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縣城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攸縣城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是攸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13年6月19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攸縣城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攸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單位:
《攸縣城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攸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6月19日
攸縣城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縣城區戶外廣告管理,確保城市市容整潔美觀,提升城市品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株洲市城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株政發〔2010〕1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縣城規劃區範圍內從事戶外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建(構)築物、城市道路、橋樑等交通設施和交通運輸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戶外載體,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商品、服務或者公益性內容的設施。包括:
(一)利用落地式(含立柱和平面)廣告設施和建(構)築物等設計的戶外廣告;
(二)利用臨街公共和自有場地的建(構)築物及空間設定的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燈箱、櫥窗、信息發布欄、單位指示牌、招牌、店堂牌匾等戶外廣告;
(三)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設定、繪製、張貼的戶外廣告;
(四)各類戶外氣模類廣告;
(五)在戶外設定的其它臨時性廣告(包括占道宣傳)。
第四條 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區戶外廣告設定審
批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能:
(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制定戶外廣告設定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戶外廣告設定的審批;
(三)負責對縣城區公共場地戶外廣告資源統一實行有償使用;
(四)受理違反本辦法設定戶外廣告的投訴,並及時查處。
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戶外廣告內容的審核登記及日常監管機關; 縣規划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涉及用地的大型戶外廣告的用地規劃審批;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縣氣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防雷安全監督管理; 縣消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消防安全監督管理。縣財政、物價、交通、公安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戶外廣告內容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要求,戶外廣告使用的語言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等應符合國家規定,書寫印刷應清晰、規範、準確。
第六條 戶外廣告必須符合城市設計和街景規劃,設施應當牢固安全、整潔美觀,符合相應的國家製作技術、質量標準,並滿足城市戶外廣告設定技術規定要求,戶外廣告設施使用者應當定期維護、加固或者拆除戶外廣告設施。
第七條 戶外廣告應按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地點、
形式、材料、規格、時間設定,不得擅自更改。
大型戶外廣告應當標明批准文號、設定者、有效期。
戶外廣告設定的具體技術標準,由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 戶外廣告的設定場所包括:
(一)道路、廣場、綠地、橋樑等公共場地和設施;
(二)單位和個人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公共廣告張貼欄;
(四)其它規定可用於設定戶外廣告的場所。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誌使用的;
(二)妨礙生產或生活,影響道路暢通、市容市貌的;
(三)妨礙消防安全的;
(四)利用人行道、行道樹、古樹名木設定戶外廣告或損毀綠地的;
(五)利用違法建築物、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築物和設施設定戶外廣告的;
(六)在城市主幹道路上設定固定的跨街廣告;
(七)不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定的。
第十條 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修建集中張貼廣告場所,所有張貼廣告均應張貼在集中張貼廣告場所內。嚴禁在街道、樹木、電桿、牆面等物體上張貼、塗畫廣告。
第十一條 設定戶外廣告按下列程式審批:
(一)申請人向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提交相關資料;
(二)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之內辦理相關手續。
(三)大型戶外廣告竣工後,廣告設定單位和個人應當在驗收合格後5個工作日之內到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定單位和個人應向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廣告經營資質證書副本及戶外廣告發布登記手續;
(二)場地設施使用權證明和場地租賃契約;
(三)廣告發布的實景效果圖;
(四)大型戶外廣告應提供結構設計圖、施工說明書;
(五)必要時,還應提供規劃、交通、交警、消防等相關部門的意見;
(六)其它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定使用期限屆滿後,需繼續設定的,應重新辦理登記、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商業性戶外廣告位空置時間不得超過10天,超過10天的,應當及時以公益性廣告覆蓋。
第十五條 公益性戶外廣告中公益宣傳內容不得少於廣告面
積的五分之四。
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不包括高立柱廣告)審批設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高立柱廣告審批設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第十七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准的位置、內容、期限、規格和設計方案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定應從自審批之日起30日內設定完畢,逾期未設定完畢的,其審批即行失效。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定後,由設定單位和個人維護廣告的整潔、完好、牢固,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出現大風、暴雨、暴雪等惡劣天氣或其他外力可能影響廣告設施安全時,設定單位和個人應及時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時,必須對廣告進行安全維護或者拆除。
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破損、褪色、字型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市貌的,設定單位和個人應及時予以維修、加固或更新。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定單位和個人在使用期內拆除戶外廣告的,應向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在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進行拆除,並及時恢復設定場所原狀,同時收回原審批證件。
第二十二條 設定期限未滿,如因城市規劃、建設需要,要求拆除的廣告,設定單位和個人須無條件自行拆除。對設定單位 和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予以補償。
第二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規劃、建設、管理的城市道路、橋樑、公園、綠地、照明、廣場、交通等公用設施和場地所形成的戶外廣告資源,由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拍賣的方式出讓。其它廣告資源均由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公民和組織有權對違反有關戶外廣告管理實施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經查證核實後,對舉報者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定、使用、維護、更新等方面有違法行為的,由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違反規劃、國土資源、交通、公安、消防等有關法律法規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六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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