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辦法

《上海市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辦法》是為了促進上海市公益廣告事業發展,規範公益廣告管理,發揮公益廣告在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暫行辦法》等,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府辦規〔2023〕28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上海市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2月2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促進本市公益廣告事業發展,規範公益廣告管理,發揮公益廣告在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暫行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作原則)
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工作應當堅持正確的政治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以“政府引導為主、各類主體參與、社會各方支持”為工作原則。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公益廣告創作、發布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公益廣告,是指為公共利益服務,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良好道德風尚,促進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提升,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非營利性廣告。
第五條(協調機制)
本市建立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協調機制,由市市場監管局、市精神文明辦牽頭,市新聞出版局、市文化旅遊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委網信辦、市交通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綠化市容局等單位共同參與,負責統籌指導本市公益廣告工作,編制年度公益廣告宣傳指南,研究決定重大事項,推動本市公益廣告事業高質量發展。
第六條(部門職責)
市市場監管局履行廣告監管和指導廣告業發展職責,依法實施公益廣告有關管理工作;市精神文明辦負責組織編制和推動實施公益廣告發展相關規劃、標準,組織重大政治性和公益性主題宣傳,依法實施公益廣告有關管理工作;市新聞出版局負責報紙、期刊媒體公益廣告製作、發布活動的指導和管理;市文化旅遊局負責廣播、電視媒體公益廣告製作、發布活動的指導和管理;市委網信辦負責網際網路企業公益廣告製作、發布活動的指導和管理;市交通委負責公共運輸運載工具和相關場站公益廣告發布活動的指導和管理;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城市建築工地圍擋、道路路燈和綜合桿等場所設施公益廣告發布活動的指導和管理;市綠化市容局負責公益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規劃和管理;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公益廣告活動的指導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政府引導)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公益廣告工作的領導,組織推進本行政區域公益廣告相關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結合工作職責,將公益廣告工作經費納入年度部門預算,組織相關公益廣告創作宣傳。
第八條(社會參與)
廣告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發揮專業優勢,開展公益廣告創作和宣傳。各類廣告發布媒介均有義務發布公益廣告。
鼓勵支持社會各界以提供資金、技術、作品、媒介資源等多種方式積極參與公益廣告活動。
第九條(行業組織)
廣告行業組織應當組織行業積極開展公益廣告活動,創作優秀公益廣告作品,組織公益廣告發布,推動公益廣告創新研究,將成員單位發布公益廣告情況納入行業自律評價體系。
第二章 促進和發展
第十條(宣傳指南)
市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協調機制結合本市廣告產業發展規劃和公益廣告發展目標,確定年度公益廣告重點工作和主要選題,編制年度公益廣告宣傳指南,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質量要求)
公益廣告內容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價值導向正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道德規範要求,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二)體現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語言文字使用規範;
(四)藝術表現形式得當,文化品位良好。
第十二條(作品創作)
本市報刊、電視、廣播等主流媒體應當發揮示範作用,承擔供給優質公益廣告的社會責任。網際網路等新媒體應當積極發揮作用,結合自身特點創作公益廣告。
鼓勵社會各界按照年度宣傳指南積極參與公益廣告作品創作活動,不斷擴大優質公益廣告作品供給,促進城市精神文明建設,營造良好城市文化氛圍。
第十三條(公益賽事)
市精神文明辦、市市場監管局會同廣告行業組織定期舉辦上海市公益廣告大賽,評選優秀公益廣告作品,對優秀創作者給予獎勵支持。
鼓勵支持各級政府部門、公益機構、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積極組織或參與本市公益廣告賽事活動。
第十四條(作品稿源)
公益廣告稿源包括公益廣告通稿、公益廣告作品庫稿件和自行設計製作稿件。中央宣傳部、中央文明辦發布的公益廣告通稿,各級政府部門、公益機構、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創作的公益廣告優秀作品,經著作權人授權同意後,由“文明上海網”和“上海廣告監督管理網”予以收錄,入庫作品供社會無償選擇使用。
第十五條(市場化支持)
鼓勵企業等各類主體出資設計、製作、發布公益廣告或冠名公益廣告賽事、論壇等活動。
