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
寧波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12年12月26日寧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次會議通過 2013年5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批准 2013年6月14日寧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號公布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寧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鎮的建成區,建成區以外的經濟開發區、產業園區、旅遊景區、風景名勝區,以及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
第三條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部門配合、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實行科學化、規範化、便民化的管理。
第四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體制,提高市容和環境衛生公共服務能力及均等化水平。
第五條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局可以委託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經濟開發區、產業園區、旅遊景區、風景名勝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職責,相關地方性法規有另行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規劃、工商行政管理、衛生、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等職權,除本條例有特別規定的外,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
實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區域,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等職權,依法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第七條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編制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後公布實施。
第八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部門,根據國家城市容貌標準,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容貌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城市容貌標準包括建築景觀、公共設施、道路、園林綠化、廣告標識、店名招牌、公共場所、水域、居住區等方面的容貌要求。
第九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教育、衛生等部門以及機場、車站、碼頭、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宣傳牌(欄),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優美市容環境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整潔、保持環境衛生的義務,對破壞市容環境衛生和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及其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其正常作業。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在市民中聘請市容和環境衛生義務監督員,協助做好宣傳教育和糾正違法行為的工作。
第十一條提倡和鼓勵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居民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公約,動員居民積極參加市容環境衛生治理工作,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社區。
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第十二條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制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場所及其一定範圍內的區域。
第十三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制度,落實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檢查。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負責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第十四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間有管理責任約定的,從其約定。
下列區域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城市道路、橋樑、公共廁所等公共區域,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
(二)軌道交通、隧道、地下通道、公路、鐵路,由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三)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旅遊景區、公園、綠地、廣場、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由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四)江、河、湖泊的水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五)各類市場、商業廣場、商店、超市、賓館、飯店、展覽展銷等場所,由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六)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七)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市容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負責;
(八)住宅小區規劃紅線範圍外的背街小巷,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
(九)機關、部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十)建設工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產權單位負責;
(十一)報刊亭、電話亭、候車亭、戶外廣告等設施和空中架設的管線,由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負責;
(十二)化糞池、儲糞池,由產權單位負責;產權不清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責任區域和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確定;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五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域責任人的責任要求如下: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違反規定實施停車、設攤、搭建、張貼、塗寫、刻畫、吊掛、堆放物品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和引發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按照規定設定環境衛生設施,保持其整潔、完好;
(四)按照規定掃雪除冰。
第十六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範圍和責任要求,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要求履行環境衛生保潔責任。責任人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託專業服務單位履行。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對在責任區域內發生的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並可以要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查處,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一節建築物、構築物容貌管理
第十七條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與所在區域環境相協調。
