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內容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在臨港地區加快集聚高端製造業、集聚創新創業人才、強化產城融合,促進臨港地區的建設和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域範圍)
臨港地區由中心區(南匯新城)、主產業區、綜合區、重裝備產業區、物流園區和臨港奉賢分區等組成,北至大治河,西至G1501高速公路—奉賢浦東新區界—浦東鐵路四團站(平安站)預控制用地—三團港接規劃兩港大道接中港,東、南至規劃海岸線圍合區域,不含洋山保稅港區(陸域)。
第三條(功能定位)
按照國家經濟發展戰略與上海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突出高端製造、研發創新、綜合服務、生活宜居等功能,將臨港地區建設成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新引領區、創新創業人才集聚區和現代產城融合發展示範區。
第四條(管理職責)
本市成立上海市臨港地區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為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委託浦東新區管理,負責統籌推進臨港地區開發建設。管委會行使如下職責:
(一)制訂、修改、實施臨港地區發展規劃、計畫、產業政策和行政管理的具體規定;
(二)接受有關管理部門的委託,負責臨港地區內投資和開發建設等項目的審批;
(三)負責臨港地區建設工程、環境保護等日常管理事務;
(四)接受有關管理部門的委託,負責臨港地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初審以及軟體企業、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認定;
(五)協調上海海關、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等管理部門對臨港地區內企業的日常行政管理;
(六)協調有關管理部門在臨港地區履行行政執法職責;
(七)為臨港地區內企業和相關機構提供指導和服務;
(八)完成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奉賢區人民政府負責臨港地區所轄區域的財政、稅務、工商、公安、文化、教育、衛生、綠化市容、民政、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口和計畫生育以及農村、社區等公共事務的協調和管理。
第五條(保障機制)
本市支持管委會、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奉賢區人民政府在臨港地區實施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創新,建立下列保障機制:
(一)高效便捷、統一協調的管理服務機制;
(二)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政保障機制;
(三)工業用地高效利用機制;
(四)規劃滾動修編、加強產城聯動機制;
(五)優勢互補、多元開發機制;
(六)宜居優先、超前配套機制;
(七)支持創新創業和集聚人才機制;
(八)政府部門率先、引領帶動機構集聚機制。
第六條(財政資金支持)
本市設立臨港地區專項發展資金,支持臨港地區開發、建設和發展,主要用於符合臨港地區產業發展方向的企業扶持、人才引進、人才培養、研發資助、創業扶持、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等。專項發展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市財政會同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等管理部門和管委會另行制定。
市級財政安排的有關產業支持專項資金中用於臨港地區產業發展的部分,由管委會根據相關專項資金規定的用途統籌使用。市相關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使用指導和監督評價,管委會負責推進具體項目的實施、驗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奉賢區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資金,用於支持臨港地區開發建設和發展。
第七條(臨港地區規劃)
臨港地區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經濟發展戰略以及區域總體規劃,體現臨港地區與洋山深水港等周邊區域統籌協調、聯動發展的要求。
臨港地區規劃由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管委會組織編制,經徵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奉賢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意見後,按照規定程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管委會可以根據臨港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結合臨港地區建設項目實施情況,組織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臨港地區各類專項規劃,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編制。
第八條(土地儲備和前期開發管理)
管委會應當根據臨港地區規劃提出土地儲備方案,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報批。臨港地區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委託相關單位組織前期開發和管理。前期開發工程的實施單位,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奉賢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負責相關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補償工作。
第九條(委託實施行政審批)
管委會接受市、區有關管理部門的委託,在臨港地區實施下列行政審批事項:
(一)商務管理部門委託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以及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及生產能力證明、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的審批;
(二)發展改革等管理部門委託的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和備案;
(三)規劃管理部門委託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定規劃條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以及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
(四)土地管理部門委託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五)建設交通管理部門委託的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批,抗震設防審查(超限高層建築抗震設防專項審查除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審批,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的審批,車輛或者車輛載運貨物後總重量超過城市道路限載量或者通行條件的通行審批,依附城市橋樑、隧道架設管線的審批,城市橋樑、隧道安全保護區域內施工的審批,以及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設定各類設施的審批;
(六)綠化市容管理部門委託的對建設項目配套綠化方案的意見徵詢,對建設項目配套綠化的竣工驗收,臨時使用綠地許可,遷移、砍伐樹木(古樹名木、古樹後續資源除外)的審批,對城市建築垃圾(包括工程渣土)處置(分批排放,回填)的申報核准,以及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審批;
