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寧波市廣播電視管理條例》是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施行時間:2018年6月1日起
檔案信息,目錄,分章介紹,條例的說明,審議報告,

檔案信息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五屆第七號)
《寧波市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已報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8年3月31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三章節目管理
第四章運營服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分章介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廣播電視管理,保障廣播電視設施安全,促進廣播電視事業發展,維護廣播電視用戶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廣播電視管理條例》、《浙江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設施建設和管理、廣播電視節目管理、廣播電視運營服務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廣播電視管理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豐富人民民眾精神文化生活,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四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廣播電視事業的領導,完善廣播電視設施,推進應急廣播體系和鎮(鄉)廣播電視站建設,保障公眾收聽收看廣播電視的基本文化權益,促進多業務信息網路融合,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水平。
第五條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廣播電視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區縣(市)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財政、經濟和信息化、市場監管、公安、國家安全、城市管理、通信管理、無線電管理等有關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廣播電視管理工作。
第二章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六條市和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建設作為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的組成部分,統籌納入本級城鄉規劃,根據國家、省公共文化服務相關標準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狀況、環境條件、文化特色,結合現有的公用通信等各種網路資源,合理確定種類、數量、規模和布局。
第七條城鄉規劃、建設活動應當根據相關規定,為廣播電視網和其他相關信息網路預留所需的管廊通道以及場地、機房、電力設施等。
新建、改建和擴建住宅小區(含辦公、商業用房),應當按照廣播電視相關技術標準,配套設定廣播電視設施。公共建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應急廣播體系建設的要求配套設定廣播電視設施。
廣播電視設施因城鄉規劃調整、技術升級改造等原因被廢棄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拆除。
第八條鼓勵廣播電視企業和電信企業相互合作,推動廣播電視、電信業務融合發展,提高網路資源利用率。
市和區縣(市)廣播電視、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共同推動民用建築中廣播電視網和其他相關信息網路等多業務信息網路建設,實現資源共享,避免重複建設。
市和區縣(市)廣播電視、經濟和信息化、通信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行業監管,維護公平競爭、規範有序的市場環境。
第九條建設單位開展工程建設,應當確保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和廣播電視信號的正常傳輸。
建設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工程所在地區縣(市)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查詢施工範圍內廣播電視設施分布情況等資料,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在建設單位提出查詢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供。
工程建設可能影響廣播電視設施正常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十日前告知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並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可以指派專業人員現場指導。因施工不當造成廣播電視設施損壞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工程建設確需廣播電視設施搬遷的,依照國務院《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受法律保護。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廣播電視設施周圍設立保護標誌,標明保護要求。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下列行為:
(一)向天線、饋線、衛星地面站、微波傳送設施、塔桅(桿)以及附屬設施射擊或者投擲物品;
(二)在廣播電視台(站)、廣播電視網路機房周圍一百五十米範圍內燃放煙花爆竹、燃燒廢棄物;
(三)在標誌埋設廣播電視地下纜線線路的地面上傾倒垃圾、礦渣;
(四)在廣播電視傳送線路上隨意鋪設其他線路;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十一條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的專用供電、供水、通信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予以保障。供電、供水、通信等企業因檢修、改造設施設備需要中斷服務的,應當在中斷服務七十二小時前通知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
第十二條設立廣播電視台(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未經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廣播電視發射、轉播設施,不得擅自占用、干擾廣播電視專用頻段和頻率。