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建築物、構築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定期對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立面進行清洗、修飾,對破損、污損的外立面進行整修。
第十八條對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區域建築物外立面進行裝修裝飾的,應當遵守有關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在空中架設電力、電信、有線電視、通訊等纜線,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九條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外、窗外、屋頂、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或者吊掛有礙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
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的臨街建築物外立面安裝窗欄、空調外機、遮陽篷等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及其他有關規範要求,並保持安全、整潔、完好。
第二十條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建築物、構築物臨街一側需要設定隔離設施的,應當採用透景圍牆或柵欄、綠籬、花壇(池)、草坪等形式,並保持整潔、美觀。
閒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其臨街一側應當設定圍擋。
第二十一條主要街道兩側和重要景觀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公共設施應當按照市、縣(市)人民政府的規定設定景觀燈光設施。景觀燈光設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保持景觀燈光設施完好,並按照規定的時間開閉景觀燈光設施。
第二節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二條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出現污損、毀壞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清洗、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園、廣場、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工程建設等情形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徵得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搭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應當保持整潔,不得遮蓋路標、街牌。
第二十四條主要道路兩側和廣場上的候車亭、崗亭、信息亭、報刊亭、公用電話亭、郵政信箱、箱式變電間、有線電視端子箱等公用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樑、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
臨街和廣場周邊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
經依法批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舉辦文化、公益及商業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要求設定環境衛生設施,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清除設定的設施。
第二十六條從事車輛清洗或者修理、廢品收購和廢棄物接納作業的,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並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廢棄物向外灑落,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環境整潔。
排油煙口、排污水口的設定應當符合規劃設計要求和城市容貌標準。
第二十七條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
裝載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裝貨物和液體、垃圾、糞便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覆蓋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飛揚或者帶泥運行。
第三節戶外廣告設施及非廣告戶外設施容貌管理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廣場以及公共運輸工具等載體設立戶外廣告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市和縣(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和本條例的規定,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和設定技術規範,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和設定技術規範應當向社會公布。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應當明確允許、限制或者禁止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區域、位置以及其他管理要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技術規範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設計、製作、安裝、維護保養、安全檢測等具體要求。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和設定技術規範報經批准前,應當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的;
(三)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四)妨礙他人生產經營或者影響居民生活、影響他人對建(構)築物合法使用權益的;
(五)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內的;
(六)利用危險建(構)築物及其他危險設施的;
(七)損害城市容貌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設定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應當與戶外廣告設施載體的所有權人簽訂戶外廣告設施載體使用協定,依法取得設施載體使用權。戶外廣告設施載體使用協定不得違反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的要求和本條例關於禁止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情形的規定。
利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公共場地、公共設施等載體設定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的,其載體使用權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應當依法經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准,其他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應當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法律、法規規定戶外廣告設施建設需要向規劃部門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戶外廣告應當依照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市建立戶外廣告設定聯合審批和管理協作機制,由一個部門統一受理並經相關部門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審查意見後統一答覆。
戶外廣告設定管理相關部門應當規範審批和管理流程,共享有關管理信息,促進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有序、高效,方便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報送審批或者備案的,設定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定戶外廣告申請(備案)表,主要內容包括:設定地點、設定期限、廣告設施的形式和規格;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檔案;
(三)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位置示意圖及效果圖;
(四)戶外廣告設施載體使用協定等使用權證明檔案;
(五)證明廣告內容真實、合法的檔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還應當提交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設計機構出具的結構設計圖、施工說明書和施工結構圖。
第三十五條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限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和設定技術規範的要求。
