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海口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在1997.04.10由海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海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4.10
  • 實施時間:1997.04.10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發布標準,第三章 審批和管理,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容市貌整潔美觀,促進戶外廣告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及《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戶外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包括:
(一)利用建築物、構築物、空間設定的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燈箱、條幅、充氣物、模型等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設定、繪製、張貼的廣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戶外設定、懸掛、張貼的廣告。
第四條 設定、發布戶外廣告,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響城市景觀、綠化、風景名勝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戶外廣告的登記和監督管理機關,負責對從事戶外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監督管理。
城管、園林、城建、公安、規劃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發布標準

第六條 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健康、清晰、明白,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七條 廣告中使用的語言、文字、計量單位等,必須符合國家法定標準和規範。
第八條 國家機關和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築控制地帶以及區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設定、繪製、張貼戶外廣告的區域,不得設定、繪製、張貼廣告。
第九條 戶外廣告的安裝設定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離十千伏高壓導線淨距不得小於1.5米;
(二)距離低壓導線或電話線淨距不得小於0.5米;
(三)廣告的用電設施,必須符合供電部門有關規定;
(四)廣告的安裝應牢固安全,破損、陳舊、脫色的應及時維修翻新,到期的應及時拆除;
(五)根據美化市容的需要必須配置廣告霓虹燈的,應當按照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予以安裝。
第十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路牌廣告、條幅廣告、大型燈箱廣告和牆壁繪製廣告,必須在其右下角標明戶外廣告登記證號和經營者名稱及發布日期。

第三章 審批和管理

第十一條 凡經營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營業證明,取得廣告經營權後方可經營。
第十二條 發布戶外廣告,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
第十三條 申請戶外廣告登記,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取得與申請事項相符的經營資格;
(二)擁有相應戶外廣告媒體的使用權;
(三)廣告發布的地點和形式符合《海口市城市戶外廣告布點規劃》;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凡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填寫《戶外廣告登記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明檔案:
(一)營業執照或廣告經營許可證;
(二)廣告契約;
(三)廣告設計效果圖;
(四)場地使用協定;
(五)廣告設定地點,應依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並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批准檔案;
(六)政府有關部門對發布非廣告信息的批准檔案。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的設定地點必須經市城市管理部門批准。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審查後,報市城市管理辦公室辦理批准檔案:
(一)在城市公共綠地內設定戶外廣告的;
(二)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設施設定戶外廣告的;
(三)屬在機場淨空控制區內的限高建築物頂部或利用氫氣充氣物、漂浮物和飛行物設定戶外廣告的;
(四)設定單板面積為50平方米以上的廣告或永久性、半永久性構築物廣告的。
第十六條 發布下列內容的戶外廣告,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一)標明質量標準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省或市標準化管理部門或質量檢驗機構的證明;
(二)標明獲獎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本屆、本年度或數屆、數年度連續獲獎的證書,並在廣告中註明獲獎級別和頒獎部門;
(三)標明優質產品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政府頒發的優質產品證書,並在廣告中標明授予優質產品稱號的時間和部門;
(四)標明專利權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專利證書;
(五)標明註冊商標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商標註冊證;
(六)實施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廣告,應提交生產許可證;
(七)文化、教育、衛生廣告,應當提交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證明;
(八)其他各類廣告,需要提交證明的,應當提交政府有關部門或其授權單位的證明;
(九)屬政治性戶外廣告,應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登記申請,應當在廣告發布三十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證明、檔案齊備的予以受理,在七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並書面答覆申請人。
經審查符合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戶外廣告登記證》。申請人取得登記證後方準發布。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必須按核准登記的內容、地點、形式、規格、時間發布,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九條 已經批准,但需要延長時間或變更其他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檔案和證明齊備後,登記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準予變更登記或不予變更登記的決定,並書面答覆申請人。
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登記後,三個月內未予發布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 舉辦有企業贊助的大型文化、體育、公益活動,需要設定臨時戶外廣告的,必須委託有廣告經營權的經營者承辦,並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張貼各類廣告,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然後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專門設定的公共廣告欄內張貼。
公共廣告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管理部門統一規劃,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設定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未經登記擅自發布戶外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沒收非法所得,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其費用由發布者承擔。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戶外廣告的設定地點未辦理批准手續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或有關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擅自違反登記事項發布戶外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發布廣告;情節嚴重的,註銷登記證,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註銷登記證。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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