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禁止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的規定,2002年2月10日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禁止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的規定
- 頒布時間:2002年2月10日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區內禁止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的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是指未經市城市管理部門批准,擅自在公用設施、牆體、線桿、樹木及其他設施上塗寫、刻畫、張貼的行為。
第四條 本規定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各區城市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轄區內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行為的治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本規定,自覺維護城市容貌。對違反本規定進行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並向城市管理部門進行舉報。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批准的位置上設定公共招貼欄。零星招貼物應當張貼在固定的公共招貼欄內。
第七條 公用設施、牆體、線桿、樹木及其他設施的產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保持其設施整潔美觀的義務;發現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的,應當及時進行清理;不及時進行清理的,由市、區城市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組織人員清理。所需費用由產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擔。
第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管理,發現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的行為涉及到通訊業務的,應當通知有關通訊經營單位停止行為人的通訊業務。通訊經營單位接到城市管理部門的通知書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停止違法行為人的通訊業務。
第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在公用設施、牆體、線桿、樹木及其他設施上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照《濟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的規定,每處處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通訊經營單位接到城市管理部門的通知後,未在規定時間內停止通訊業務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各縣(市)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