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主城規劃區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規定

索 引 號:530100-008981-20081114-2214發文日期:2008-11-14名 稱:昆明市主城規劃區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主城規劃區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規定
  • 索 引 號:530100-008981-20081114-2214
  • 發文日期:2008-11-14
  • 適用地區:昆明市
規定全文,修改決定,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規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行為,維護和改善市容市貌,促進戶外廣告健康發展,根據《雲南省城市規劃管理條例》、《昆明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昆明市主城規劃區設定下列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一)利用建築物、空間或者其它公共設施設定牌欄、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燈箱、櫥窗等的;
(二)以其他形式在戶外設定、繪製、懸掛的。
第三條 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必須符合《昆明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昆明市主城規劃區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的要求,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符合地區功能要求、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的原則。
第四條 昆明市主城規劃區內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根據區域、路段、節點位置以及對市容環境的影響程度,實行三級控制,一級、二級、三級控制區的範圍由報經市政府同意的《昆明市主城規劃區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確定。
第五條 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四區城市管理部門以及昆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昆明滇池旅遊度假區管委會和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昆明市主城規劃區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編制具體區域、地段的戶外廣告設定詳細規劃,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組織實施。
無戶外廣告設定詳細規劃的,不得進行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審批。
第六條 下列情形和區域不得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一)利用城市道路路燈燈桿、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或者妨礙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築物形象的;
(四)占用綠地遮擋綠化景觀,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城市綠化設施的;
(五)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築物和設施安全的;
(六)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建築控制地帶;
(七)縣級以上國家機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建築控制地帶;
(八)大中專院校及中國小校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建築控制地帶、風景名勝點及其建築控制地帶;
(九)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其他區域。
第七條 因節慶、會展活動等特殊情況需要在市政公共設施上設定臨時性公益宣傳和活動內容宣傳設施的,區城市管理部門或者管委會應當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報市城市管理部門。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在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後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不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
臨時性宣傳設施的設定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0日。
第八條 在一級、二級控制區內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區城市管理部門或者管委會應當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戶外廣告設定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以下材料送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徵求意見:
(一)戶外廣告設施周邊100米範圍內的1:500地形圖;
(二)周邊建築或者周邊環境的圖片;
(三)戶外廣告設施設計圖和設定效果圖;
(四)在建築物上設定戶外廣告的,需提供原設計的建築結構圖、立面圖和各樓層使用性質、有資質單位出具的結構承重書面證明檔案。
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的要求,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是否符合規劃要求的書面審查意見,符合的應當說明設定規劃條件,不符合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九條 在一級、二級控制區內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區城市管理部門或者管委會應當在收到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的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依據《昆明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的規定和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按照《昆明市主城規劃區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的要求,在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後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並報市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在三級控制區內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區城市管理部門或者管委會依據《昆明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的規定,按照《昆明市主城規劃區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的要求,辦理審批手續,報市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在三級控制區內和昆明市行政轄區內的交通幹線規劃控制地帶內設定大型立柱廣告的,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在一級、二級、三級控制區內設定門頭店面招牌、櫥窗廣告的,由區城市管理部門或者管委會依據《昆明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的規定,按照《昆明市主城規劃區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的要求進行審批,報市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對戶外廣告登記、經營資格的審核及其監督管理等職責。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批准檔案之日起3個月內設定戶外廣告設施,逾期未設定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空缺的廣告位置應當用公益性宣傳內容填充。未填充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並處500元至5000元罰款。
第十四條區城市管理部門審批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批准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年。特殊情況需要超過3年的,由區城市管理部門或者管委會提出審查意見,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但設定的批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滿需要延期的,戶外廣告經營者應當在期滿30日前,按照本規定向審批機關重新辦理審批手續。設定期滿後30日,未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或者辦理審批手續未獲得批准又未自行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造成的損失由戶外廣告經營者承擔。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安裝必須由具有設計、安裝資質的單位出具技術和安全保證資料,保證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和牢固。
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經營者負責對戶外廣告的維護和管理,保持其安全、整潔、美觀、完好。
對出現安全隱患或者破損、陳舊、脫色等情況的戶外廣告,其經營者應當及時翻新、更換或拆除。在翻新、更換或拆除期間,應當採取安全保障措施並在現場的明顯位置設定警示標誌。戶外廣告經營者不及時翻新、更換或拆除的,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修整或者拆除,逾期不修整或者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戶外廣告經營者未及時維護、修整戶外廣告設施,致使設施倒塌、墜落等,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因城市規劃調整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戶外廣告經營者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城市管理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按照前款規定提前拆除戶外廣告設施造成的財產損失,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經營者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八條 本規定施行後,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如需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結合功能要求在設計方案中預留戶外廣告設施位置。沒有預留的,在其建築物上不得設定戶外廣告;已經預留的,其設定的戶外廣告必須與預留的廣告位置尺度相符、數量相同。
第十九條 利用城市公共空間、市政公共設施、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區域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其經營權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本規定施行後,經過批准仍在有效期內的戶外廣告設施按照原批准檔案執行。有效期滿後,戶外廣告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辦理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或者戶外廣告設定規劃要求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城市管理、城市規劃、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雲南省城市規劃管理條例》、《昆明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昆明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 城市規劃部門、城市管理部門、管委會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程式審批或者越權審批的;
(二)未按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審批的;
(三)違反規定收費罰款的;
(四)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
(五)利用職權索取錢物,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
第二十三條 在呈貢新區、空港經濟區以及昆明市行政轄區內的交通幹線規劃控制地帶內設定戶外廣告的,適用本規定,並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二○○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五、《昆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辦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2號)
將第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國家機關、學校、醫院、文物保護單位的建(構)築物及其規劃控制地帶和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
刪去第十一條第(四)項,該條其他項的序號依次順延。
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因舉辦大型文化、旅遊、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需要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利用路燈燈桿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 應當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有關要求,設定期限不得超過90日,並應當在設定期限界滿後5日內自行拆除。
(二)其他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限不得超過10日,設定期限界滿後1日內自行拆除。”
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和開發(度假)區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三)臨時戶外廣告設定的形式、範圍及其效果圖;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屬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臨時戶外廣告設定申請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證手續。其中,利用路燈燈桿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屬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在作出決定前,報市級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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