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戶外招牌設定管理辦法

上海市戶外招牌設定管理辦法

《上海市戶外招牌設定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上海市戶外招牌設定管理,維護市容環境整潔有序,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據《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2020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1號公布《上海市戶外招牌設定管理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2月,為認真貫徹實施《辦法》,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印發了關於做好<上海市戶外招牌設定管理辦法>實施準備工作的通知(滬綠容〔2021〕43號)。

 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對《上海市戶外招牌設定管理辦法》進行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戶外招牌設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1年3月1日 
  • 發文字號: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20年)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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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辦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1號
《上海市戶外招牌設定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10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龔正
2020年12月28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戶外招牌設定管理辦法
(2020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1號公布)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戶外招牌設定管理,維護市容環境整潔有序,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據《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招牌的設定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戶外招牌,是指在自有或者租賃的辦公、生產經營場所建(構)築物外立面及用地範圍內設定,用於表明其名稱、字號、標識等內容或者建築物名稱的戶外設施。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標識標牌的設定,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管理。
  第四條(管理職責)
  市綠化市容部門是本市戶外招牌設定的主管部門,負責戶外招牌設定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區綠化市容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戶外招牌設定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在區綠化市容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戶外招牌設定的相關具體管理工作。
  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房屋管理、文物、商務、市場監管、應急、語言文字和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設定要求)
  戶外招牌設定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技術規範的要求,遵循公序良俗,弘揚社會正能量,體現城市人文特色,展現個性和創意,並與區域環境、建築風格相協調。
  第六條(技術規範)
  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公共安全、城市容貌等方面的要求,編制戶外招牌設定技術規範。
  技術規範應當明確戶外招牌的設定位置、規格、數量,內容規範,以及設計、製作、施工安裝、維護保養、安全檢測等要求。
  第七條(設定導則)
  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轄區戶外招牌設定導則,對主要道路沿線和景觀區域、歷史風貌區等重點區域內以及文物保護單位、優秀歷史建築等重點建(構)築物上戶外招牌的設定予以指導、規範。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編制前款規定範圍以外的戶外招牌設定導則。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予以指導。
  設定導則應當根據技術規範,並結合區域環境、建築風格、業態特點等編制。
  第八條(徵求意見和公布)
  技術規範和設定導則編制過程中,編制機關應當徵求相關單位、行業協會、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編制完成後,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禁設情形)
  戶外招牌設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構)築物形象;
  (二)妨礙他人生產經營或者居民正常生活,影響他人對建(構)築物合法使用;
  (三)利用違法建築、危險房屋,以及危及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安全;
  (四)利用樹木或者損毀綠地;
  (五)妨礙無障礙設施使用;
  (六)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設定許可)
  戶外招牌設定應當按照《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取得區綠化市容部門的批准。區綠化市容部門可以採取告知承諾方式實施戶外招牌設定審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歷史文化風貌區或者風貌保護街坊內、風貌保護道路或者風貌保護河道沿線、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優秀歷史建築上設定;
  (二)設定箱體式整體結構戶外招牌、大型垂直外牆式戶外招牌或者高度大於2.5米的獨立式戶外招牌;
  (三)超過建(構)築物3層或者在建(構)築物10米以上部位設定;
  (四)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
  在歷史文化風貌區或者風貌保護街坊內、風貌保護道路或者風貌保護河道沿線、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優秀歷史建築上設定戶外招牌,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歷史風貌區、文物、優秀歷史建築的保護、管理要求。
  區綠化市容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採用多種方式,為設定人知悉戶外招牌設定許可、技術規範要求、設定導則引導方向以及相應法律責任等內容提供便利。
  第十一條(規劃審核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已明確戶外招牌設定位置,且屬於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情形的,規劃資源部門在審核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徵求綠化市容部門意見。
  第十二條(質量安全要求)
  從事戶外招牌設計、施工安裝和檢測等活動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技術規範的要求,並對設計、施工安裝、檢測等的質量和安全負責。
  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將具備戶外招牌設計、施工安裝、檢測等相應能力的單位名錄向社會公布,便於設定人查詢。
  第十三條(設定人責任)
  設定人應當對戶外招牌進行維護保養,保持戶外招牌整潔、完好、美觀;圖案、文字、燈光等顯示不全或者破損、污濁、腐蝕、陳舊的,應當修復。
  設定人應當加強對戶外招牌的日常管理,對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應當及時整修或者拆除。在颱風、暴雨等惡劣天氣期間,設定人應當加強對戶外招牌的安全檢查,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屬於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情形的,設定人應當按照規定委託專業檢測單位,定期對戶外招牌進行安全檢測,並向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鄉)人民政府提交安全檢測報告。
  第十四條(所有權人責任)
  建(構)築物所有權人(以下簡稱所有權人)與設定人不一致的,所有權人應當督促設定人依法設定、管理戶外招牌。
  設定人違反規定設定戶外招牌或者未履行相關責任的,所有權人應當及時向區綠化市容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鎮(鄉)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五條(特殊情形下的拆除)
  設定人搬遷或者終止辦公、生產經營的,應當自行拆除戶外招牌。
  所有權人與設定人不一致,且設定人未自行拆除戶外招牌的,所有權人應當予以拆除。
  第十六條(公眾責任險)
  鼓勵設定人、所有權人購買公眾責任險等相關責任保險,增強抵禦風險、保障安全的能力。
  第十七條(安全保障)
  綠化市容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戶外招牌安全檢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專業檢測單位對戶外招牌進行安全抽檢;必要時,可以組織實施戶外招牌的集中安全檢查和整治。
  遇有惡劣天氣的,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督促設定人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八條(自律共治)
  鼓勵一定區域內的設定人成立自律組織,對戶外招牌設定實行自我管理。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轄區實際,推進戶外招牌設定的自律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一網通辦和一網統管)
  本市戶外招牌管理依託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平台,為設定人辦理戶外招牌設定手續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本市戶外招牌管理納入城市運行“一網統管”體系。
  第二十條(信用監管)
  設定人和相關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將相關失信信息歸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並依法採取懲戒措施。
  第二十一條(投訴和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可以向綠化市容部門、城管執法部門、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在規定期限內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予以反饋。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檢測要求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設定人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檢測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或者鎮(鄉)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設定要求等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和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設定人違反規定設定或者未履行相關責任的,按照《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承諾要求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設定人違反承諾的,按照本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行政責任)
  綠化市容部門、城管執法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處罰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安全抽檢等職責的;
  (三)對發現、投訴或者舉報的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戶外廣告規定的適用)
  利用戶外招牌發布廣告的,按照戶外廣告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實施準備

