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治理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辦法

《銀川市治理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辦法》在2012.04.16由銀川市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治理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辦法
  • 頒布單位:銀川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4.16
  • 實施時間:2012.05.01
《銀川市治理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辦法》於2011年11月18日銀川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12年3月2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條 為了維護城市市容整潔,制止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行為,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治理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治理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區、市)城市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治理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工作。
第四條 縣(區、市)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街巷、居民區等公共場所設定信息張貼欄,為發布信息者提供方便,並負責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建築物、構築物、樹木、市政設施上以及居民區等區域塗寫、刻畫、張貼。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的行為都有權予以制止,對其行為可向城市管理部門舉報。
第六條 對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的內容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涉嫌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印章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二)涉嫌買賣假髮票的,移送稅務部門依法查處;
(三)涉嫌非法行醫的,移送衛生部門依法查處;
(四)涉嫌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對移送的案件,公安、稅務、衛生等部門應當在處理完畢後十五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反饋城市管理部門。
第七條 在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的信息中標明通信號碼的,縣(區、市)城市管理部門在調查取證和甄別核實後,報市城市管理部門審核,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出具通知書並附有關證據材料,通知通信管理部門按照通信契約處理。
第八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應當對擅自塗寫、刻畫、張貼在本單位所有或者使用的建築物、構築物上的信息,及時進行清除和整飾。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本物業服務區域內的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進行治理。
沿街商鋪經營者應當保持店鋪外立面的整潔,對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的信息,應當及時清除。
第九條 對組織或者利用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等形式發布信息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人擅自在城市建築物、構築物、樹木、市政設施上塗寫、刻畫、張貼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予以清除,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20329(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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