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3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2年4月3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令第115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04.03
- 實施時間:2012.04.03
(2012年3月23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2年4月3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令第115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12年3月23日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三日
為全面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維護法制統一,根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通知》(國發[2011]25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有關行政強制規定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辦發[2011]150號)要求,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研究,決定修改、廢止以下政府規章:
一、修改的規章
(一)《烏魯木齊市機動車營運業、修理業、交易業和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8號)第二十條修改為“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案件時,有權查驗營運機動車輛、駕售人員證照、乘客的身份證件及隨身攜帶的物品。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
(二)《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試行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9號)第十五條修改為“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按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刪除第十七條。
(三)《烏魯木齊市禁止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的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43號)第七條修改為“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清除工作納入門前衛生保潔責任制。門前衛生保潔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履行責任區的清掃保潔義務”。
(四)《烏魯木齊市優待老年人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對高齡老年人按規定發放基本生活津貼。發放標準和範圍由市民政部門及市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會同財政部門提出,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進行調整。津貼資金由市、區(縣)財政按規定比例承擔,依照相關規定發放”;第二款修改為“區(縣)民政部門應當按規定每年組織所在地的醫療機構為高齡老年人實施一次免費體檢”。
二、廢止的規章
(一)《烏魯木齊市拆除違法建築實施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3號)
(二)《烏魯木齊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8號)
三、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的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條文順序相應調整,重新公布;廢止的規章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
地方規章(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