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慈城古縣城保護條例

2010年4月28日寧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慈城古縣城保護條例
  • 地區:寧波市
  • 類型:保護條例
  • 通過時間:2010年4月28日
條例全文,修改情況,草案說明,審議意見,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慈城古縣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慈城古縣城的規劃、保護、管理和利用。
慈城古縣城內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和歷史建築的保護,適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慈城古縣城的保護範圍,是指位於江北區慈城鎮的原古城區(護城河以內)和慈湖及其周邊地區。
第四條 慈城古縣城的保護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有效保護、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和江北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慈城古縣城保護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江北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慈城古縣城保護的需要,設立慈城古縣城保護專項資金。
第六條 慈城古縣城保護管理機構行使市和江北區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職權,具體負責慈城古縣城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和江北區規劃、建設、文物、城市管理、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及慈城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慈城古縣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慈城古縣城保護工作。對在保護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害慈城古縣城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保 護
第八條 本條例所稱慈城古縣城保護主要是指:
(一)保護古縣城的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
(二)保護古縣城文物古蹟和具有傳統特色的歷史街區、傳統建築、道路、河流、古樹名木等;
(三)保護古縣城的傳統手工藝和民間藝術產業;
(四)保護古縣城的民間傳統文化和鄉土民風民俗。
第九條 江北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慈城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結合慈城古縣城實際,組織編制慈城古縣城保護詳細規劃。
慈城古縣城的保護、管理、改造及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慈城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和慈城古縣城保護詳細規劃的要求。
第十條 慈城古縣城實行分區保護,保護範圍分為核心保護區、風貌協調區和建設控制區:
(一)核心保護區為古縣城內的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保護點及其建設控制地帶、歷史建築和傳統建築群、沿街沿河風貌帶;
(二)風貌協調區為古縣城內除核心保護區之外的歷史街區地段;
(三)建設控制區為古縣城護城河(包括慈湖)以外東、西、北至山脊線、南至S319省道的範圍。
分區保護的具體範圍由江北區人民政府劃定及公布,並在核心保護區的主要出入口設定標誌牌。
第十一條 在核心保護區內不得進行與古縣城保護無關的新建、改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改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在風貌協調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其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應當與古縣城風貌相協調。現有與古縣城風貌不相協調的建(構)築物應當予以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在建設控制區內的各項建設,應當與古縣城風貌相協調。
第十二條 在慈城古縣城保護範圍內禁止新建工業企業,現有工業企業應當予以逐步搬遷。
第十三條 慈城古縣城內街巷恢復應當尊重歷史格局與傳統風貌。
慈城古縣城內歷史建築和傳統建築的維護和修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保持原有的風貌和工藝。
第十四條 國有歷史建築和傳統建築的維護和修繕經費由管理單位承擔,非國有歷史建築和傳統建築的維護和修繕經費由所有人承擔。單位和個人自籌資金維護和修繕歷史建築和傳統建築的,江北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其維護和修繕的面積和程度給予補助。
非國有歷史建築和傳統建築有損毀危險,所有人難以承擔修繕義務的,可以向江北區人民政府申請修繕資助,江北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資助。所有人有能力承擔修繕義務但拒不履行的,江北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承擔,也可以與所有人協商予以置換或者購買。
使用國有歷史建築和傳統建築的單位和個人,不按要求採取保護措施,造成損毀危險且拒不改正的,江北區人民政府可以責令其搬遷。
