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禁止亂張貼亂塗寫暫行規定

《寧波市禁止亂張貼亂塗寫暫行規定》由市人民號發布,1998年4月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禁止亂張貼亂塗寫暫行規定
  • 外文名:The city of Ningbo banned the chaotic post graffiti writing Interim Provisions 
  • 施行:1998年4月5日起
  • 政府令第64:市人民號發布
  • 時間:1998年3月30日
( 自)
第一條 為了維護市容環境整潔,制止亂張貼、亂塗寫行為,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市及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禁止亂張貼、亂塗寫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市及縣(市)、區城建監察機構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本規定的實施和對違反本規定的處罰工作。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建築物、構築物、樹木及其他設施的整潔,並有權制止、檢舉損害其整潔的行為。
第四條 禁止在建築物、構築物、樹木及其他設施上亂張貼、亂塗寫。
零星招貼物應當張貼於固定的公共招貼欄中。在建築物、構築物、樹木及其他設施上張貼其他宣傳品或者塗寫宣傳標語的,應當經批准後,在規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實施,並做到到期及時清除。
第五條 市及縣(市)、區城建監察機構應當加強對亂張貼、亂塗寫行為的管理。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街道、居住區內選擇適當地點,設定公共招貼欄,並加強管理。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所使用、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樹木及其他設施的整潔。對在上述建築物、構築物、樹木及其他設施上亂張貼、亂塗寫的,有權要求行為人及時清除、賠償損失;對沒有及時清除的,應當先行代為清除。
第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的,市及縣(市)、區城建監察機構除責令行為人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或每處10元的罰款。
第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人逾期不清除其亂張貼、亂塗寫污跡的,市及縣(市)、區城建監察機構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代為清除,並由城建監察機構責令其支付代為清除的費用;有關單位和個人已代為清除的,由市及縣(市)、區城建監察機構責令違法行為人支付代為清除費用。
代為清除費用按照亂張貼、亂塗寫每處10元的標準計算;但實際發生的代為清除費用明顯高於規定標準的,按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第九條 市及縣(市)、區城建監察機構在實施行政處罰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對在亂張貼、亂塗寫行為中公布其通訊工具號碼的違法行為人,可以通過其通訊工具通知其於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接受處理。對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可以中止其通訊工具的使用。
中止通訊工具使用的期限,每次不得超過30天。中止通訊工具使用期間內,當事人接受處理的,城建監察機構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電信業務經營單位恢復其通訊工具的使用。
第十條 根據本規定第九條中止違法行為人通訊工具使用的,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由區城建監察機構調查取證後,報市城建監察機構審查決定;各縣(市)及鎮海區、北侖區由當地城建監察機構調查取證後自行作出審查決定。
作出審查決定的城建監察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有關電信業務經營單位中止違法行為人通訊工具的使用。
郵電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有關電信業務經營單位配合執行本規定。對拒不配合執行的電信業務經營單位,由市及縣(市)、區郵電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市及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拒絕、阻礙市及縣(市)、區城建監察機構管理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市及縣(市)、區城建監察機構管理人員應當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於1998年4月5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之前有亂張貼、亂塗寫行為的,應當於本規定施行之日起10天內自行清除;逾期未清除的,按照本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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