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戶外設定物管理辦法(2012年修正本)

《海口市城市戶外設定物管理辦法(2012年修正本)》是海口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城市戶外設定物管理辦法(2012年修正本)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1998年10月2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4號公布 2012年3月1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修正 2012年4月1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88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景觀管理,保持城市優良環境,建設整潔、優美、文明的現代化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戶外設定物包括:電子顯示牌(屏)、標誌牌(含路牌、街巷牌、樓門牌等)、招牌、牌匾、燈箱、霓虹燈、投射燈、裝飾燈、條幅、充氣物、遮陽蓬、雕塑、報刊亭、電話亭、崗亭、信箱、果皮箱、畫廊、綠籬、花壇、柵欄、圍牆、臨時攤點、洗車站等構築物及其他戶外懸掛、堆放、張貼的物品。
第三條 凡在本市範圍內進行城市戶外設定物的設定、維護、清除等行為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海口市城市規劃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規劃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戶外設定物的管理工作。
  城建、工商、公安、環衛、園林、交通、民政等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城市戶外設定物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範圍內城市戶外設定物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和國家有關城市市容的規定,不得影響城市市容景觀、綠化、風景名勝和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帶有不文明、不健康的內容。
第六條 在本市範圍內設定電子顯示牌(屏)、標誌牌、招牌、牌匾、燈箱、霓虹燈、條幅、充氣物等廣告性城市戶外設定物,應符合設定規劃和標準,經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其場地涉及交通、道路、綠地、市政設施的,或在機場淨空控制區內建築物頂部設定的,應事先徵求有關部門同意),併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手續後,方可設定。
第七條 電子顯示牌(屏)、燈箱、霓虹燈及投射燈、裝飾燈等,應做到外形美觀、整潔、牢固、與街景協調一致,保持設施完整和功能良好,並按時顯亮(開啟時間與路燈同步,不得在夜間12時前關閉)。出現破損或殘缺的,影響市容景觀或危及公共安全的,設定人應及時更新、維修、加固或清除。
  在各類示範街區,臨街單位須按規定的要求和標準設定照明設施,並按規定的時間顯亮;如設定照明設施確有困難的,須按要求提供照明設施設定場所。
第八條 各類招牌、標誌牌、牌匾應整潔完好,內容健康,書寫規範,不得使用不規範的文字。如出現錯字或殘缺字,應及時修復或更換。
第九條 經批准在城市道路用地內懸掛的條幅、充氣物,須按批准的時間、地點、內容、數量懸掛,期滿應及時清除。
  除濱海大道、解放路、大同路、龍華路、公園路外,其餘道路不得懸掛跨街條幅或充氣物。跨街條幅或充氣物的懸掛高度不得低於4.5米。
第十條 用作廣告載體的各類城市戶外設定物,不得閒置,閒置時應當發布公益廣告,否則應及時清除。
第十一條 沿街商店設定的遮陽蓬,須報經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應整潔美觀,統一規範。同一街道須保持同一樣式和風格,並且懸掛平齊,高度不低於2.4米,寬度不得超過2.0米。
第十二條 城市雕塑應符合規劃設定要求,應與城市文化、歷史傳統和環境協調,體現熱帶風光和濱海城市特色,並保持造型完好、整潔。城市雕塑須按規定向市規劃管理部門辦理報建手續,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施工手續。
第十三條 各種報刊亭、電話亭、崗亭、信箱、果皮箱、畫廊等的設定必須符合城市專項規劃的要求並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設定人應當負責維護和管理,保持上述城市戶外設定物的整潔、美觀和完好。
第十四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的建築物前應建綠地、綠籬、花壇(池)、柵欄或半透景圍牆。除綠地外,其餘設定物的高度不得超過1.8米。
  因基建施工需要經批准占道設定的圍檔牆,占用期滿必須立即拆除清場,並修復被損壞的道路或公共設施。
第十五條 臨時攤點的設定須由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設定的期間、地域、範圍、布局、性質和容量等,不得影響城市的交通、環境和衛生。
  臨時攤點使用期滿後,必須立即拆除有關設定物,清理場地,恢復原狀。
第十六條 城市建築和公用設施、樹木等應保持整潔、美觀,不得塗寫、刻劃和懸掛有礙城市市容景觀的物品。
  城市建築臨城市道路的陽台、窗台、屋頂、平台、外走廊上不得堆放、懸掛有礙城市市容景觀的物品,改建或者封閉陽台應符合城市規劃管理的有關規定。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藉助護欄、電桿、樹木等晾曬衣物或懸掛其他物品。
第十七條 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不得隨意堆放物料。確因生產、經營或建設需要臨時堆放的,必須報請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設定戶外堆放物應採取防護措施,不得影響城市交通、環境、衛生和公共安全,期滿應及時清除。
第十八條 禁止在城市建築物、構築物、樹木、線桿及其他公共設施上張貼各類廣告和其他宣傳品。
  張貼各類廣告,應當辦理有關手續,並在專門設定的公共廣告欄內張貼。公共廣告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管理部門統一規劃,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設定和管理。
  張貼法律、法規及其他公益性宣傳品的,需辦理有關手續後,在指定地點張貼。
第十九條 本市範圍內的人行天橋、立交橋和其他橋樑上不得擺設攤點。
  凡需在人行天橋、立交橋和其他橋樑的橋體設定戶外廣告的,必須按規定程式報批,並採用通透、燈箱等形式發布,且占用面積不得超過橋體本身。
第二十條 洗車站的位置應符合規劃要求,並按照規定程式辦理報批手續。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洗車輛,污染市容環境。
第二十一條 城市戶外設定物的設計、製作和安裝設定應當符合相應的技術、質量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離10千伏高壓導線淨距不得小於1.5米;
(二)距離低壓導線或電話線淨距不得小於0.5米;
(三)不在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空間內;
(四)廣告牌距離地面不得低於4.5米。
第二十二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城市戶外設定物: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消防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標誌的;
  (二)影響交通安全設施、消防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標誌使用的;
  (三)影響市政公共設施的安全和使用的;
  (四)利用城市主幹道的隔離帶、綠化帶,損害城市景觀的;
  (五)利用違法建築、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築和設施的;
  (六)妨礙生產或人民生活,影響道路暢通,損害市容市貌的;
  (七)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築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的;
  (八)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止設定城市戶外設定物的區域。
第二十三條 經批准設定的城市戶外設定物,設定人須在規定的期間內按批准的要求設定使用,期滿後或城市建設需要時,應無條件清理或拆除。特殊原因需要延長使用的需辦理延期報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市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視情節輕重並處罰款。逾期不採取改正措施的,依法強制清理或拆除。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並處罰款的額度為:
  (一)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處以200元至500元的罰款;
  (二)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的,處以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三)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規定的,處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對阻礙市規劃管理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規劃管理部門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按規定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海口市城市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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