電子顯示裝置和其他造價較高的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期限不超過六年,其他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限不超過三年。期滿後申請繼續保留的,應當依照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本條例實施前經依法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不存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禁止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情形的,可以保留至設定許可期滿;期滿後申請繼續保留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六條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承擔戶外廣告設施維護管理責任,按照有關安全標準、技術規範進行日常維護管理,保證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牢固、整潔、美觀。
第三十七條店名招牌、指示牌等非廣告戶外設施設定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設定人應當加強日常管理,保持外型美觀、安全牢固和亮化設施功能完好。店名招牌、指示牌及其他戶外設施出現外型污損、字型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牆和樹木、電線桿、戶外管線及其他戶外設施上非法從事張貼、塗寫、刻畫活動。
第四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一節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個人應當維護城市環境衛生,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不按規定丟棄果皮、紙屑、菸蒂、飲料罐、口香糖、塑膠袋等廢棄物;
(三)不按規定傾倒生活垃圾、污水、糞便;
(四)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木柴、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四十條城市建成區內禁止飼養家禽、家畜、食用鴿。
居民飼養寵物和信鴿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對寵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排泄的糞便,物主應當即時清除。
第四十一條商品交易市場舉辦單位應當保持市場環境整潔,按照垃圾產生量設定垃圾收集容器,並按照規定處理垃圾。
第四十二條因水、電、通訊設施建設等開挖路面或者因栽培、修剪樹木、花草等作業留下渣土、樹葉等雜物的,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
清理窨井淤泥產生廢棄物的,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並清洗作業場地,不得隨意堆放。
第二節生活垃圾管理
第四十三條生活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鼓勵對生活垃圾進行綜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處置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四十四條生活垃圾的收集,應當採取方便居民、防止污染環境的方式,合理設定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收集場所並及時清運,做到日產日清。
本市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標準和方法,並向社會公布後組織實施。
工業垃圾、醫療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十五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方式、地點、時間投放生活垃圾。
第四十六條城市環境衛生作業應當推行社會化服務。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等環境衛生專業服務企業。
委託環境衛生專業服務企業承擔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生活垃圾等廢棄物的,應當按規定支付服務費。
城市環境衛生作業實行社會化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決定。
第四十八條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單獨收集、處置,除按照規定可以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自行收集、運輸的外,應當委託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的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收集、運輸。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將餐廚垃圾交由依法取得生活垃圾處置許可的餐廚垃圾資源化處理場所或者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所等餐廚垃圾處理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進行處置。
第四十九條責任人應當負責化糞池、儲糞池的糞便清運、處理,防止阻塞、外溢。責任人可以委託市容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組織清運、疏通。
第三節建築垃圾管理
第五十條建築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建築垃圾產生者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建築垃圾應當實行分類管理、集中處置,鼓勵對建築垃圾進行綜合利用。
第五十一條施工單位和建築垃圾消納場所、中轉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定遮擋圍牆,進出口的路面應當實行硬化處理,並設定車輛清洗設施,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污染道路。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除剩餘建築材料、拆除臨時施工設施,並按照規定及時清運、處置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在指定的地點堆放,並與生活垃圾和其他廢棄物分別收集,按照規定及時清運、處置。
第五十二條從事建築垃圾經營服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建築垃圾經營服務許可。
建築垃圾經營服務企業應當在許可期限內按照許可條件從事建築垃圾經營服務。
第五十三條建築垃圾經營服務企業應當隨車攜帶清運卡,並按照清運卡記載的路線、時間將建築垃圾運至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建築垃圾消納場所和中轉場所,不得沿途丟棄、遺撒、隨意傾倒。
第五章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五十四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及環境衛生設施的設定標準,制定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年度實施計畫,並組織實施。
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年度實施計畫的制定和實施,應當建立社會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聽取公眾意見,接受公眾監督。
第五十五條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執行。
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依法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築垃圾消納場所和中轉場所建設。
建築垃圾消納場所和中轉場所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的規定和技術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建築垃圾消納場所和中轉場所。
第五十七條新區開發、舊區改建、住宅小區建設、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築建設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等環境衛生設施,並與其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環境衛生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當徵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環境衛生設施竣工經驗收合格後,由建設單位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城市道路的環境衛生責任人和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設定公共廁所、垃圾容器、廢物箱及其他配套的公共環境衛生設施,並保持乾淨整潔和正常使用。
