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禁止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規定

《本溪市禁止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規定》在2008.10.27由本溪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本溪市禁止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規定
  • 頒布單位:本溪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8.10.27
  • 實施時間:2008.12.01
《本溪市禁止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規定》業經本溪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管理,創造文明、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禁止在城市道路兩側的公用設施、牆體、櫥窗、施工圍擋、線桿、樹木及其他設施上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廣告和其他宣傳品。
第三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負責對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行為的查處工作。各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規劃建設、公安、工商、衛生、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和通信企業應按照各自職能,共同做好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清理整治工作。
第四條 每個公民都有權制止和舉報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行為,對舉報核查屬實的,市、區人民政府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第五條 市城市市容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溪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的規定,本著規範管理、便民服務的原則,在城市道路兩側做好公共招貼欄的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並定期更換招貼欄內容,保證其美觀整潔大方。各新聞媒體應增設廣告專欄和專題節目,方便企業、公民發布各種信息。
第六條 城市道路兩側的建設工地和具有“門前三包”責任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對責任區內出現的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負日常監督和清理責任。未能及時對“門前三包”範圍進行清理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負責責令整改。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根據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的清理任務組織專業隊伍進行清理。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的清理經費納入市級年度財政預算。
第八條 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中留置通信號碼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現場取證,經核實確認後,告知違法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罰。對逾期不接受處罰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通信企業暫停其通信業務。相關通信企業接到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的書面通知後,24小時內停止其通信業務。違法當事人接受處罰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及時通知通信企業恢復其通信業務。
第九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發現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的內容中含有兜售假證、假貨、非法行醫、非法招工的,除按照本規定處理外,應及時向公安、工商、衛生、勞動保障等部門移送案卷材料,公安、工商、衛生、勞動保障等部門應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條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違法行為人限期清洗,並處以每處50元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拒不履行日常監督和清理責任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本溪、桓仁滿族自治縣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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