(七)水務管理部門委託的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核、在堤防上建設工程驗收審批等水利審批,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水壓審批、建設項目節水設施設計方案審核等供水審批,以及自建排水設施接入公共排水系統建設計畫審批等排水審批;
(八)民防管理部門委託的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審批,民防工程建設費的減免審核,以及民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九)環保管理部門委託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建設項目試生產(試運行)、建設項目環保竣工驗收的審批,排污許可證發放,建築工地夜間施工作業審批,以及污染物處理設施閒置、拆除的審批;
(十)其他有關管理部門依法委託的行政審批事項。
前款行政審批事項委託的具體內容,由管委會與有關部門在委託書中予以明確。
管委會應當將受託實施行政審批的情況報送委託的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實施方案)
管委會應當會同綠化市容管理部門編制臨港地區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實施方案,並按照法定程式報批。
第十一條(日常管理事務)
管委會在臨港地區承擔下列日常管理事務:
(一)建設工程報建、設計檔案審查、建築節能管理、新型材料使用管理(新型材料認定除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以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投標情況備案等建築工程管理;
(二)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監督檢查;
(三)建設工程城建檔案驗收;
(四)公交首末站的規劃管理、參加停車場(庫)建設工程規劃驗收;
(五)生活垃圾處置申報管理;
(六)區域內污染源的監督管理、環境質量和污染源監測、污染事故應急處理、環境統計等環境管理事項。
第十二條(規範審批和管理行為)
本市商務、發展改革、規劃土地、建設交通、綠化市容、水務、民防、環保、交通港口等管理部門應當對管委會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和日常管理事務加強指導和監督,並開展實施情況的檢查。
管委會應當提高專業水平和能力,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審批和日常管理,並接受有關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三條(集中辦理行政事務)
管委會應當會同市工商、質量技監、財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檔案等管理部門以及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奉賢區人民政府設立臨港地區統一的行政審批服務中心,集中受理及辦理管委會和有關部門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簡化程式,提高效率,並強化項目審批諮詢服務等功能。
第十四條(政務公開)
管委會應當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將涉及審批事項的依據、內容、條件、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予以公示。
申請人要求管委會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管委會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第十五條(企業的設立)
在臨港地區內設立企業,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審批手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前置審批的事項,由本市有關管理部門實行集中辦理,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前置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有關企業和項目的認定)
臨港地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初審以及軟體企業、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認定,由市科技、經濟信息化管理部門及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機構等委託管委會統一進行。管委會按照“堅持認定標準和提高效率、簡化程式、方便企業”的原則,開展認定工作,並將認定結果報市有關管理部門、機構備案。
市有關管理部門、機構對管委會的認定和發證工作進行監督;對不符合標準或者要求的認定結果,有權予以撤銷。
第十七條(吸引機構集聚)
本市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重大項目優先在臨港地區布局,鼓勵與臨港地區產業發展相關的科研院所、科技服務機構向臨港地區集聚。
本市支持臨港地區企業建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研發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科研技術機構。
第十八條(創新創業扶持)
管委會應當為在臨港地區開辦創新型、科技型企業的當事人,組織提供工商註冊、辦公場地、融資擔保、產業促進、公共服務等全過程服務,並根據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創新創業扶持政策。
第十九條(吸引人才和簡化出國手續)
鼓勵國內外創新創業、高技能等各類人才到臨港地區工作和居住,並按照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引進人才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和臨港地區引進人才優惠政策,辦理《上海市居住證》或者戶籍。
簡化臨港地區內有關人員因公出國、出境的審批手續。對因公需要經常出國、出境的人員,可以實行“一次審批、多次有效”的出國審批辦法或者辦理一定期限內多次往返香港、澳門的出境手續。
第二十條(優惠待遇)
臨港地區內企業和項目,經有關管理部門、機構或者管委會認定,可以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下列優惠政策:
(一)鼓勵現代裝備製造產業發展及技術進步的各項優惠政策;
(二)鼓勵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各項優惠政策;
(三)鼓勵軟體產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四)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優惠政策;
(五)鼓勵發展文化、體育、旅遊、會展項目的相關優惠政策;
(六)鼓勵投資和改善投資環境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完善中介服務)
管委會應當通過完善中介服務體系,為臨港地區內企業、機構提供人才、勞務、財務、會計、金融、保險、專利、法律、公證等各類中介服務。
第二十二條(受理投訴和處理)
臨港地區內的企業認為有關管理部門的管理行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或者應當享受的優惠待遇未得到落實的,可以向管委會投訴。管委會應當依法予以協調、處理。
第二十三條(農村村民建房管理)
臨港地區農村村民建房,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農村村民建房管理的規定,並符合臨港地區規劃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和廢止事項)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2日起施行。2010年6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6號令公布的《上海市臨港產業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