第十五條 江北區人民政府對慈城古縣城內單位和個人所有的歷史建築和傳統建築,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六條 江北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護規劃,改善古縣城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境,有計畫地引導古縣城內的居民向外分流,使古縣城人口密度達到合理水平。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七條 在核心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在風貌協調區和建設控制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的,應當經規劃等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規劃主管部門在批准前應當徵求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八條 對慈城古縣城內的傳統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經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在核心保護區和風貌協調區內新建的通訊、電力、有線電視等管線設施,地下空間能滿足的,應當入地埋設。對原有的通訊、電力、有線電視等空中管線,有關單位應當逐步改造、入地埋設。
第二十條 禁止在慈城古縣城保護範圍內覆蓋、改道、堵截現有水系、縮小過水斷面和開採地下水。禁止直接向地表水體排放污染物。
禁止在慈城古縣城保護範圍內從事開山、採石、開礦、建墳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 慈城古縣城保護範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規範設定。確因古縣城保護需要,在核心保護區內無法按照標準和規範設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規劃主管部門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慈城古縣城保護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消防工作,並按照消防要求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器材,消除火災隱患。
禁止在核心保護區和風貌協調區內經營和燃放煙花爆竹。
第二十二條 慈城古縣城保護範圍內的生活垃圾實行集中收集。居民應當按照規定的方式、地點、時間傾倒生活垃圾。
慈城古縣城保護範圍內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及相應的化糞設施。禁止亂倒糞便、污水。
禁止在核心保護區和風貌協調區內飼養家禽家畜和食用鴿。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和擅自拆除、占用、遷移慈城古縣城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不得依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搭建構築物。
第二十四條 慈城古縣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容貌標準,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慈城古縣城容貌標準,報江北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核心保護區內的建(構)築物上安裝影響古縣城風貌的設施。
在風貌協調區內的建(構)築物上安裝有關設施時,應當進行必要的裝飾,並符合慈城古縣城容貌標準。
第二十六條 慈城古縣城內的沿街廣告、標識、標誌及店鋪的招牌、門面裝修、照明燈具和光色應當與古縣城風貌相協調,並符合慈城古縣城容貌標準。
第二十七條 慈城古縣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慈城古縣城保護範圍內的古樹名木設定保護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毀壞和遷移古樹名木。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慈城古縣城內的車輛通行與停放實行控制,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利 用
第二十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慈城古縣城投資,發展旅遊業及相關產業。
鼓勵在慈城古縣城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博物館的舉辦、民俗客棧的開發經營;
(二)傳統手工作坊、民間工藝及旅遊產品開發經營;
(三)傳統飲食、醫藥文化研究和開發經營;
(四)傳統娛樂業及民間藝術表演;
(五)民間工藝品開發、收藏、展示和交易;
(六)文化創意產業經營;
(七)其他歷史文化研究、開發和利用。
第三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購買或者租賃慈城古縣城的歷史建築和傳統建築作為參觀遊覽場所和經營活動場所。
單位和個人使用歷史建築和傳統建築時,不得對其造成損壞。
第三十一條 利用慈城古縣城開展大型民眾性活動、影視拍攝活動應當依法報有關部門批准,有關部門在批准前應當徵求慈城古縣城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三十二條 江北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慈城古縣城的開發利用進行指導和監督,適時發布鼓勵和限制經營的項目目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對傳統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等活動的,由慈城古縣城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恢復原狀的,可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損壞傳統建築的,由慈城古縣城保護管理機構予以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恢復原狀的,可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慈城古縣城容貌標準,安裝和設定戶外設施影響古縣城風貌的,由慈城古縣城保護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依照省、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慈城古縣城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傳統建築是指江北區人民政府根據《慈城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年代和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慈城古縣城歷史風貌和特色的,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和歷史建築的建(構)築物。
