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口市城市戶外設定物管理辦法》等5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口市城市戶外設定物管理辦法》等5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12.04.17由海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口市城市戶外設定物管理辦法》等5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2年04月17日
  • 實施時間:2012年04月17日
  • 頒布單位: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口市城市戶外設定物管理辦法〉等5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2年3月15日十五屆市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下列5件政府規章:
一、《海口市城市戶外設定物管理辦法》
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市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視情節輕重並處罰款。逾期不採取改正措施的,依法強制清理或拆除。”
二、《海口市殯葬管理暫行辦法》
將第三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火葬區內原有墓地及散墓,不按規定時限遷移或就地改造的,由市民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海口市菸草專賣管理辦法》
(一)將第三十條第(三)項修改為:“(三)查閱、複製、摘抄與菸草違法活動有關的契約、發票、賬冊、單據、記錄、檔案、業務函電、許可證、準運證和其他資料;”
(二)將第三十條第(四)項修改為:“(四)決定登記保存涉嫌違法行為的菸草專賣品、違法所得及為非法經營提供便利的工具;”
(三)將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依法取得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菸草製品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生產菸草製品價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並將其違法生產的菸草製品公開銷毀。”
(四)將第五十四條修改為:“依法登記保存的涉案物資經通知、公告等措施無法找到當事人或當事人拒不接受調查處理的,自通知、公告之日起滿30日後,有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處理。”
四、《海口市劃撥土地收益徵收規定》
刪除第十四條,其他條款順序依次順延。
五、《海口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辦法》
(一)將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修改為:“(一)未經批准在十二時至十四時、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責令改正,並可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將第九十二條第(三)項修改為:“(三)擅自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開辦經營性質的露天歌舞廳、露天影劇院、露天錄像放映廳等娛樂場所的,責令改正,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將第九十七條第(四)項修改為:“(四)依法對違法行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等證據進行登記保存;”
(四)將第九十八條修改為:“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暫扣物品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一)違法行為人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所暫扣的物品和工具應予退還;(二)違法行為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城管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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