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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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應當在規劃區統籌安排不少於30%的戶外廣告空間用於設定公益廣告和公共信息欄。
下列形式的戶外廣告不納入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
(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組織,在其擁有合法權屬的經營、辦公場所或建築物設定的表明其單位名稱、字號和標識的標牌、匾牌;
(二)設定在移動交通工具或飛艇、氣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戶外廣告設施;
(三)因舉辦文化、旅遊、體育、會展、慶典、公益等活動,占用街道兩側或者公共場地設定的臨時戶外廣告設施;
(四)在城市建築物、構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的宣傳品。
第十條 編制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應當徵求相關部門、行業協會以及廣告企業的意見,並採取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草案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 經批准的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應當在政府網站、新聞媒體或者專門場所公告,並在政府網站長期公布,便於公眾查詢和監督。
經公布的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不得隨意更改;確需更改的,應當按制定程式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設定人在設定戶外廣告前,可以向市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查詢規劃條件和設計要求。市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二條 鎮區政府應當按照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的要求在轄區範圍內組織設定公共信息欄,供單位和個人發布信息。
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定審批
第十三條 設定戶外廣告涉及兩個以上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由市城管和執法部門統一受理,分送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
第十四條 設定下列戶外廣告,應當向市城管和執法部門申請設定許可:
(一)戶外廣告設施屬於任一邊邊長大於等於4米或者單面面積大於等於10平方米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
(二)屬於本辦法第九條第四款第(三)項所指戶外廣告設施的;
(三)在公共信息欄以外設定本辦法第九條第四款第(四)項所指戶外廣告的。
市城管和執法部門應當逐步就經批准的每一獨立戶外廣告設定事項賦予二維碼,供設定人在戶外廣告設定場所公布,全面記錄戶外廣告或者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人、地點、位置、時間、期限、數量、規格、結構、面積等信息。
第十五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設定戶外廣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定申請表;
(二)戶外廣告設定單位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設定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證明材料;
(三)設定戶外廣告的場所、設施使用權有效證明材料;
(四)戶外廣告設定關係圖、正立面圖及效果圖;
(五)戶外廣告設定地點、形式、規格和期限的書面說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市城管和執法部門應當審查擬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是否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並依法作出是否同意設定的決定。同意設定的,應當在行政許可決定書上載明戶外廣告的設定地點、形式、規格和期限等內容;不同意設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市城管和執法部門應當按照我市採用的城市容貌、環境衛生標準和規範,合理確定張掛、張貼戶外廣告的場所、設施。
第十七條 在市規劃區範圍內設定獨立占地的建築物、構築物作為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依法向市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獨立占地戶外廣告設施的範圍和標準,由市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申請表;
(二)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者營業執照或其他證明設定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材料;
(三)設定戶外廣告場地使用權有效證明材料;
(四)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方案,包括戶外廣告場地實景彩色效果圖、施工藍圖、設施使用年限以及與戶外廣告設施相適應的安全措施等內容;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市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審查擬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是否符合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和有關技術規範要求,並依法作出是否同意設定的決定。同意設定的,應當在行政許可決定書載明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地點、形式、規格和期限等內容;不同意設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市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在作出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通過政務網站公示、現場公示或者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徵求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在政務網站或者現場公示的時間不少於15日。
對利害關係人提出的異議,市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回復處理結果。必要時可以採取聽證會或者論證會等方式聽取各方意見。
公示以及舉行聽證會、論證會的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間。
第二十一條 除本辦法第九條第四款第(三)、(四)項所指戶外廣告外,戶外廣告設施的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且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後,應當按照《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申請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依法向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的,應當事先徵得道路管理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定期限為2至4年,具體期限根據申請要求、戶外廣告設定場所使用期限、戶外廣告設施設計使用年限、城市管理要求等因素合理確定。
設定本辦法第九條第四款第(三)、(四)項所指戶外廣告的,設定期限應當根據活動期限確定,最長不超過15日。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限屆滿需要延續的,產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在期限屆滿30日前向原審批部門申請延續,審批部門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四章 戶外廣告設定要求
第二十四條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符合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我市採用的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等標準和規範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和規範;
(二)使用安全、環保、清潔材料;
(三)符合國家關於建築物和構築物結構荷載、防雷、防風、抗震、消防、電氣安全以及環境保護的要求;
(四)使用光源性裝置的,應當符合《建築照明設計規範》《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範》,避免對周邊敏感目標造成不利影響;
(五)在戶外廣告設施上標明戶外廣告二維碼、設定期限、設施日常維護責任人及其聯繫電話等信息;
(六)符合設定行政許可規定的其他條件和要求。