第三十九條 江北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慈城古縣城保護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於26日至27日上午分別對《寧波市慈城古縣城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委員們認為,慈城古縣城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根據委員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所作的修改,較好地反映了實際情況和需要,內容已經比較成熟。根據法規清理工作的階段性成果提出的廢止8件法規的理由比較充分,修改7件法規草案的內容基本可行。委員們在審議中也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見與建議。法制委員會於27日下午召開會議,研究了委員、列席人員提出的意見,作了進一步修改。現將研究和修改的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寧波市慈城古縣城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
(一)草案修改稿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慈城古縣城保護管理機構行使市和江北區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職權,具體負責慈城古縣城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有的委員建議增加“江北區人民政府設立慈城古縣城保護管理機構”的規定。經研究,考慮到《地方組織法》已對政府工作部門的設立程式作了規定,“由本級人民政府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地方性法規不宜直接規定設立政府有關部門的內容。因此,建議不再增加相關內容。(草案表決稿第六條第一款)
(二)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第三項中“傳統手工藝和民間藝術產業”被第四項規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所涵蓋,建議作適當修改。經研究,建議刪去第四項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總括性表述,使得列舉的相關內容不重複。(草案表決稿第八條第三項、第四項)
(三)草案修改稿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了建設控制區的範圍。有的委員建議將“江北大道”的表述規範化。經徵詢相關部門意見,建議將“江北大道”修改為“S319省道”。(草案表決稿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
(四)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表述文字累贅,建議作適當修改。經研究,考慮到該款與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相關表述一致,建議不作修改。(草案表決稿第十一條第一款)
該條第二款規定,在風貌協調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其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應當與古縣城風貌相一致。有的委員認為,“一致”要求過高,實踐中也難以做到。經研究,建議將“一致”修改為“協調”。(草案表決稿第十一條第二款)
(五)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規定:“慈城古縣城保護範圍內禁止新建、新辦工業企業。現有與古縣城風貌不相一致的工業企業應當予以逐步改造或搬遷。”根據委員的意見,考慮到“新辦”已被“新建”所涵蓋,建議刪去“新辦”。同時,考慮到慈城古縣城保護的實際需要,建議後句修改為“現有工業企業應當予以逐步搬遷”。(草案表決稿第十二條)
(六)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慈城古縣城內街巷恢復應當尊重歷史格局與城市肌理。”根據委員的意見,考慮到“城市肌理”屬於專業名詞,難以被公眾理解,建議修改為“傳統風貌”。(草案表決稿第十三條第一款)
(七)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第二款中的“當地”人民政府修改為“江北區”人民政府。(草案表決稿第十四條第二款)
(八)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規定了慈城古縣城容貌標準的制定。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調整至第二十四條;同時在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中分別增加“並符合慈城古縣城容貌標準”的規定。此外,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的內容進行合併。(草案表決稿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此外,根據委員和列席人員提出的意見,還對草案修改稿的個別文字表述作了必要修改。

草案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政府委託,現將《寧波市慈城古縣城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寧波市慈城古縣城保護條例》的必要性