第十三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統一聯動、安全可靠、快速高效、平戰結合的應急廣播體系,通過廣播、電視以及應急廣播智慧型終端等方式,向城鄉居民提供災害預警應急廣播和政務信息發布、政策宣講等服務。
應急廣播建設以及運行維護經費按照規定納入財政預算。
第十四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完善本級應急信息發布流程,並對應急信息發布實施監督管理。
廣播電視台(站)、廣播電視網路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信息廣播管理制度,定期開展應急廣播信號測試,保障應急廣播體系正常運行。
第三章節目管理
第十五條廣播電視台(站)、廣播電視網路運營單位、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和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傳播廣播電視節目,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含有法律法規禁止或者危害社會公德的內容,不得轉播、連結、聚合、集成非法的廣播電視頻道節目。
第十六條鼓勵和支持廣播電視台(站)按照國家規定開展公共服務類廣播電視節目的製作和播出。
非公有資本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資廣播電台、電視台的音樂、科技、體育、娛樂節目的製作。
第十七條廣播電視台(站)和廣播電視網路運營單位應當完整轉播或者傳送中央和本省、市以及所在地縣級廣播電台、電視台的第一套節目。
廣播電視台(站)應當加強直播節目播出管理。直播節目應當具備必要的延時手段和應急措施。
第十八條廣播電視台(站)和廣播電視網路運營單位應當遵守廣告審查和播放管理制度,禁止播放虛假、違法廣告。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商業廣告,不得影響廣播電視節目的完整性,並應當遵守國家關於廣告時長、方式的規定,對廣告時長作出明顯提示。
第十九條廣播電視台(站)和廣播電視網路運營單位應當通過播放公益性廣告、傳播公益性信息、開設專題教育節目等形式,履行社會公益服務義務,承擔社會宣傳教育職責。
發生和可能發生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增播、轉播或者停播特定節目的,廣播電視台(站)、廣播電視網路運營單位和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以及廣播電視等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調整播放安排。廣播電視等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告知運營單位增播、轉播或者停播的內容、原因、依據、期限以及具體要求。
第二十條廣播電視台(站)、廣播電視網路運營單位、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和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與國家網路信息安全相適應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體系和技術保障手段,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廣播電視台(站)、廣播電視網路運營單位、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和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播出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活動。
第二十一條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傳播廣播電視節目,應當履行運營主體責任,加強對其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建立健全節目審查、安全播放、播放備份保存制度。
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應當保障安全播放,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錯誤播放或者非法信息侵入。發現錯誤播放或者非法信息侵入的,應當立即停止播放,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完善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相關管理規範,建立健全廣播電視監測機制,組織實施對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安全播出情況的監督檢查,接受社會公眾對廣播電視節目播出的舉報。對發現的安全播出事故隱患,及時督促相關責任單位予以消除。
廣播電視台(站)、廣播電視網路運營單位、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和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應當配合廣播電視監測等監督檢查活動,如實提供廣播電視節目信號以及相關信息。
第四章運營服務
第二十三條廣播電視網路運營單位應當完善廣播電視公共服務,向社會公布其業務種類、服務範圍、服務時限、資費標準。
廣播電視網路運營單位應當在用戶知情、自願的前提下與其簽訂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廣播電視網路運營單位提供的格式契約條款應當公平合理。
第二十四條廣播電視網路運營單位應當保障用戶的基本收視權益,根據用戶的需要提供基本收視服務並提高基本收視服務質量,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用戶購買非基本型機頂盒等終端設備,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用戶訂購付費頻道等增值服務。
廣播電視網路運營單位應當向居民用戶免費提供基本型機頂盒,並保障社會公眾免費收看中央和本省、市以及所在地縣級電視台第一套節目。
第二十五條市和區縣(市)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引導、推動廣播電視網路運營單位之間開展合作和採用共同定製、集中採購等方式,提高廣播電視機頂盒等用戶終端設備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通用水平。
第二十六條廣播電視網路運營單位提供有線電視收視服務,可以按照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定價原則,合理收取相關服務費用。
廣播電視網路運營單位根據用戶需要提供基本收視服務的,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收取有線數位電視基本服務費。
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其他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其有線電視基本服務費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減免。
