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陽市禁止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規定

為加強城市市容管理,創造文明、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陽市禁止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規定
  • 發布日期:2017-1-1
  • 生效日期:2017-1-1
遼陽市禁止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管理,創造文明、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建成區內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的清理整治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各區政府及其街道辦事處和公安、工商、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清理整治相關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通信運營企業等應當配合做好治理整治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相關工作。
第四條 清理整治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工作,應當堅持統籌協調、屬地管理、全民參與的原則,採取突擊整治與長效管理相結合的方式,建立治理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的長效機制。
第五條 禁止在建築物、構築物的牆體、樓道及市政公用設施、櫥窗、門窗、施工圍擋、線桿、樹木及其他設施上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廣告和其他宣傳品。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本規定,自覺維護城市容貌。對違反本規定進行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並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進行舉報。
第七條 在城市道路、廣場以及其他公共場所設定的交通、通信、郵政、電力、消防、供水、燃氣等各類公共設施出現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廣告和其他宣傳品的,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清洗,保持整潔、完好。
第八條 各區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規範管理、便民服務的原則,在小街小巷、居民小區設定公共招貼欄,並加強管理。
零星招貼物應當張貼在固定的公共招貼欄內,並定期更換招貼欄內容。
第九條 “門前三包”責任單位對責任區內的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行為負有監督責任;發現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的,應當進行勸阻、制止,並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舉報。
第十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市政府規定的街路兩側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的清理工作。
各區政府負責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承擔任務以外的本轄區內其他街路兩側及非物業居民小區內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的清理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物業小區內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的清理工作,清理經費自行承擔。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隨意塗寫、刻畫、張貼中留置通信工具號碼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現場取證,經核實確認後,告知違法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對逾期不接受處理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將取證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通信運營企業,通信運營企業接到通知後24小時內依法暫停為其違法活動提供服務,待違法當事人接受處罰後,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書面通知通信運營企業恢復為其提供的服務。暫停及重新開通號碼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十二條 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行為違反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或者屬於兜售假證、發布違法廣告、假貨、非法行醫、非法招工等行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拒不履行日常監督責任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阻礙有關行政機關及其他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有關執法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