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戶外廣告管理實施辦法

《湖北省戶外廣告管理實施辦法》在1999.11.25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戶外廣告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1999年11月25日
  • 實施時間:1999年11月25日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經1999年11月5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規範戶外廣告行為,促進戶外廣告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戶外廣告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商品生產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直接或間接地介紹商品或服務的下列廣告:
(一)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構)築物、場地、空間等設定的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燈箱、實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張貼廣告;
(二)利用車、船(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等交通工具設定、繪製、張貼的廣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戶外設定、懸掛、張貼的廣告。
第四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戶外廣告管理工作。
各級建設、規劃、公安、交通等部門依法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助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戶外廣告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發展總體規劃,組織工商行政、建設、交通、公安、土地管理等部門制定設定戶外廣告的專項規劃。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實施。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利用、提供自有或其經營管理的場地或設施,設定戶外廣告。
第七條 修建戶外廣告設施需占用場地或建(構)築物的,廣告發布都應向場地、建(構)築物提供者交付占用費。占用費的收費標準不得超過廣告費的20%。具體收費標準及管理辦法,由省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標誌和交通安全設施的;
(二)妨礙生產或者人民民眾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三)妨害道路防護綠地、公共綠化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設施或區域。
第九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登記。未經批准登記,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發布戶外廣告。
第十條 設定戶外廣告按下列程式審批登記:
(一)設定戶外廣告申請人向廣告發布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湖北省戶外廣告設定審批登記表》(以下簡稱《審批登記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人的經營資質等法定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後,在《審批登記表》上加蓋印章,由申請人將其與申請材料一併轉請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等有關管理部門審查;
(三)有關部門審查同意並簽章後,申請人持《審批登記表》和相關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手續,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
(有關部門應及時辦復申請,在本部門的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七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證明廣告內容真實合法的檔案;
(二)廣告樣稿;
(三)廣告契約;
(四)營業執照、廣告經營許可證;
(五)合法有效的《審批登記表》;
(六)其他有關證件。
第十二條 各類展銷(覽)會、交易會、博覽會、定貨會、開業、慶典、大型文藝活動、體育比賽、評比推薦活動等,需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的,應依法辦理《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並辦理戶外廣告登記。
第十三條 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發布含有菸草企業名稱標誌或菸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璜等內容的菸草戶外廣告,必須經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併到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發布。
第十四條 本省以外的廣告經營者和外國企業(組織)及港、澳、台企業(組織)如需在本省發布戶外廣告,必須委託本省具有相應資質的廣告經營單位承辦,不得自行發布。
第十五條 設定戶外廣告必須按登記的地點、形式、規格、時間等內容發布,不得擅自改變。
戶外廣告應當在其右下方醒目位置標明批准文號、設定者、使用期限(霓虹燈廣告除外)。
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的設計、製作和安裝、設定,應當牢固、安全,符合相應的技術、質量標準,不得粗製濫造。廣告經營者應當保養、維修戶外廣告,做到整潔,美觀、安全。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定完畢十五日內,廣告經營者應向原登記機關報送實際設定的廣告彩色照片兩張(4×5寸),供存檔備查。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自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發布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需要延期發布或變更其他事項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延期手續或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的設定應當使用規範化的文字,內容應當真實、健康、合法。
戶外廣告內容中公益宣傳內容所占的面積或時間比例,不得低於5%。
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電子顯示屏(牌)一般不超過六年。期滿需延長設定時間的,應於期滿前三十日內向原審批登記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舉辦臨時性活動,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的,應於活動結束後七日內撤除。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滿後,發布者應當及時撤除。因建設需要必須撤除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書面通知發布者撤除,建設單位應當對發布者予以適當補償;經書面通知,發布者拒不撤除的,有關部門可以指定單位代為撤除,所需費用由發布者承擔。
第二十二條 由於設定者的過錯,導致戶外廣告設施墜落、倒蹋等,造成他人損害的,設定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經登記擅自發布戶外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並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指定單位強制撤除,其費用由發布者承擔。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其停止發布廣告,並收回其登記證。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戶外廣告審批、登記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失職、瀆職的,由本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1日頒布的《湖北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同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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