第二十七條用戶申請安裝、移裝廣播電視用戶終端設備的,廣播電視網路運營單位應當在其公布的時限內裝機開通。
廣播電視網路運營單位接到用戶故障報修需要上門維修的,應當在契約約定的維修時間內上門維修。在約定時間內不能修復的,應當順延收視服務期。順延的收視服務期自因故障中斷收視服務報修之日起至修復之日止計算。
第二十八條廣播電視網路運營單位提供收費服務或者免費使用服務的,應當在契約期滿前十五日內向用戶作出明確提示,由用戶確認是否延續服務。未經用戶確認延續提供服務的,廣播電視網路運營單位對延續提供的服務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九條市和區縣(市)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廣播電視運營服務監督舉報制度,組織開展廣播電視運營服務質量評價活動,督促廣播電視網路運營單位提高服務質量。
廣播電視網路運營單位應當配合市和區縣(市)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廣播電視設施損壞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履行運營主體責任的,由區縣(市)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廣播電視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是指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台(站)以及對廣播電視傳輸網中的信號發射設施、信號專用傳輸設施、信號監測設施承擔維修保養義務的機構。
(二)廣播電視網路運營單位,是指利用有線方式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輸和接入服務的機構。廣播電視網路運營與廣播電視台(站)未分離的區縣(市),廣播電視台(站)即為廣播電視網路運營單位。
(三)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是指經依法批准取得《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以計算機、電視機、各類手持電子設備等為接收終端,通過網際網路(含移動網際網路)、區域網路、利用網際網路架設的虛擬專網等信息網路,從事製作、編輯、播放(含點播、轉播、直播)、集成、傳輸、下載視聽節目服務,以及為他人提供上載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等活動的單位。
(四)公共視聽載體,是指固定在廣場、建築物(構築物)內外以及公共運輸工具內,向公眾日常播放節目的視聽顯示裝置(僅發布廣告的戶外廣告設施除外)。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寧波市有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寧波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17年12月26日審議通過了《寧波市廣播電視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立法法的規定,現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並就制定條例的有關問題作以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現行《寧波市有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於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寧波市人大常委會對該法規的個別條款進行了修改。該法規對於規範有線廣播電視管理工作、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隨著廣播電視技術與新一代信息技術加速融合,該法規對新出現的信息網路、公共視聽載體傳播廣播電視節目等新事物、新技術已無法涵蓋。同時,廣播電視管理政企分離、管辦分開等體制變革深入推進,人民民眾對豐富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日益迫切,廣播電視事業發展面臨新機遇與新挑戰,需要進一步強化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加強廣播電視設施建設和管理,完善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提高廣播電視網路運營單位運營服務水平。因此,在現行條例的基礎上,採用“廢舊立新”的方式,制定《寧波市廣播電視管理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條例主要內容的說明
(一)關於適用範圍和政府職責。條例第二條規定了法規的適用範圍,即“本市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設施建設和管理、廣播電視節目管理、廣播電視運營服務等活動,適用本條例”。條例也涵蓋了信息網路、公共視聽載體傳播廣播電視節目活動和應急廣播體系建設等內容。
條例第四條強化了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對廣播電視事業的領導職責,規定了“完善廣播電視設施,推進應急廣播體系和鎮(鄉)廣播電視站建設,保障公眾收聽收看廣播電視的基本文化權益,促進多業務信息網路融合,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水平”的職責。
(二)關於設施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條例第六條規定:“市和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建設作為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的組成部分,統籌納入本級城鄉規劃,根據國家、省公共文化服務相關標準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狀況、環境條件、文化特色,結合現有的公用通信等各種網路資源,合理確定種類、數量、規模和布局。”為了鼓勵本市推進廣播電視網、網際網路和電信網等 “三網融合”工作,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鼓勵廣播電視企業和電信企業相互合作,推動廣播電視、電信業務融合發展,提高網路資源利用率。”第二款規定:“市和區縣(市)廣播電視、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共同推動民用建築中廣播電視網和其他相關信息網路等多業務信息網路建設,實現資源共享,避免重複建設。”此外,條例第九條對工程建設時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作了規定。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分別對禁止設立“黑廣播”、建設應急廣播體系和完善應急信息發布等作了規定。
