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辦法

《寧波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7月31日寧波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辦法
  • 發布部門:寧波市政府
  • 發文字號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3號
  • 發布日期:2014年08月15日
  • 實施日期:2014年10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法規類別:廣告代理
修改決定,辦法全文,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劃和技術規範,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設施設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設施維護與監督管理,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法律責任,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附則,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修改決定

為了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寧波市人民政府對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寧波市人民政府決定:
一、對12件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屬檔案1)
二、對16件政府規章予以廢止。(附屬檔案2)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刪去《寧波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款。
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區縣(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指引,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專項規劃,經徵求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其中,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專項規劃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統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九條修改為:“經批准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和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技術規範不得隨意更改。調整或者定期修改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經批准,但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實施過程中,涉及影響建築物的結構安全、採光、消防或者市容景觀的,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專項規划進行補充完善的除外。”
第十一條修改為:“利用公共場地、公共設施等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載體(以下簡稱公共載體)設定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的,其載體使用權應當按照《寧波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和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的要求,通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取得。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修改為:“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應當依法經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批准;其他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在設定後10日內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所稱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是指任一邊長大於1米或者單面面積大於2.5平方米的戶外廣告設施。
“建設大型戶外廣告固定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刪去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新建、改(擴)建的建設工程,在外立面或者規劃紅線範圍內同步設定戶外廣告固定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寧波市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向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按照許可的位置、形式、規格、結構圖等內容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按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範和技術規範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或者未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未更換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戶外廣告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刪去第三十七條。

辦法全文

2014年7月31日寧波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根據《寧波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鎮的建成區,建成區以外的經濟開發區、產業園區、旅遊景區、風景名勝區,以及市和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廣場以及公共運輸工具等載體以展示牌、燈箱、霓虹燈、發光字型、電子顯示裝置、實物造型等形式,設立戶外廣告設施的行為。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日常監督管理。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照職權劃分,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監督管理。
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大中型戶外廣告固定設施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及其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發布登記、內容審查及其監督管理。
建設、交通、國土資源、質監、水利、財政、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實施本辦法。

規劃和技術規範

第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包括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指引和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專項規劃。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指引是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總體規劃,為全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提供指導性依據,提出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基本原則和總體要求。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專項規劃,是以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指引為依據,以特定區塊、道路為適用對象,結合區域特色和具體要求而編制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詳細規劃。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指引和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專項規劃應當明確允許、限制或者禁止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區域、位置以及其他管理要求。

第六條

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指引由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指引,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其中,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內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專項規劃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統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七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技術規範對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設計、製作、安裝、維護保養、安全檢測等內容提出具體要求。
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技術規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按照地方標準規範管理要求報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對戶外廣告設施實施安全檢測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條

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和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技術規範,應當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經批准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和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技術規範,應當向社會公布。公布日期與施行日期間隔不少於30日。

第九條

經批准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和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技術規範不得隨意更改;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經批准。

設施設定

第十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應當與戶外廣告設施載體的所有權人簽訂戶外廣告設施載體使用契約,依法取得設施載體使用權。

第十一條

利用公共場地、公共設施等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載體(以下簡稱公共載體)設定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的,其載體使用權應當按照《寧波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和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的要求,通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取得;其中,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行政區域內的載體使用權,應當按照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指引和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專項規劃的相關要求,通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統一配置。
縣(市)、鎮海區、北侖區、鄞州區的公共載體使用權招標和拍賣工作由當地市容環境衛生、建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組織實施。涉及公共載體的,市容環境衛生、建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招標檔案或者拍賣方案時,應當就相關載體的具體位置徵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以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產生公共載體使用權的,由市容環境衛生、建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與買受人簽訂載體使用權出讓契約,一次性收取中標價款或者拍賣價款,收入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公共載體每次使用權的有效期限由相關行政機關根據載體實際情況在招標公告或者拍賣公告中明確,並在出讓契約中約定。

第十三條

申請人對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報送審批或者備案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申請(備案)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檔案;
(三)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位置示意圖及效果圖;
(四)戶外廣告設施載體使用協定等使用權證明檔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還應當提交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設計機構出具的結構設計圖、施工說明書和施工結構圖。

第十四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應當依法取得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許可。
申請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與申請事項相符的主體資格;
(二)依法取得戶外廣告設施載體使用權;
(三)設施設定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和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技術規範;
(四)信用記錄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對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審批實行聯合審批和管理協作機制,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統一受理並經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審查意見後統一答覆。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將戶外廣告設施建設工程規劃管理方面有關材料和涉及其他行政許可的有關材料分別轉交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告知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並同時告知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並統一答覆申請人,同時告知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申請人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取得準予許可決定後,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技術規範的要求,對大型戶外廣告設施進行設計、施工、監理、驗收,並在驗收後五日內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實景圖等驗收資料。

第十八條

設定人應當按照經批准的許可位置、形式、結構、規格、色彩等內容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確需變更許可內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設定人需要延續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式和期限審查延續申請,並在該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延續的決定。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在外立面或者規劃紅線範圍內設定大中型戶外廣告固定設施的,由建設單位按照《寧波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大中型戶外廣告固定設施設計方案,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前款所指大中型戶外廣告固定設施的具體標準,按照本辦法有關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標準執行。
大中型戶外廣告固定設施設計方案包括戶外廣告設施的位置、形式、結構、規格、色彩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發布小型戶外廣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小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應當在設施設定後十日內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備案,並提交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

電子顯示裝置和造價較高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每次有效期不超過六年,其他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每次有效期不超過三年。
本辦法施行前經依法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不存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禁止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情形的,可以保留至設定許可期滿;期滿後申請繼續保留的,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因舉辦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開業慶典等活動需要設定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舉辦人應當在活動舉辦前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行政許可手續。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寫的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檔案;
(三)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形式和範圍的書面說明;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設定臨時性小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人應當在設施設定後十日內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備案,並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

第二十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申請後五個工作日內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分別轉交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並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五條

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保證一定的時間或者版面用於公益宣傳。

第二十六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等實施許可的機關可以依法撤回已經生效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由此給設定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根據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的需要,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徵用戶外廣告設施,用於發布應急和預警信息。
設定人的戶外廣告設施被徵用的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的;
(三)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四)妨礙他人生產經營或者影響居民生活、影響他人對建(構)築物合法使用權益的;
(五)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點的建築控制地帶內的;
(六)利用危險建(構)築物及其他危險設施的;
(七)損害城市容貌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設定的情形。

設施維護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應當承擔設施安全管理責任,並按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技術規範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日常維護和安全檢查。
遭遇暴雨、暴雪、颱風等異常惡劣天氣,設定人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

第三十條

對有殘缺、破損,文字、圖案不全,污漬明顯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應當及時予以修復或更換。
戶外廣告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設定人應當及時予以更換。

第三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的監督檢查。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戶外廣告設施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審批和監管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戶外廣告設施設定違法行為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投訴。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單位和個人的投訴。

第三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不良信用行為進行記錄並向社會公布:
(一)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或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要求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
(三)對安全隱患及不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範的戶外廣告設施拒不採取整改措施的;
(四)經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其他違法行為。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不良信用行為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按照許可的位置、形式、規格、結構圖等內容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未按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範和技術規範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日常維護、安全檢查或者未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三十條規定,未及時修復或更換有殘缺、破損,文字、圖案不全,污漬明顯,或者未更換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戶外廣告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塗改、倒賣、出租、出借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是指任一邊長大於一米或者單面面積大於二點五平方米的戶外廣告設施;
(二)小型戶外廣告設施,是指除大型戶外廣告設施之外的戶外廣告設施。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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