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戶外廣告管理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周口市戶外廣告管理暫行規定
  • 外文名:Interim provisions of Zhoukou Municipality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outdoor advertisements
  • 地點:周口市
  • 發布時間: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發布通知,暫行規定,

發布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周口市戶外廣告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周政〔2011〕8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現將《周口市戶外廣告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周口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管理,規範戶外廣告活動,維護市容整潔、美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場地建築物、構築物、空間設定的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燈箱、櫥窗、招牌等廣告;利用車體、牆體、護欄設定的廣告;充氣浮動廣告、流動宣傳廣告、施工標誌宣傳牌;各類布質宣傳條幅。
(二)以其它形式在戶外設定、繪製、張貼的廣告。
第三條 凡在周口市規劃區域內從事設定、繪製、懸掛、張貼等戶外廣告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廣告業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在核定的經營範圍,依法從事戶外廣告活動。
戶外廣告的設定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不得影響城市景觀、綠化、風景名勝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條 管理職能: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戶外廣告經營單位的資格和廣告內容進行審查、監督。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受理;負責城市街道路牌、店牌、招牌及占道宣傳、流動宣傳等小型、臨時性戶外廣告審批和監督管理。涉及建築物、構築物的廣告、占地廣告,須市城市管理局受理同意後,移交市規劃部門進行規劃,並報市規劃委員會許可,由市城市管理局組織實施並監督管理。
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和重點商業區公共場地的廣告設定使用權,由市城市管理局組織公開招標或拍賣,拍賣所得資金上繳本級財政,專項用於市政公用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第六條 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不得發布戶外廣告。
第七條 戶外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要求,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八條 戶外廣告使用文字、漢語拼音、商標、字號、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書寫要規範準確。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生活,影響道路暢通,損害市容環境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築和風景名勝的建築控制地帶;
(五)利用電線桿、燈桿、建築牆面等張貼小廣告的;
(六)利用違法建築、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築和設施;
(七)其它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十條 設定的長期固定性戶外廣告、門店招牌,要按規定的尺寸和材質,設定新穎、製作精美,採用霓虹燈等形式,做到白天美,夜間亮,大型建築要加裝射燈、霓虹燈和樓體輪廓燈。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製作和安裝設定應符合相應的技術、質量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廣告牌距高壓導線淨距不得小於1.5米,距低壓導線或電話線淨距不得小於0.5米;
(二)廣告牌外沿距建(構)築物立面不得超出1.5米;
(三)設在人行道上的廣告牌距地面不得低於2.8米;
(四)市區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寬3.5米以內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五)設定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對戶外廣告設施負有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凡經營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證照,取得戶外廣告經營權和發布權後,方可經營。
第十三條 大型戶外廣告,包括塔式廣告必須有三分之一的公益性廣告內容。
第十四條 設定戶外廣告申請程式:
(一)需設定戶外廣告的單位或個人,應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請,並同時提交廣告樣稿、彩色效果圖、契約及相關證明材料等;
(二)市城市管理局接到申請後,應在3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設定的意見;
(三)經審查合格後,涉及建築物、構築物的廣告、占地廣告,由市城市管理局簽發意見, 移交市規劃部門進行規劃,並報市規劃委員會許可,由市城市管理局組織實施並監督管理;其它戶外廣告由市城市管理局核發《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
(四)申請者自批准之日起2個月內未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必須按審批的地點、形式、規格、時間等內容發布,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六條 已經批准,需要變更的,應向原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方可發布。
第十七條 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除審批管理機關依照法定程式變動外,其它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拆除、遮蓋或損壞。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因建設或其它特殊情況需要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下達書面通知,自行拆除。
戶外廣告版面不得空置,如契約期滿未能及時發布廣告的,應以公益廣告補充版面。
第十八條 公共廣告欄由市城市管理局統一規劃、設定和管理。
第十九條 禁止在公共廣告欄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樹木、線桿等公共設施上張貼小廣告。
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有效期為1年,期滿後需繼續設定的,應在有效期屆滿15日之前向原批准設定部門辦理續期手續,逾期不辦的,由批准設定部門註銷其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定在建(構)築物或其它載體上的,由發布者負責維修、養護、更換;獨立設定的,由設定者負責;有協定約定的,按協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設定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是戶外廣告的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應經常檢查戶外廣告的設定和安全情況,發現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陳舊、污濁、腐蝕、變形、脫色、質量安全有問題等情況,應及時予以更換,過期或失去使用價值的戶外廣告應及時拆除。
第二十三條 利用國有資產設施進行戶外廣告經營活動,應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國有資產租賃費。
第二十四條 凡違反本規定設定的戶外廣告,按照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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