第五十九條環境衛生設施的產權單位,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定期進行保養、維修、更新,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有效。
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設定明顯、規範、統一的標誌,並有專人負責保潔,按時開放。
第六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拆除、關閉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的使用性質。確需關閉、閒置、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相應方案,報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並按照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其中,關閉、閒置、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還應當報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准。
第六章 執法監督和保障
第六十一條市和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執法巡查制度、市容環境衛生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任何人發現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均有權勸阻並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投訴、舉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認真進行調查處理,並在十日內將處理意見答覆投訴人、舉報人。
第六十二條市和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實行執法責任制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規範監督檢查行為,加強行政指導,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和說理式行政處罰制度,提高執法水平和效率。
第六十三條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的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著裝規範、佩帶明顯標誌,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遵守行政執法程式,做到公正、文明執法。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的依據、理由、標準,不得隨意提高或者降低處罰標準,不得擅自減、免罰款或者處理罰沒物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已有處理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不履行環境衛生保潔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有關建築物、構築物容貌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反第十八條規定,建築物外立面裝修和有關纜線架設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未設定有關隔離設施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有關道路容貌管理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主要道路兩側和廣場上有關公用設施的設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排油煙口、排污水口的設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有關戶外廣告設施容貌管理規定,未將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有關材料報送備案的,責令限期報送;逾期不報送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戶外廣告設施設定違反設定規劃和設定技術規範,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存在安全隱患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
(三)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限屆滿未申請辦理延期手續且未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涉及規劃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的,由規劃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有關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生活垃圾的,責令限期清除,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經營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收集、運輸、處置的餐廚垃圾及其他相關非法物品,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將餐廚垃圾交由未取得經營服務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置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收集、運輸和處置,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和建築垃圾消納場所、中轉場所經營單位未採取建築垃圾管理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未取得建築垃圾經營服務許可資格從事建築垃圾經營服務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建築垃圾經營服務企業在許可期限內違反許可條件從事經營服務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吊銷建築垃圾經營服務許可證;
(五)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建築垃圾經營服務企業未隨車攜帶清運卡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後果已經或者即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可以代履行,或者委託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場所的遺漏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在事後立即通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處理。
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
第七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遵守法定程式,不得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違反前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管理職責,對依法應當予以制止或者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查處,對依法應當受理、處理的投訴、舉報不予受理、處理的;
(二)濫用職權,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三)包庇、縱容違法行為人的;
(四)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
(五)違反法定程式執法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七十二條阻礙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三條本條例所稱的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的範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第七十四條本條例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寧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8月下旬,常委會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提請的《寧波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委員們認為,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和經濟社會的發展,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面臨著新情況、新問題,公眾也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2年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寧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許多內容已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有必要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對有關內容作出新的規定。