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規劃區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2007年1月5日,六安市人民政府以六政〔2007〕3號印發《六安市城市規劃區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該《辦法》共29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城市規劃區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
  • 文號:以六政〔2007〕3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7年1月5日
  • 施行時間:2007年1月5日
檔案通知,管理辦法,

檔案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六安市城市規劃區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六政〔2007〕3號
金安區、裕安區人民政府,六安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六安市城市規劃區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11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六安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五日

管理辦法

六安市城市規劃區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設定的監督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維護廣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六安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設定戶外廣告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
1、利用街道、廣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的建築物、構築物或空間設定的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櫥窗、燈箱、實物模型、條幅、氣球等廣告;
2、利用車、船等交通工具設定、張貼的廣告;
3、利用影劇院、體育場(館)、文化館、展覽館、賓館、飯店、遊樂場等公共建築設定、張貼的廣告;
4、利用其他形式在戶外設定、張貼的廣告。
第三條 戶外廣告的設定應當遵循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美化亮化、布局合理、總量控制、設施安全、文字規範的原則。
第四條 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戶外廣告設定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建設、市容、工商、交通、公安、氣象、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戶外廣告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戶外廣告的登記、內容審查和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市容、工商、交通、公安、氣象、環境保護等部門組織編制城市規劃區戶外廣告設定規劃,並徵求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經公布實施的戶外廣告設定規劃,不得隨意更改,確需調整的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式予以批准。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張貼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軍事設施、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五)利用違章建築、危險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築物和設施;
(六)市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其他區域。
第八條 廣告經營者利用本市重要區域、主要道路的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建築物、構築物、場地、設施設定戶外廣告的,實行有償使用,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的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戶外廣告設定權、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
第九條 公共建築物、構築物、場地、設施的戶外廣告設定權、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出讓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廣告經營者應當按規定發布公益性戶外廣告。公益性戶外廣告的比例不得低於其發布廣告數的10%。廣告位空置期限不得超過60日,逾期必須設定公益廣告。
第十條 取得公共建築物、構築物、場地、設施的戶外廣告設定權、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的經營者,不得擅自轉讓該戶外廣告設定權、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
第十一條 公共建築物、構築物、場地、設施的戶外廣告設定權、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再招標、拍賣的,原戶外廣告經營者在履行協定期間,沒有違法、違約行為的,在同等競標條件下,可以享有優先獲得權。
第十二條 公共建築物、構築物、場地、設施的戶外廣告設定權、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的出讓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專項用於城市建設與維護管理。
第十三條 設定大型戶外廣告應經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廣告經營者須向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廣告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
(三)場地使用權證明或者戶外廣告設定權取得證明;
(四)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方案、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平面效果圖、施工圖;
(五)設定大型落地戶外廣告設施和在建築物頂部設定的,應當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物設計單位或者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出具的技術和安全保證證明;
(六)設定公益性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交宣傳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七)其他依法應當提交的證明檔案。
在樓房立面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徵求市消防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 在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區域內的非公共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上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人應當與該建築物、構築物的所有權人簽訂協定。
設定人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必須符合規劃條件和設計要求,並依法接受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在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區域外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經市建設、規劃、環保、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設定。
第十六條 在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懸掛、張貼戶外廣告的,應當經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 市城市規劃、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八條 設定招聘、培訓、啟事、聲明等內容的零星招貼戶外廣告,應當在公共廣告張貼欄內設定。
公共張貼欄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在居民區、背街小巷選擇適當位置進行設定。
第十九條 在自有場地設定自我宣傳的戶外廣告(不含大型廣告),不需辦理審批手續,但必須自覺遵守廣告法律、法規、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要求。
第二十條 經批准設定、發布的戶外商業廣告,必須在其右下角標明戶外商業廣告設施設定批准證明、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戶外廣告登記證號和發布者名稱(霓虹燈廣告除外)。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計、製作和安裝應當符合有關的技術、質量、安全標準。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經營者是戶外廣告設施維護、管理的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保持戶外廣告設施安全、整潔美觀,字型規範完整,夜間照明和顯亮設施功能完好。對破損、脫色、字型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市貌的戶外廣告應當及時維修、翻新。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管理責任人應當保持戶外廣告設施的牢固安全、功能完好,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承擔安全責任;危及安全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新、加固或拆除,遇大風、汛期應當及時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責令管理責任人立即排除安全隱患,不能立即排除的,應當責令限期排除,並督促、落實安全隱患的排除工作。在限期排除期間,管理責任人應當在安全隱患現場的明顯位置設定警示標誌,必要時還應當派人值守,防止發生事故。
第二十四條 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戶外廣告設施,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管理責任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和拆除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
第二十五條 在戶外廣告設定活動中違反規定的,由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安徽省城市市容與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定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戶外廣告設定等經營活動。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定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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