀。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風格、造型、色調、體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質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五條戶外廣告設定應符合設定技術規範,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本市城區戶外廣告設定技術規範。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的;
(三)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四)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築物形象的;
(五)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內的;
(六)利用危險建(構)築物及其他危險設施的;
(七)市政府禁止設定廣告的其他區域和其他設施。
第七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必須符合《新鄉市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要求,並經市城市管理部門許可後方可設定。
第八條申請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遵循下列程式:
(一)向市城市管理部門寫出書面申請。申請內容包括:申請單位或個人基本情況及有效證件、擬設定位置、載體面積、製作材料、規格、數量、採用技術等;
(二)提供原貌圖、效果圖樣及安全保證材料;
(三)提供場地載體使用權證明材料;
(四)廣告牌匾遮擋門窗和消防設施可能影響消防的,應當提交消防部門同意設定的書面材料;
(五)市城市管理部門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驗和實地勘察,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
(六)申請人應當在戶外廣告設定方案批准後60日內完成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逾期未設定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收回設定權。
通過招標、拍賣等取得戶外廣告設施載體使用權的可參照以上程式按招標、拍賣規定辦理戶外廣告行政許可手續。通過規劃委員會同意設定的大型構築物廣告設施,須按程式辦理戶外廣告行政許可手續。
第九條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但對於電子顯示裝置等造價較高的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許可期限可以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5年。許可期滿需要延長使用的,應於期滿之日前30日內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由許可機關作出是否延期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說明理由並責令限期予以拆除。
招標、拍賣等取得使用權的設定期限按招標、拍賣規定執行。
門店牌匾不設定設定期限。
本辦法實施前經依法許可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可以保留至設定許可期滿,期滿後申請繼續保留的,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許可手續。但對於本辦法規定的禁止設定的原有已批戶外廣告設施不得延續設定許可,應予以拆除。
第十條戶外廣告設定者應當按照行政許可的內容、戶外廣告設定技術規範和國家、省有關安全技術規範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選用節約能源、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材料,避免危害公眾安全和對居民生活造成噪聲污染、光污染以及遮擋日照等不利影響。
第十一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者是戶外廣告設施維護、管理的責任人,應當對其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日常維護,保持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整潔、美觀,並按規定進行亮化。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出現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或拆除。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在消除隱患前,應當停止使用。
第十二條取得廣告設定權的業主應保證其廣告設施每年有一定的時間或版塊發布公益廣告。
在全市重大活動中需要設定公益廣告時,各商業戶外廣告設定者應當服從市城市管理部門統一安排,設定臨時性公益廣告。
戶外商業廣告版面不得閒置,閒置時,應當以公益廣告代替。
以公益名義申請設定的戶外廣告不得變更使用性質設定商業廣告。
第十三條在設定許可期限內因城市規劃調整、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戶外廣告設定者應當拆除戶外廣告設施,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撤回設定許可。對有償使用的戶外廣告設定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據招標、拍賣契約或協定約定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戶外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內容時,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登記,應在廣告版面右下角適當位置標註城市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式樣的許可文號。
第十五條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商品交易、展銷及公益活動,需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的,應當按許可的時間、地點、模式設定。
第三章門店牌匾設定與維護管理
第十六條城市管理部門應依據城市道路的實際及店面的布局特點,按照一店一牌、整齊美觀、色彩與環境相融合的要求,先行設計、制定店面招牌的大小、色調、位置、材質等標準,確保門店牌匾設定效果和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七條門店牌匾設定按照管理區域,報所在城市管理部門進行審批,設定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設定門店牌匾與載體的原貌圖及正立面彩色效果圖;
(二)設定門店牌匾載體使用權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各區門店牌匾管理部門對轄區內統一提升改造的路段、新建樓體和大型門店牌匾應先行設計設定方案,並向市城市管理部門報批備案。各區門店牌匾管理部門按照報備後確定的設定方案許可設定並對設定單位進行監管。
第十九條門店牌匾應按許可的位置、朝向、形式、規格、材質、內容等要求進行設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按原申請程式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門頭牌匾設定者應做好日常維護和安全管理工作,發現污濁、破損的,應及時採取措施恢復原貌。有安全隱患的應當予以更新或拆除。
第四章戶外廣告設施載體出讓
第二十一條戶外廣告載體使用權可以實行有償出讓。有償出讓由市城市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或協定方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利用城市公共空間、公共場地和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建築物或設施取得的戶外廣告設施載體,須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進行,實行使用權有償出讓。
第二十三條利用單位或個人所有或管理使用的場地、建築物和設施等空間取得的戶外廣告設施載體,可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進行,或採取協定出讓方式,實行使用權有償出讓。對產權所有人或管理使用人以租金形式給予一定比例的返還。
第二十四條通過拍賣、競標取得戶外廣告設施載體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應履行戶外廣告設施載體使用權有償出讓協定,並接受市城市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管理,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協定約定的,依法、依約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戶外廣告設施載體使用權招標、拍賣,應符合市公共資源交易有關規定。
市區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辦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後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未經許可擅自設定戶外廣告或設定的戶外廣告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對擅自設定戶外廣告、違反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戶外廣告設施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戶外廣告設定者承擔民事賠償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妨礙、阻撓戶外廣告管理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城管、住建、規劃、公安、工商等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19日頒布實施的《新鄉市戶外廣告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宣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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