戶外廣告設施施工應當由具備相應建設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實施,並嚴格執行有關建設工程施工技術標準和規範,保證施工安全和設施牢固。施工完成後,設定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工程質量驗收,並做好測試數據和驗收意見的記錄、簽認工作。
設定本辦法第九條第四款第(四)項所指戶外廣告的,應當在公共信息欄或者市城管和執法部門允許的場所、設施張掛、張貼。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一)利用或者遮擋指路牌、交通信號燈、電子監控等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燈等光源性廣告設施與交通信號燈、電子監控設施距離過近,戶外廣告設施的形式與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相近,影響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正常使用的;
(三)在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區域設定的;
(四)破壞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安全,影響市政公共設施、無障礙設施使用的;
(五)影響消防安全設施、器材、標誌使用,妨礙消防車通行以及影響逃生、滅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撲救的;
(六)利用建築物屋頂、立交橋、高架橋、危房、違法建築設定戶外廣告的;
(七)利用行道樹、綠化帶,侵占、損毀綠地,占用機動車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礙機動車、行人正常通行的;
(八)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名勝風景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控制地帶,但本辦法第九條第四款第(一)項所指戶外廣告設施除外;
(九)法律、法規或中山市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者應當每年委託專業的安全檢測單位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測,確保戶外廣告設施安全;對檢測不合格的,應當立即進行維修或者拆除。
遇到颱風、暴雨等自然災害,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者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發布者、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者應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證戶外廣告設施整潔、完好、美觀。
對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型殘缺、照明或者電子顯示出現斷亮或者殘損的,應當及時更新維護。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者應當按照規定處理:
(一)戶外廣告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應當予以拆除或者更新;
(二)屬於本辦法第九條第四款第(三)、(四)項規定的戶外廣告,應當在批准設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3日內拆除;
(三)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限屆滿或者申請延續未獲批准的,應當予以拆除;
(四)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被撤銷、註銷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予以拆除。
戶外招牌設定單位搬遷或者註銷的,在辦理住所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同時,應當自行拆除原來設定的戶外招牌。
第二十九條 支持和鼓勵在生產、生活領域增加公益廣告設施設定和公益廣告發布渠道,擴大社會影響。
第三十條 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確定的公益廣告專用空間,由該空間所在地鎮區政府負責設定公益戶外廣告設施並負責日常監督管理。
經規劃設定的公益廣告專用設施,不得發布經營性廣告。 
第三十一條 發生特別重大的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時,市、鎮區政府可以依法向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者徵用戶外廣告設施,用於發布應急和預警信息。
第三十二條 利用國家和集體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場地等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通過招投標、拍賣或者其他公平競爭方式出讓其使用權。招標或者拍賣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拍賣機構進行。因使用權出讓而取得的收益,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利用國家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場地等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因使用權出讓而取得的收益,屬於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國庫。
(二)利用集體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場地等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因使用權出讓而取得的收益,以集體組織名義依法自主經營管理。
利用私人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場地等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其所有權人或者用益物權人可以自由選擇其使用權的出讓方式,並依法享有因使用權出讓而取得的收益。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市城管和執法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機制,依法對戶外廣告設定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戶外廣告設施設定違法行為。
市城管和執法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組織負有戶外廣告設定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戶外廣告設定情況實施聯合執法檢查。
負有戶外廣告設定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自身職責加強對戶外廣告設定的監督管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事項,應當及時將有關信息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四條 負有戶外廣告設定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通過市政務服務系統或者市政務數據交換中心等電子政務信息管理系統,實時共享交換戶外廣告設定監督管理信息,並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設定戶外廣告的有關違法行為信息錄入信用管理系統,按規定實施信用管理。
市城管和執法部門應當建立電子信息管理系統,統籌管理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的設定地點、位置、時間、期限、數量、規格、結構、面積等信息,並及時通過中山市政府數據開放平台等渠道向社會開放,方便設定人、利害關係人和社會公眾查詢、監督。
第三十五條 市城管和執法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戶外廣告投訴舉報受理方式。受理投訴舉報後,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在規定期限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對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並將移送情況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三十六條 違法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者無法確定或者下落不明的,市城管和執法部門應當在本地發行的報紙、政務網站等公共媒體和違法設定戶外廣告現場予以公告,履行告知和送達義務。公告期限不少於30日。
依法應當強制拆除的戶外廣告設施,經履行法定程式後,市城管和執法部門可以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證據保全措施,依法實施強制拆除。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管和執法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一)未經批准擅自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
(二)未按照審批要求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
(三)經批准依法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到期後未取得延續許可又不自行拆除的;
(四)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被撤銷、註銷,戶外廣告設施未自行拆除的。