(三)關於節目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對廣播電視台(站)、廣播電視網路運營單位、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和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傳播廣播電視節目的要求作了總體規定。為了突出廣播電視公共服務的屬性,條例第十九條對相關運營單位和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播放公益性廣播、傳播公益性信息、開設專題教育節目和特殊情形下的增播、轉播或者停播特定節目等要求作了規定。為了確保廣播電視節目安全播出,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分別對安全播出的相關管理規範以及廣播電視監測機制等作了規定。此外,由於公共視聽載體量多面廣,運營主體需要加強制度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對公共視聽載體安全播放等作了規定。
(四)關於運營服務。為了完善廣播電視公共服務,提高服務質量,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分別規定了服務契約的簽訂,服務費的收取,安裝、移裝和維修服務以及延續服務等內容。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廣播電視網路運營單位應當保障用戶的基本收視權益,向居民用戶免費提供基本型機頂盒以及保障社會公眾免費收看中央和本省、市以及所在地縣級電視台第一套節目。條例第二十九條對建立運營服務監督舉報制度作了規定。
(五)關於法律責任。考慮到國務院《廣播電視管理條例》、《浙江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上位法對相關違法行為已經作了明確的處罰規定,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了轉致條款。對上位法未明確規定的禁止行為,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設定了相關法律責任。
以上說明和《寧波市廣播電視管理條例》,請予審議

審議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8月下旬,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提請的《寧波市廣播電視管理條例(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的制定適應了新時期廣播電視技術快速發展、廣播電視管理體制變化的形勢,對保障廣播設施的安全、促進廣播電視事業的發展、維護廣播電視用戶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常委會組成人員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工委將草案在《寧波日報》和“寧波人大網”上公布,傳送市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各區縣(市)人大常委會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繫點、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專家徵求意見。先後在北侖區、鄞州區、奉化區召開座談會,徵求三區有關部門、鄉鎮(街道)、廣播電視網路運營單位和電信企業等方面的意見建議。期間,又上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徵詢了省級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同時,法工委與教科文衛工委、市文廣新聞出版局、市法制辦等就草案修改進行了多次溝通協商。12月8日,法制委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修改的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條例名稱
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寧波市有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其調整對象為“有線廣播電視”。現行條例對新出現的信息網路、公共視聽載體傳播廣播電視節目等新事物、新技術已無法涵蓋。同時,實踐中也需要對有線廣播電視之外的設施建設和管理、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職責強化、廣播電視運營最佳化等作出規定。因此,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議案將現行條例名稱修改為《寧波市廣播電視管理條例》。法制委會同教科文衛委研究認為,鑒於法規適用範圍發生變化,修改現行條例名稱是必要的,立法技術上可採用“廢舊立新”的規範形式。
二、關於總則
草案第一條對立法依據作了規定。考慮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不是直接依據的上位法,可以包含在“有關法律、法規”中,因此,建議刪去有關內容。(草案修改稿第一條)
草案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傳播廣播電視節目活動的管理,依照本條例執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理順該款同第一款規定的適用範圍之間的邏輯關係。經研究,考慮到該款內容已經被第一款中“廣播電視節目管理”所涵蓋,因此,建議刪去。
草案第五條第一款對市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廣播電視監測機構職責作了規定。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意見,經研究,為使法規符合中央正在開展的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的要求,建議刪去有關內容。第三款對有關部門職責作了規定。考慮到市政府設立的應急辦公室不是獨立的政府工作部門,建議刪去有關內容。同時,考慮到鎮(鄉)人民政府在廣播電視管理中承擔了一定的職責,建議增加相關表述。(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一、三款)
三、關於設施建設與管理
草案第六條第二款對市和縣(市)有關部門確定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的種類、數量、規模以及布局作了規定。經研究,考慮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該項職能,因此,建議作適當修改。同時,考慮到統籌各類信息網路設施建設的實際需要,建議增加規定“結合現有的公用通信等各種網路資源”的內容。(草案修改稿第六條)
草案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新建、改建和擴建的住宅小區及商用、公共建築應當按照廣播電視相關技術標準配套設定廣播電視設施。”考慮到實踐中除住宅小區應當配置廣播電視設施外,其餘建築採用了建設單位與廣播電視網路運營單位協商配置廣播電視設施方式,經徵詢有關方面意見,建議刪去“商用、公共建築”。(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第二款)