委員們對草案內容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在寧波日報和人大信息網上公布,傳送市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廣泛徵求國家機關、市民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同時,先後在北侖、江北、奉化等地開展立法調研,聽取當地有關部門和單位、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物業企業、專業市場、廣告經營公司、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經營服務企業等各方面的意見,期間,又上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徵詢省級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並專門就戶外廣告設定管理的問題向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作了請示。在此基礎上,法工委會同城建環保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城管局對草案作了研究和修改。12月7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標題和總則
根據委員的意見,考慮到草案各章節內容主要是“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建議將標題“寧波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修改為“寧波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草案第五條規定了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主管部門。由於我市有關地方性法規對經濟開發區等特殊區域的管理主體及其職責有專門規定,建議對此予以明確。(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二款)
草案第七條對編制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作了規定。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專項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編制,並報本級政府審批,因此,建議對該條作適當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七條)
草案第十條對單位和個人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中的權利和義務作了規定。為了鼓勵和保障市民民眾積極參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根據委員意見和實際需要,建議增加一款,對市民擔任市容環境衛生義務監督員作出規定。(草案修改稿第十條第三款)
二、關於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草案第十四條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域和責任人作了規定。有的委員提出,在責任人的確定上,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的職責;有的委員提出,法規不宜對社區居民委員會規定超出其法定職責範圍的義務;有的委員認為該條有關責任區域劃分的部分內容存在界線不清的問題。經研究,根據委員和有關方面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建議對該條有關內容作適當修改。同時,考慮到實踐中責任人的確定有許多具體情形,不可能一一列舉,有必要對一般情形下確定責任人的基本原則作出規定,建議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間有管理責任約定的,從其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
草案第十六條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履行環境衛生保潔責任作了規定。考慮到市容環境衛生部門對各類責任區域內發生的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負有查處的職責,根據委員和有關方面意見,建議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對主管部門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責任作出規定。(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第三款)
三、關於道路容貌管理
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排油煙口、排污水口、爐口面向道路。”有的委員和相關單位提出,排油煙口、排污水口、爐口的設定既要考慮到城市容貌,也要照顧居民生活需要,應當區分具體情形作適當規定,不宜一概予以禁止。經研究,建議將該款修改為:“排油煙口、排污水口的設定應當符合規劃設計要求和城市容貌標準”。(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車輛嚴重破損、車容明顯不潔的,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有的委員認為“車輛嚴重破損、車容明顯不潔”的含義難以界定,不具有可行性。經研究,建議刪去。(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
四、關於戶外廣告及非廣告戶外設施容貌管理
草案第三章第三節對戶外廣告容貌管理作了規定。從實際情況來看,戶外廣告的管理可以分為廣告設施管理與廣告內容管理,市容環境衛生部門負責管理的主要是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因此,根據委員和有關方面意見,建議將第三節的標題修改為“戶外廣告設施及非廣告戶外設施容貌管理”。
草案第二十八條對“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作了界定,並將“電子顯示裝置、燈箱、霓虹燈、展示牌、招貼欄、實物模型、充氣物、廣告彩旗、橫幅”等均納入戶外廣告設施的種類範圍。由於草案所列舉的這些戶外廣告設施種類,實踐中也可能屬於非廣告戶外設施,為了避免認識上發生歧義,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對種類不作具體列舉,刪去有關內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和技術規範是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的基礎和依據。從我市當前實際情況來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和技術規範的編制還存在滯後,影響了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管理效果,因此,加強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和技術規範的編制和實施工作,應當成為今後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的重點。根據城建環保委審議意見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對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和技術規範的編制主體、程式、內容等作出明確的規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
根據委員和有關方面意見,為了進一步明確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編制和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審批的依據,便於對違法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查處,建議增加一條,對禁止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情形作出明確規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
草案第三十一條對公共所有和非公共所有戶外廣告設施載體使用權的取得作了規定。有的委員建議刪去其中關於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設施載體使用權的規定,以免增加廣告載體使用人的成本。經研究,考慮到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公共場地和公共設施在法律上具有公共所有的性質,在這類公共所有的載體上設定商業廣告,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有償取得,至於非公共所有的載體,其使用權的取得應由使用人與產權人進行民事協商並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地方性法規不宜規定,因此,建議對該條作相應修改。另外,考慮到戶外廣告設施載體使用協定是載體使用權的證明,在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審批和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建議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對戶外廣告設施載體使用協定的有關內容作出規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