企業出資設計、製作、發布或冠名公益廣告的,可以在公益廣告作品中標註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但不得出現商品或服務的相關信息以及企業地址、網站、聯繫方式等內容,不得影響社會公眾對公益廣告內容的認知。其中,平面作品標註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的面積不得超過廣告面積的1/5,音頻、視頻作品顯示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的時間不得超過5秒或總時長的1/5,使用標板顯示標註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的時間不得超過3秒或總時長的1/5。
第十六條(公益元素)
鼓勵企業在創作商業廣告中融入公益元素,體現企業社會責任。支持企業在商品包裝、企業名稱、商標標識等設計中,合理融入社會主流價值理念,傳播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宣傳上海紅色文化、海派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十七條(公益廣告設施)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規劃編制部門,應當規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戶外廣告設施用於公益廣告發布。公益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點位由市、區兩級精神文明辦提出,綠化市容部門統籌規劃。
第十八條(數字公益廣告)
鼓勵各類創作主體積極使用區塊鏈、人工智慧、虛擬仿真等新型數位技術創作易於數位化傳播的公益廣告作品,提高公益廣告創意與技術創新能力。本市網際網路企業應當充分運用數位技術多樣化展示公益廣告作品,通過網站、應用程式等多渠道傳播公益廣告作品。
第十九條(創新研究)
支持具備條件的高校、公益機構、行業組織建設公益廣告創新研究基地和數字公益廣告創作基地,開展公益廣告創新發展研究。
第二十條(設立基金)
支持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等設立公益廣告發展基金,多渠道募集社會資金,支持組織公益廣告大賽、舉辦公益廣告論壇、開展公益廣告創新研究等活動。
第三章 規範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廣播電視發布)
本市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每套節目的每日公益廣告播出時長不得少於商業廣告時長的3%。其中,廣播電台在11時至13時之間、電視台在19時至21時之間,公益廣告播出數量不得少於4條(次),在執行轉播、直播任務等特殊情況下,可以順延播出。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況,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要求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在指定時段播出特定的公益廣告。
第二十二條(報紙期刊發布)
本市市級黨報平均每日出版12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於6個整版;平均每日出版12版(不含)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於4個整版。本市其他各類報紙,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於2個整版。
第二十三條(網際網路發布)
本市政府網站、新聞網站應當每天在網站、客戶端和核心產品的顯著位置發布公益廣告,發布時間應當在6時至24時之間,數量不少於主管部門規定的條(次)。
本市網際網路企業應當利用其運營的網站、套用小程式等積極發布公益廣告,並長期在首頁、首屏宣傳展示公益廣告。本市電信業務經營者要運用手機媒體及相關經營業務經常性發布公益廣告。
第二十四條(電影院發布)
鼓勵電影院在向觀眾明示的電影開始放映時間之前發布公益廣告。
第二十五條(戶外設施發布)
本市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運營主體,每年度應當安排一定數量或比例的戶外廣告設施發布公益廣告。
由政府全額投資興建的公益性戶外廣告設施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築工地圍擋,應當用於發布公益廣告。
公益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者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做好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十六條(公共空間發布)
本市機場、車站、碼頭、影劇院、商場、賓館、商業街區、城市社區、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的廣告設施,公車、捷運、長途客車、火車、飛機等公共運輸工具的廣告發布介質,適當地段的建築工地圍擋、路燈桿等構築物,均有義務發布公益廣告。
第二十七條(重大活動支持)
本市舉辦的重大活動需要戶外公益宣傳資源支持的,相關廣告發布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優先協調資源發布。涉及製作、安裝、維護等必要成本性費用由需求方承擔。
第二十八條(備案管理)
本市公益廣告發布者應當於每季度第一個月前5日,將上一季度發布公益廣告情況通過“上海廣告監督管理網”報送市市場監管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文明測評)
市、區兩級文明辦應當將公益廣告發布情況納入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網站創建等工作測評。
第三十條(監測檢查)
市市場監管部門對本市主要媒介單位發布公益廣告情況進行監測和檢查,定期公布公益廣告發布情況。
第三十一條(智慧財產權保護)
公益廣告創作者依法享有公益廣告著作權,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使用公益廣告作品,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更改使用。
第三十二條(公共服務平台)
支持建立面向社會的綜合性公益廣告服務平台,實現作品徵集、展示、分享、管理、評價一體化,促進公益廣告作品資源和數據互通共享、監督管理高效便捷。
第三十三條(效能評價)
支持廣告研究機構開展公益廣告效能評價,提升公益廣告的專業性、藝術性、傳播力和感染力。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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