草案第九條對工程建設時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作了規定。經研究,建議根據廣播電視設施保護的實際情況,將第二款、第三款作適當修改。考慮到國務院《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對工程建設確需廣播電視設施搬遷的內容已有相關規定,建議第四款作適當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九條)
草案第十條列舉了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的禁止性行為。經研究,建議刪去國務院《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已作規定的“傾倒含有腐蝕性的化學物品”和“隨意附掛其他線路”行為。(草案修改稿第十條)
草案第十三條對建立應急廣播體系以及經費保障作了規定。經研究,建議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廣播電視村村通向戶戶通升級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6〕20號)有關規定,增加應急廣播體系的建設要求、服務方式等內容。同時,增加應急廣播載體的有關表述,相應刪去草案第三十五條第五項“應急廣播體系”的定義。此外,考慮到現存在廣播電視網路運營單位承擔應急廣播運行維護經費的情形,因此,建議有關經費“按照規定”納入財政預算。(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
草案第十四條第一款對應急管理部門的應急信息發布相關職責作了規定。經研究,考慮到應急辦不是獨立的政府工作部門,建議根據應急管理實際情況,對管理主體作相應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第一款)
四、關於節目管理
考慮到法規僅對信息網路、公共視聽載體傳播廣播電視節目的行為進行調整,因此,建議在相關條文中明確“傳播廣播電視節目”的限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草案第十六條對鼓勵和支持相關廣播電視節目的製作、播出等作了規定。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意見,經研究,為使該規定與國務院《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於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的若干規定》(國發〔2005〕10號)等法規、規定保持一致,既充分調動全社會參與文化建設的積極性,又符合國家對意識形態領域嚴格監管的需要,建議作相應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十八條第一款中“禁止播放虛假、違法廣告”缺少相應的法律責任。經研究,考慮到廣告法、廣電總局《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對相關具體行為已有處罰規定,建議不作規定。(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第一款)
考慮到廣播電視監測在監督管理中的基礎性作用,建議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參考廣電總局《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對草案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廣播電視監測內容進行適當調整充實。(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
五、關於運營服務
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廣播電視網路運營單位不得強迫用戶購買高清機頂盒等終端設備,不得強迫用戶購買付費頻道等增值服務。”考慮到該款設定目的是保障用戶的基本收視權益,經研究,建議作適當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草案第二十五條對保障社會公眾免費收看中央和本省、市電視台第一套節目作了規定。根據教科文衛委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以及國家關於設立電視台的要求,建議增加有關保障社會公眾免費收看“所在地縣級電視台第一套節目”的規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草案第二十六條對有線數位電視收費作了規定。經研究,考慮到2015年發布的浙江省定價目錄已將“居民用戶有線數位電視基本服務收費標準”納入,因此,建議將“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作相應修改。考慮到現減免費用不完全由區縣(市)財政承擔,根據市財政局的意見,建議刪去有關規定。實踐中,減免費用按照規定由政府財政和廣播電視網路運營單位承擔。(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
考慮到我市廣播電視管理中不存在收取設備押金、保證金的情況,建議刪去草案第二十八條有關內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
六、關於法律責任和附則
草案第三十一條規定了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相關行為的法律責任。建議依照《浙江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有關法律責任設定規定和我市實際情況,調整處罰幅度。(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
草案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和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轉播、連結、聚合、集成非法的廣播電視頻道節目的法律責任。考慮到相關行為宜由國家統一界定,同時,《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浙江省公共視聽載體活動管理辦法》等規章中已有相關法律責任規定,且規定不完全一致,因此,建議刪去。實踐中,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理,可以適用相關規章的規定。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意見,建議在草案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定義基礎上,對“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作出界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條第三項)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對草案的其他相關內容和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制委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寧波市廣播電視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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