慈城是一座有著1200年縣城史的歷史古鎮,堪稱“中國江南古縣城標本”。自2001年市委、市政府作出保護開發慈城古縣城的決策以來,慈城鎮先後被命名為全國歷史文化名鎮、全國綜合改革試點鎮和寧波市衛星城鎮。2006年國務院通過的《寧波市城市總體規劃(2001—2020)》將慈城古縣城劃定為新的歷史文化保護區。慈城古縣城2.17平方公里範圍內保存著60萬平方米以明清古建築為主的傳統民居群落,內有1處國家級文保單位,省、市、區級文保單位30多處,較有價值的文物古蹟遍布古城周邊。隨著慈城旅遊開發進程的深入和加快,慈城古鎮的保護、開發、管理出現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一是慈城的產業結構與古城保護不相適應,部分產業和廠房與古城的環境和風貌不協調。二是對現存古建築不能及時得到修繕和維護,致使古建築破壞嚴重,損壞和改建,甚至隨意破牆開店等現象屢有發生,商業店鋪也隨意裝修,與古城的周邊環境極不協調。三是保護古城與居民搬遷之間的矛盾也比較突出。目前古城人員居住密度較大,需要根據古城保護規劃,通過一定的政策和優惠措施將部分古城居民遷入設施配套的新城。四是由於古城保護管理涉及文物、規劃、城市管理等多方面的法律規範,但上位法的規範比較原則,相關部門的管理難度較大。因此,為解決慈城古縣城保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更好地保護和合理利用慈城古縣城,促進寧波的經濟發展和文化繁榮,維護其國家級歷史文化名鎮的地位,制定一部可操作性強,符合寧波實際的地方性法規是非常必要的。
二、《條例(草案)》的形成經過
經過2003年和2007年兩屆市人大代表的廣泛調研,市人大常委會將制定《條例(草案)》納入2008年立法調研項目。同年4月,由市人大教科文衛工委牽頭,市人大法工委、城建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文廣新聞出版局、江北區政府法制辦、慈城鎮政府、慈開公司分別派員組成調研組赴山西、陝西等地學習考察,9月中旬由江北區政府根據考察情況起草了《立法調研報告》,並報市人大常委會。經市人大常委會對慈城古縣城保護立法的必要性與可行性進行論證後,決定將《寧波市慈城古縣城保護條例》列為2009年市人大的立法項目。
為了更好地做好《條例(草案)》工作,經江北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研究決定,成立了由常務副區長蔣旭燦任組長、區相關部門領導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及包括市政府法制辦立法處室負責人、區政府法律顧問等在內的立法起草小組,召開了領導小組工作會議,制定了相應的工作方案,排定了起草工作時間安排表。從2008年12月份開始,起草小組開始收集有關資料,學習研究上位法的有關精神,研究和吸收兄弟城市好的做法。2009年2月,起草小組著手《條例(草案)》起草工作,經過2個多月的起草,4月底形成了《條例(草案)》的初步框架和內容,並先後在慈城、區級有關部門、市級機關相關部門、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範圍內徵求意見,聽取有關專家、學者和有關部門人員的意見,根據各方面的修改意見,前後共進行了七次修改,並於9月29日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後,再次進行研究修改,於2009年10月形成《條例(草案)》上報市政府。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按照立法程式,通過書面和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徵求了市規劃、文物、財政、城市管理、環境保護、公安、旅遊、發展改革等部門的意見,與此同時,還在法制辦網站上徵求意見。在此基礎上,經反覆修改最終定稿,形成了《條例(草案)》,於11月24日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對《條例(草案)》主要內容的說明
(一)關於慈城古縣城保護範圍的規定。由於2003年省政府在對慈城省級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以下簡稱《保護規劃》)的批覆中,對慈城歷史文化保護區的保護範圍有明確的界定,因此按照批覆的要求,《條例(草案)》第二條規定:“慈城古縣城,是指位於江北區慈城鎮的原古城區(護城河以內)和慈湖周邊地段”。同時根據《保護規劃》,《條例(草案)》第八條規定:“慈城古縣城的保護範圍分為核心保護區、風貌協調區和建設控制區”,並對核心保護區、風貌協調區和建設控制區的範圍分別作了界定。
(二)關於慈城古縣城保護管理機構的規定。古城保護涉及到規劃、文物、城市管理、環境保護、公安、旅遊、衛生等眾多的管理部門,如果按照現行體制分別執法,管理難度比較大。國內各地在古城保護中基本都成立了專門的保護管理機構,如麗江、迪慶、閬中等地。按照江北區政府打算設定專門保護管理機構的構想,《條例(草案)》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江北區人民政府慈城古縣城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慈城古縣城保護工作”。在法律責任一章中,相關管理部門的執法許可權也委託給慈城古縣城保護管理機構統一執法,以便於加強集中管理。
(三)關於慈城古縣城保護的規定。省政府批覆的《保護規劃》對慈城古縣城保護的區域及各區域保護的重點作了詳細的規定。為了保證《保護規劃》得到有效實施,《條例(草案)》第二章、第三章就古縣城的保護和管理作了具體的規定。如第十一條規定在核心保護區內不得進行與古縣城保護無關的建設活動;第十二條規定在風貌協調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必須與相鄰區域的風貌相協調;第十三條規定在風貌協調區內禁止新建工業企業,對現有的與古城風貌不相協調的工業企業應予以逐步改造或搬遷;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在古縣城內的建設項目須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等等。
(四)關於對傳統建築保護的規定。《條例(草案)》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條對慈城古縣城內傳統建築的保護和利用作了規定。這是因為在慈城古縣城內,除了一些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保護點外,還存在大量的具有一定旅遊開發價值的古建(構)築物需要保護。2008年國務院發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對名鎮範圍內的歷史建築作了規定,但實施起來難度比較大,主要表現為對歷史建築的開發利用限制較多,為避免在開發利用過程中與之相矛盾,《條例(草案)》未使用歷史建築的概念,而是參照其他城市做法,將其界定為傳統建築,以便於開發利用慈城古縣城。
(五)關於對古縣城開發利用的規定。對慈城古縣城進行立法保護,其中一個重要的目的就是在加強保護的基礎上,合理開發利用慈城古縣城。為了引導古縣城有關產業開發利用的方向,《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借鑑其他古城保護的經驗,明確了鼓勵在慈城古縣城內開展的一些活動。為了更好地利用慈城古縣城的傳統建築,《條例(草案)》第三十條規定:“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或者租用傳統建築,利用傳統建築作為參觀遊覽場所和經營活動場所”。為了明確慈城古縣城保護經費的來源,《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條規定:“政府所屬投資開發機構開發、利用慈城古縣城所得收入應主要用於對古縣城的保養與維修,不得挪作它用。”
