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禁止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規定

2001年8月2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2001年8月12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4號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禁止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規定
  • 頒布單位:徐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1.08.12
  • 實施時間:2001.08.12
第一條 為有效制止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行為,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根據《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徐州市市區。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主幹道兩側、公共廣場周圍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行為的監督檢查。
各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除由市城市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行為的監督檢查。
工商、公安、衛生等部門應當認真配合城市管理部門對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行為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四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維護建築物、構築物、樹木及其他設施的整潔,並有權制止、檢舉損害其整潔的行為。
第五條 零星招貼物應當依法張貼於固定的公共招貼欄內。
在建築物、構築物、樹木及其他設施上張貼除零星招貼物外的其他宣傳品或塗寫宣傳標語的,應當依法辦理批准手續,在規定的時間和範圍內實施併到期清除。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建築物、構築物、樹木及其他設施上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
第六條 對本轄區內出現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污跡的,城市管理部門或機構應當追查違法行為人,並依法處理;一時難以發現行為人的,應當組織清除。
第七條 產權人、使用人或物業管理企業對其使用、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樹木及其他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對在上述建築物、構築物、樹木及其他設施上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的,有權要求行為人及時清除,賠償損失,一時難以發現行為人的,應當先行代為清除。
第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糾正,採取補救措施,並依照《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處以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同時違反醫療衛生、工商管理等法律、法規的,由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或由城市管理部門、工商部門、衛生部門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人不清除其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污跡的,由負責查處的城市管理部門組織代為清除,並責令行為人支付代為清除的費用。
建築物、構築物、樹木及其他設施的產權人或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街道辦事處等已組織清除或者代為清除的,可以要求行為人支付代為清除的費用。
第十條 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不及時清除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污跡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糾正,逾期未糾正的,依照《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每逾一日處以五十元以上-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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