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經營性戶外廣告設定權招標拍賣辦法

濮陽市經營性戶外廣告設定權招標拍賣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我市經營性戶外廣告設定招標、拍賣行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濮陽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規劃區範圍內經營性戶外廣告設定權招標、拍賣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是我市經營性戶外廣告設定權招標、拍賣主管部門。
第四條經營性戶外廣告招標、拍賣工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市場運作的原則,按照市人民政府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分期分批進行。
經營性戶外廣告主管部門根據廣告市場需求,對部分區域、路段及特定位置的經營性戶外廣告位置資源,可以向社會以招標方式,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承擔拍賣具體業務。
第五條下列利用城市有效視覺空間設定經營性戶外廣告的,均屬招標、拍賣範圍。
(一)城市道路兩側及上方;
(二)城市廣場、公園、綠地;
(三)公共建築物及橋樑(含過街天橋、引橋、地下通道);
(四)公共汽車站台;
(五)汽車站、火車站;
(六)高速引線兩側;
(七)全市性公示欄、牌、閱報欄等;
(八)其他公用設施、公共場地;
(九)非政府產權的設施、場地(產權人或經營者利用自身、他人的建築物、構築物設定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的空間位置)。
第六條拍賣公共建築物、公共場地和市政公用設施上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權,其拍賣所得,全額上繳市財政。
在非公共產權的建築物、構築物、場地設定經營性戶外廣告的,應當徵得建築物、構築物、場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簡稱為產權人)的同意,其拍賣所得,市財政與產權人按5∶5分成。
第七條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根據市人民政府戶外廣告規劃,按照總量控制的原則,對經營性戶外廣告有償設定進行招標、拍賣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有關規定進行。
第八條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經營性戶外廣告設定的單位和個人,憑中標通知書、成交確認書與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及相關單位簽訂《戶外廣告有償設定契約》,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經招標、拍賣取得的經營性戶外廣告設定使用期限為一般不超過2年,電子顯示牌(屏)一般不超過4年。
使用期滿重新招標流拍的,在同等競標條件下,原中標人可以享有優先獲得權。戶外廣告設定權到期後,原戶外廣告設定權人未競得設定權的,戶外廣告設定權人無償自行拆除原戶外廣告設施。
第十條經營性戶外廣告設定權招標拍賣所得為政府非稅收入,使用《河南省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專用票據》,全額繳入市級財政預算,主要用於城市管理、戶外廣告設定成本性開支及與非公共產權產權人分成。
市財政、審計、發改部門要加強對招標、拍賣的戶外廣告的收入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一條在經營性戶外廣告有償設定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設定的臨時性戶外廣告和公益性廣告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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