(六)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為加強保護和管理的力度,有效制止慈城古縣城保護範圍的違法行為,《條例(草案)》第五章中對違反慈城古縣城保護、管理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

市人大常委會:
《寧波市慈城古縣城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市人大常委會2009年立法項目。2008年,我委會同法制委、城建農資環保委、市政府法制辦、江北區政府進行了立法調研。2009上半年江北區政府作為法規起草單位,按照地方性法規制定計畫,完成了《條例(草案)》起草工作,並提交市政府法制辦。在此《條例(草案)》起草期間,我委會同法制委、市政府法制辦提前介入,多次召開座談會,實地考察調研,聽取各方意見,了解掌握法規起草情況。11月下旬,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條例(草案)》。11月30日,我委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一是保護慈城古縣城文化遺產的需要。慈城被譽為“中國江南古縣城標本”,距今有1200年縣城史。在古縣城2.17平方公里範圍內保存著60萬平方米以明清古建築為主的傳統民居群落,內有一處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省市區級文物保護單位三十餘處,尚未列入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古蹟遍布古城周邊。慈城展現給世人的,除了現實可見的文物古蹟,還有悠久的縣城史孕育的獨具特色的慈城文化,諸如:慈孝、儒學、儒商等等。
二是辦理落實人大代表議案的需要。市十二屆、市十三屆人大一次會議上市人大代表均提出立法議案,要求制定保護慈城古縣城的地方性法規。近年來,慈城先後被命名為全國歷史文化名鎮、全國綜合改革試點鎮和寧波市衛星城鎮。慈城古鎮的重要性和區域優勢日益凸現,2006年國務院通過《寧波市城市總體規劃(2001-2020)》,並將慈城古縣城劃定為新的歷史文化保護區,使立法條件更加充分。
三是調整各方利益,規範政府行政行為,適應古縣城保護與發展的需要。隨著地方經濟社會不斷發展,出現不少新情況新問題,迫切需要在慈城古縣城的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中找到最佳平衡點。有效保護、合理利用,順應慈城古縣城發展預期,滿足民眾發展需求。當前保護中的主要問題是:一因古縣城整體性保護需要進行的產業結構調整,二因古建築年久失修需要的修繕和整體風貌維護,三因政府執法需要的法律依據等等。通過制定保護條例,規範政府行為,切實解決此類問題,符合依法行政的治國理念。從古縣城保護的實際看,地方性立法保護也是現實可行的、最有效力的保護方式。如平遙、麗江古城的立法保護。
四是為加強我市歷史文化名城建設提供法制保障的需要。目前在我國,為鎮域內古蹟的整體性保護專門立法,尚無先例。現行的管理模式、管理許可權,相對於整體性保護的要求尚不適應,在古城保護管理中涉及文物、規劃、城市管理等多方面的法律法規,但上位法的規定比較原則,因此必須從整體性保護的實際出發,制定適合古縣城保護的具體辦法。同時也為寧波其他歷史文化名鎮(村)保護和利用提供借鑑。
總之《條例(草案)》的制定,有助於解決古縣城保護的制度性、結構性問題,提高古縣城保護管理水平,有助於更好地保護和合理利用慈城古縣城,進一步推進我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建設。
二、《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
委員們認為,《條例(草案)》符合慈城古縣城保護的實際需要,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條例(草案)》主要修改意見如下:
(一)關於傳統建築與歷史建築的法律概念界定問題
委員們認為,《條例(草案)》第九條第二項中提到了“傳統建築”概念,上位法只對“歷史建築”的概念作出規定,並未對“傳統建築”作出概念界定,委員們認為需明確“傳統建築”與“歷史建築”的概念界限。
(二)關於慈城古縣城保護與利用的內容
(1)保護和利用要密切圍繞文化。委員們認為慈城古縣城保護不僅要保護有形的物質文化遺產,還要保護無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縱觀《條例(草案)》側重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規定不夠,建議增加有關“文化創意產業、傳統文化研究與開發”條文。如有委員建議草案第九條增加“保護古縣城傳統歷史文化”為第五項。
(2)保護和利用要密切聯繫實際。明清古建築群落是慈城古縣城保護的主要對象,出於這一客觀情況,對於草案第二十二條的消防安全規定,委員們建議,由消防部門和文物保護等有關部門共同編制符合古縣城實際的消防技術標準和規範設定的消防方案,上位法對此也有明確規定。
(3)保護和利用要有評估機制。雖然《條例(草案)》規定“有效保護、合理利用”是慈城古縣城保護管理的原則之一,但草案未規定對政府管理進行評估,建議增加“管理評估”機制的相關內容,以真正落實古縣城保護和利用工作。
(三)關於公民(尤其是原住民)的權利與義務
委員們認為法規調整公民的權利與義務應相統一。《條例(草案)》中存在著權利義務不相統一的情況。如草案第七條,建議增加“對慈城古縣城保護有貢獻者應予表彰、獎勵”,體現權利義務相統一。其他如草案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等規定均存在權利義務不統一。建議在“傳統建築”租賃、使用、購買時適當向原住民傾斜,如可以享有一定的優先權;對法規公布之前已經自行安裝,影響古縣城風貌的裝置,拆除時應適當給予補償;對原住民的生活習慣應給予適度認同。
(四)關於政府管理機制和政府行政責任
委員們認為,《條例(草案)》規定設立綜合性的古縣城保護機構便於集中管理、高效行政,但仍需要進一步明確綜合性保護管理機構與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明確執法主體和行政責任。
另外,有委員對法規授權江北區人民政府“責令搬遷”存有疑義。
此外,委員們還對《條例(草案)》有些條文歸併或刪除,以及個別文字提出了修改意見。
市人大教科文衛民僑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認為,該《條例(草案)》基本成熟,建議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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