草案第三十條規定戶外廣告設定應當報市容環境衛生部門審批。有的委員提出,我市戶外廣告由工商部門負責審批,草案規定市容環境衛生部門審批,增加許可環節,會加重當事人負擔;有的委員提出,工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內容審批,市容環境衛生(規劃)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定審批,應當做到“一個視窗對外服務”和“部門之間內部流轉”,方便當事人辦理審批手續。經研究,由於戶外廣告設定的審批,目前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即市容環境衛生部門負責對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審批,規劃部門負責對大中型戶外廣告固定設施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商部門負責對戶外廣告的發布進行登記,我市地方性法規不能突破這種審批管理體制,因此,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意見,結合城建環保委審議意見和其他有關方面意見,建議增加一條,對相關部門進行戶外廣告設定審批管理的職責予以明確,同時,建議增加規定有關聯合審批的內容,以體現“一個視窗對外服務”和“部門之間內部流轉”,方便當事人辦理審批手續。(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對戶外廣告設定報請市容環境衛生部門審批的程式作了規定。考慮到我市將建立戶外廣告設定的聯合審批機制,實行一個部門統一受理和答覆,因此,建議將該條規定的向市容環境衛生部門單獨申請審批時需要提交的材料修改為依據聯合審批要求需要提交的材料,增加“證明廣告內容真實、合法的檔案”等材料,至於聯合審批由哪個部門負責統一受理和答覆,宜由政府根據戶外廣告管理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妥善確定,同時內部流轉和作出審批決定的具體程式,根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宜由政府結合實施審批的具體情況作出相應的規定,因此,建議對該兩條作相應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條)
草案第三十二條第一、二款對戶外廣告設定期限做了規定。從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管理依據和實際需要來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限的確定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和設定技術規範的要求,因此,建議對有關內容作適當修改。該條第三款對“本條例實施前經依法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的保留作了規定。有的委員提出,本條例實施前經批准的戶外廣告設施可能存在違法情形,為了維護城市市容管理的統一性和公平性,立法不應對違反規定的戶外廣告設施給予保留的特權。經研究,建議對該款作適當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
五、關於環境衛生管理
有的委員建議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職責作出更明確的規定,並加大住宅小區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管理力度。由於推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是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明確要求,市容環境衛生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負責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標準和方法並組織實施,因此,建議對草案第四十二條作適當修改,對有關部門的職責作進一步明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條)
草案第四十五條對餐廚垃圾處置作了規定,建議根據省有關法規的規定和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的實際需要作相應修改,進一步明確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方式。(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條)
草案第四十六條對化糞池、儲糞池糞便清運、處理作了規定。由於環境衛生作業推行社會化服務,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只是專業服務單位之一,不應包攬相關業務,同時,鑒於實踐中化糞池、儲糞池糞便清運、處理的責任主體比較複雜,尤其是一些未實行物業服務的小區,政府仍具有相關管理服務責任,因此,根據有關方面意見,建議作適當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條)
草案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對建築垃圾管理作了規定。建議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建築垃圾處置的原則、具體管理措施等作適當修改。有的委員建議將建築垃圾處理的場地設施作為建築垃圾經營服務許可的條件。鑒於建築垃圾經營服務許可系由國家設定,許可條件也已由國家作出規定,因此,建議不作規定。(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
六、關於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
草案第五十二條規定市容環境衛生部門應當根據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等,制定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年度實施計畫。根據有關方面意見,建議增加規定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的社會公開、公眾參與等內容,以保障公眾參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權利。(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四條)
七、關於執法監督和保障
草案第五十九條規定市容環境衛生部門應當建立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制度。為了保障公眾行使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權利,進一步明確主管部門的受理、查處等職責,根據有關方面意見,建議對主管部門受理、處理公眾投訴、舉報的程式和期限作具體規定。(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一條)
八、關於法律責任
草案第七章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但部分條款在表述上缺乏違法情形的規定,為了使法律責任的設定與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相對應,增強法規規範的可操作性,建議有關條款增加對違法情形的規定。
草案第六十三條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不履行相關義務的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由於行政強制法對代履行有專門規定,建議刪去本條中有關委託專業服務單位代履行的規定,同時,根據委員和有關方面意見,建議區分單位和個人,對罰款標準和幅度作適當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五條)
草案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對有關建築物、構築物的責任人未按照規定對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進行清洗、修飾、整修的行為規定了處罰。由於省有關條例對該項行為未設定處罰,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意見,建議刪去。
草案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對違法設定排油煙口、排污水口的行為規定了處罰。根據委員和有關方面意見,建議區分單位和個人,對罰款標準和幅度作適當修改。第(三)項對相關機動車輛未採取預防措施造成道路容貌污損的行為規定了處罰。由於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對該行為的處理有不同規定,為了避免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建議刪去。(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七條)
草案第六十六條對違法設定戶外廣告的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由於市容環境衛生部門對中小型戶外廣告設定採取備案管理方式,建議對逾期不報送備案材料的行為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建議根據省有關法規的規定和戶外廣告設施管理的實際需要,對違法情形的表述和罰款的標準、幅度作相應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六十八條)
