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戶外廣告管理暫行辦法

《襄樊市戶外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是襄樊市2000年8月29日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襄樊市戶外廣告管理暫行辦法
  • 類型:地方法規
  • 適用範圍:湖北省襄陽市
  • 生效日期:2000年8月29日
襄樊市戶外廣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全市戶外廣告行為,加強戶外廣告的設定規劃和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湖北省戶外廣告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戶外廣告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商品生產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直接或間接地介紹商品或服務的下列廣告:
(一)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構)築物、場地、公路用地、空間等設定的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燈箱、實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張貼廣告;
(二)利用車、船(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等交通工具設定、繪製、張貼的廣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戶外設定、懸掛、張貼的廣告。
第四條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廣告業的主管部門和戶外廣告管理的綜合協調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定的經營資質審核和戶外廣告內容登記、監督管理及其綜合協調。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市容審核及其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公安、交通、園林、規劃、城建等部門依法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好戶外廣告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公路路政管理的要求,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合理布局、規範設定。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牢固、安全,造型與色彩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符合市容美化的要求。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發展總體規劃,組織工商行政、建設、規劃、交通、公安、土地管理等部門制訂戶外廣告的設施及技術標準等專項規劃。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實施。
第七條戶外廣告設施的使用權應按照《襄樊市社會公共產品生產試行企業化管理的意見》(襄辦發[1999]53號)的有關規定,通過協定、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
利用本市重要區域的市政公用設施或城市公共的場地、建(構)築物、綠地、空間等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其使用權須由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通過招標、拍賣或其他公開競爭方式出讓。
戶外廣告場地、空間占用費的收費標準不得超過廣告費的20%。具體管理辦法,依照省物價、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國家禁止進行廣告宣傳的事項或者違法廣告宣傳內容的;
(二)利用交通標誌和交通安全設施的;
(二)妨礙生產或者人民民眾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妨害道路防護綠地,公共綠化的;
(五)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設施或區域。
第九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電子顯示牌(屏)一般不超過6年。期滿需延長設定的,應當於到期之前30日內向原審批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及其他公益活動或者舉辦各類商品交易會、定貨會、展銷會、開業、慶典等活動,需設定臨時性廣告設施的,應依法辦理戶外廣告登記,取得《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並報建設部門備案。臨時戶外廣告應當於活動結束後7日內予以撤除。需長期設定的,應按戶外廣告的正式審批程式報批。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自審核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設定。逾期未設定的,應當向原審批機關辦理註銷手續,需要延期發布或變更其他事項的,應當向原審批機關辦理延期或變更手續。
第十條申請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證明廣告內容真實合法的檔案;
(二)廣告樣稿(設計圖、效果圖);
(三)廣告契約;
(四)營業執照、廣告經營許可證;
(五)合法有效的《湖北省戶外廣告設定審批登記表》。
申請設定戶外廣告設施進行自我宣傳的,應當提供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材料。
第十一條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申請和審批,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工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湖北省戶外廣告設定審批登記表》(以下簡稱《審批登記表》)並提供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申請材料;
(二)縣級以上工商部門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經營資質審核,經審核同意的,在《審批登記表》上加蓋印章後,由申請人將其與申請材料一併轉縣級以上有關管理部門審查;
(三)有關部門審查同意並簽章後,申請人持《審批登記表》和相關材料到縣級以上工商部門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手續,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
通過招標、拍賣或者其他公開競爭方式出讓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縣級以上工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審批機關對戶外廣告的設定以及參與競爭者的資質等方面進行預審,符合條件者方可參與競爭。
第十二條申請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經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機關審批同意後,申請人應當憑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機關蓋章確認的《審批登記表》向縣級以上建設、規劃、城建、電力或其他部門辦理掘路、用電以及其他相關手續。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交通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各相關部門應當自受理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申請或者接受申請材料之日起7日內辦妥有關審核手續。逾期不提出審核意見的,視為同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發布含有菸草企業名稱標誌或菸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璜等內容的菸草戶外廣告,必須到縣級以上工商部門申請,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發布。
第十五條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批准及登記的地點、時間、規格、設計圖、效果圖等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申請設定的審批程式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戶外廣告應當在其右下方醒目位置標明批准文號、設定者、使用期限(霓虹燈廣告除外)。
第十六條戶外廣告內容中公益宣傳內容所占的面積或時間比例,不得低於5%。
戶外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消費者和用戶。戶外廣告使用的文字、字母和符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十七條戶外廣告的設計、製作和安裝、設定,應當牢固、安全,符合相應的技術、質量標準,不得粗製濫造。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申請人應當保持戶外廣告設施的整潔、完好,及時維護、更新,並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
第十八條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滿後,設定申請人應當及時撤除。
因城市規劃、公路路政調整或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需撤除戶外廣告設施的,縣級以上建設、規劃、交通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書面通知設定申請人撤除。有關受益單位應當對設施設定申請人依法予以適當補償。
由於前款規定的原因,經縣級以上建設、規劃、交通部門書面通知撤除戶外廣告設施,而設定申請人拒不撤除的,縣級以上建設、規劃、交通等部門有權代為撤除,所需費用由發布者承擔。
第十九條戶外廣告經營活動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壟斷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負有戶外廣告審核、監督、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廣告經營或者接受廣告經營單位的掛靠。
第二十條在從事戶外廣告活動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工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未經登記擅自發布廣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縣級以上工商部門可以指定單位強制撤除,其費用由發布者承擔;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工商部門責令發布者限期改正,並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其停止發布廣告,並收回其登記證。
違反工商行政管理其他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工商部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戶外廣告違反公安、交通、建設、規劃等有關管理規定的,分別由各相關部門依照法律規定查處。
第二十二條上級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審批機關對下級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審批機關作出的不適當審批決定,應當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撤銷。
第二十三條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申請人未及時維護、更新戶外廣告設施,致使發生戶外廣告設施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損傷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行政執法部門對戶外廣告中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各部門依照國家規定實施的收費和罰款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並實施“收支兩條線”、“罰繳分離”的有關規定,將收費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罰沒款按規定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十六條拒絕、阻礙有關行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戶外廣告行政管理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失職、瀆職,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市工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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