第三十八條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不符合城市容貌、環境衛生標準和規範的,由市城管和執法部門依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市政府批准,由市城管和執法部門組織強制拆除,並根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處以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未在戶外廣告設施上標註戶外廣告設定信息的,由市城管和執法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不履行安全監測、日常維護等有關管理義務的,由市城管和執法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戶外廣告設施到期不拆除或者不更新的,由市城管和執法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 設定戶外廣告違反廣告內容管理要求的,由市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戶外廣告管理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批准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批准決定的;
(三)在審批的受理、審查、決定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未依法說明不予受理、延期決定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五)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
(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務違法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管轄範圍內戶外廣告的設定,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按照相應職責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利用本辦法第九條第四款第(二)項所指戶外廣告設施發布戶外廣告的,由氣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8日起施行,《中山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規定》(中府〔2005〕56號)同時廢止。本市原關於戶外廣告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解讀

我市制定的政府規章《中山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下稱《辦法》),於2019年7月18日起實施,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中府〔2015〕14號)的相關規定,現對《辦法》內容解讀如下:
一、為什麼要制定《辦法》
我市早在2005年出台了政府規範性檔案《中山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規定》(中府〔2005〕56號),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以及多年來機構職責的不斷變化,原檔案已不適用,2015年,我市首次取得地方立法權,藉此契機,通過地方立法來進一步最佳化提升我市戶外廣告管理。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有什麼
《辦法》有七章四十六條,內容依次分為總則、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戶外廣告設定審批、戶外廣告設定要求、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辦法》重點內容如下:
一是明確了主要部門的職責分工。戶外廣告管理是多方面多角度的,理清部門分工界限,能避免部門因分工不明確而相互推諉、怠於監管的情況出現。《辦法》第四條主要從自然資源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四個方面對我市幾個職能部門的戶外廣告管理進行分工,並將各部門實施管理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名稱在第四條中予以明晰。同時,在後面幾章內容,明確了負責制定專項規劃、實施行政許可、實施監督管理的主體及其具體職責。二是明確了設定戶外廣告需要審批的範圍以及相關的材料和程式。其內容主要體現在《辦法》第三章。三是明確了設定戶外廣告的具體要求,體現在《辦法》第四章。四是明確了管理部門的監管措施和方式,以及社會監督的渠道,體現在《辦法》第五章。五是細化了違法設定戶外廣告的法律責任,主要體現在《辦法》第六章,法律責任均是在上位法的基礎上進行細化,更具操作性。六是明確了關於設定公益廣告的有關要求以及無法確定設定者的違法戶外廣告的執法程式,體現在《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
三、是否所有戶外廣告均需要經過批准才能設定,設定哪些戶外廣告設施需要經過行政許可
《辦法》第三章規定需要審批的戶外廣告包括以下六種情形:
(一) 屬於任一邊長大於等於四米或者單面面積大於等於十平方米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
(二) 因舉辦文化、旅遊、體育、會展、慶典、公益等活動,需要占用街道兩側或者公共場地臨時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作為戶外廣告設施的;
(三) 在公共信息欄以外的城市建築物、構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戶外廣告的,但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組織,在其擁有合法權屬的經營、辦公場所或建築物設定的表明其單位名稱、字號和標識的標牌、匾牌除外;
(四) 在市規劃區範圍內設定獨立占地的建築物、構築物作為戶外廣告設施的;
(五)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的;
(六)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影響交通安全的。
另外,在公路管轄範圍內設定戶外廣告,需要由公路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在飛艇、氣球等升空器具上設定戶外廣告的,由氣象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
四、什麼情況下不能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九種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情形,分別為:
(一)利用或者遮擋指路牌、交通信號燈、電子監控等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燈等光源性廣告設施與交通信號燈、電子監控設施距離過近,戶外廣告設施的形式與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相近,影響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正常使用的;
(三)在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區域設定的;
(四)破壞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安全,影響市政公共設施、無障礙設施使用的;
(五)影響消防安全設施、器材、標誌使用,妨礙消防車通行以及影響逃生、滅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撲救的;
(六)利用建築物屋頂、立交橋、高架橋、危房、違法建築設定戶外廣告的;
(七)利用行道樹、綠化帶,侵占、損毀綠地,占用機動車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礙機動車、行人正常通行的;
(八)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名勝風景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控制地帶,但《辦法》第九條第四款第(一)項所指戶外廣告設施除外;
(九)法律、法規或中山市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五、設定戶外廣告設施,需要向多少個部門提出申請,需要審批多少次
根據《辦法》規定,按照所設戶外廣告的分類,其審批涉及多個部門,但是,為了實現便民以及行政管理精簡、高效的目的,《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了設定戶外廣告若涉及兩個以上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統一受理,分送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亦即凡是涉及戶外廣告的審批,申請人只需向一個部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提出申請即可。
另外,在公路管轄範圍內設定戶外廣告、在飛艇和氣球等升空器具上設定戶外廣告的,需要向公路、氣象等管理部門提出審批申請。
六、店鋪懸掛戶外招牌需要審批嗎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組織,在其擁有合法權屬的經營、辦公場所或建築物設定的表明其單位名稱、字號和標識的標牌、匾牌屬於戶外廣告設施一種,若不涉及上述需要辦理審批的六種類別,則不需要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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