草案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對商品交易市場舉辦單位違法處理垃圾的行為規定了處罰。由於草案第二章關於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域和責任人的規定中已包含該項行為的內容,不宜對該類責任人另行設定法律責任,因此,建議刪去。第(四)項、第(五)項對違法處置餐廚垃圾和建築垃圾的行為規定了處罰,與國家和省有關法規的規定存在不一致,建議作相應修改。同時,根據委員和有關方面意見,建議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條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罰款標準和幅度作適當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九條)
此外,根據委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還對草案部分條款的文字表述作了修改,根據草案內容的修改,對條款順序和結構作了適當調整。
《寧波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
《寧波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是在現行《寧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的基礎上,根據當前我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實際修訂的,其名稱也由《寧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修改為《寧波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
2008年,《管理條例》的修改工作列入常委會立法調研項目,經過調研,形成了立法調研報告和《條例修改草案(初稿)》。由於2009年1月1日《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開始施行,因此對《管理條例》的修改工作推遲進行。去年下半年,市人大常委會將《管理條例》列入2012年立法修訂項目,經過半年多時間的準備,市政府常務會議已於8月6日通過《條例(草案)》,正式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為此,我委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管理條例》是我市城市管理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規,自2003年1月1日施行以來,在城市管理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形勢的發展,《管理條例》與市容環境現狀不相適應的情況逐步顯現,給日常執法工作帶來了較大難度,為此有必要對《管理條例》進行修訂。
1.修訂《管理條例》是與上位法相一致的需要。《省條例》和《行政強制法》先後於2009年和2012年開始施行,《管理條例》的部分內容需要根據上位法的精神作相應的清理和修改,以保持與上位法的一致性。
2.修訂《管理條例》是應對新情況、新問題的需要。近年來,我市城市化進程加快,建成區面積擴大,特別是建設現代化國際港口城市目標,給城市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挑戰,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對象、範圍、內容、方法都出現了很大的變化。由於《管理條例》制定時間較早,對變化情況和新的要求缺少相應的規定,或規定不夠明確、詳細,為此,《管理條例》需要新增或完善相關規定。
3.修訂《管理條例》是回應社會各界迫切要求的需要。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社會各界對改善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要求也在不斷提高,尤其對戶外廣告、無照商販、占道經營、亂停車等問題反映較大,市人大代表相關議案、建議也逐年增加,部分涉及法規的修訂。為了更好地呼應這些要求,有必要對《管理條例》進行修訂。
此外,《管理條例》在執行中也存在著一些具體問題,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訂。
二、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
委員們在討論中,對《條例(草案)》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於戶外廣告設定問題
1.關於戶外廣告設定原則。戶外廣告的設定是占用城市公共空間資源的行為,對城市市容和城市品位有直接影響。從保護城市公共利益角度出發,城市戶外廣告設定應當控制總量、強化公益、提高質量。為此,設定戶外廣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是以維護城市公共利益、提高城市品位為目的;二是要符合城市規劃和市容標準;三是商業廣告設定權有償使用;四是須以競標方式取得。
2.關於戶外廣告設定的許可主體。《條例(草案)》規定戶外廣告設定應當取得許可,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受申請,並決定是否許可(條例草案第二十九、三十條)。但是,《寧波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1996年十屆人大24次會議通過)又規定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機關,接受申請並進行審批和管理(《寧波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第四至十四條)。這樣,戶外廣告設定同時存在兩個行政許可主體,這是不妥當的。建議將《條例(草案)》和《寧波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中關於行政許可的問題統一研究,按照許可、管理、責任相統一的原則確定戶外廣告設定的許可主體。
3.設定行政許可的條件。戶外廣告設定涉及各方經濟和社會利益,應遵循公開公正原則,設定該行為的行政許可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一是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明確廣告設定空間,並予以公告,以此作為設定行政許可的前提;二是明確準入標準和審批程式;三是明確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各相關部門的職責,並不得加重行政許可相對人的義務。
(二)關於責任區域和責任人問題
委員們認為,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應當統一保潔標準,實行全域化、專業化、精細化管理,採用市場化運作的模式,不宜將保潔區域分割化,要避免回到“門前三包”的管理模式。
(1)關於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域。《條例(草案)》第十二條第二款所提出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概念不夠清晰,容易引起歧義。第十四條中對責任區域的劃分過於詳細,與我市的實際情況存在一定差異。委員們建議,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區域分成公共區域和私人區域,並應該做到邊界清晰確定。公共區域保潔統一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私人區域由業主或實際使用人負責管理,其衛生保潔標準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要求。
(2)關於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主體。委員們認為,應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確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主體,縣(市)區政府負責所在區域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分工。不得加重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中的責任,如有必要,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委託。社區居民委員會作為基層民眾自治組織,沒有義務承擔政府的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不宜將社區居民委員會列為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主體。
(三)其他需要關注的問題
1.關於條例的名稱。《條例(草案)》刪除了“管理”兩個字,擴大了適用的範圍,但文本內容沒有與之相適應,仍側重於管理方面,規劃、建設的內容涉及較少。
2.關於其他管理對象。委員們認為,《條例(草案)》對民眾反映比較強烈的鋁合金店擾民、無照流動攤點、戶外電子廣告屏光污染、破牆開店、洗車場設定等問題缺乏具體的規定,操作性不強,建議予以補充和完善。餐廚垃圾與建築垃圾的管理,我市已有《寧波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和《寧波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條例(草案)》應當與兩個辦法相銜接。
3.關於自由裁量權。《條例(草案)》對部分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幅度過大,導致自由裁量權過大,容易引發執法不公和腐敗行為,建議對具體違法行為和相應的處罰標準作詳細的區分,縮小處罰標準上下限之間的差距。
此外,委員們還對文本的邏輯結構、概念表達、具體文字、篇幅和選擇性引用上位法的問題提出了修改意見。市人大城建環資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認為,《條例(草案)》基本成熟,建議提交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