為認真貫徹實施《辦法》,現就做好實施有關準備工作,《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關於做好<上海市戶外招牌設定管理辦法>實施準備工作的通知》(滬綠容〔2021〕43號)印發。內容如下:
各區綠化市容局,自貿區保稅區管理局,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
《上海市戶外招牌設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20年12月28日以市政府第41號令公布,將於2021年3月1日起實施。為認真貫徹實施《辦法》,現就做好實施有關準備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認真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強本市城市管理精細化工作的要求,以確保城市公共安全、提升設定管理能效為原則,通過《辦法》的貫徹實施,進一步完善管理體制,規範設定行為,補齊管理短板,改善城市空間形象,提升城市環境品質,保障城市運行安全。
二、工作目標
  (一)建立管理機制。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建立市、區、街鎮三級,以街鎮日常為主的管理模式,落實管理責任。按照分類管理的原則加強設定管理,通過依託格線化、智慧型化和“一網通辦”“一網統管”管理方式,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實現全過程閉合管理。
  (二)落實安全責任。制定技術規範,明確戶外招牌安全管理質量要求,落實設定人、建(構)築物所有權人、管理部門等多方安全管理責任,針對不同環節採取多種管理措施,實行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確保設施設定安全。
  (三)提升設定品質。編制設定導則,通過導則引導和專業設計相結合,鼓勵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運用,提高設定品質。同時,倡導社會各類組織、社區積極主動參與戶外招牌創意設計,充分體現戶外招牌個性化特點,實現社會多方參與共治的良好局面。
三、主要任務
  (一)制訂出台相關配套檔案。市局制訂《〈上海市戶外招牌設定管理辦法〉實施若干規定》《上海市戶外招牌設定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實施辦法》《上海市戶外招牌設定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後續監管規程》等相關配套檔案,進一步細化《辦法》中的具體工作內容、工作要求、工作標準、工作口徑、工作措施等。
  (二)編制發布規範標準、設定導則。市局編制發布《上海市戶外招牌設定技術規範》(以下簡稱《技術規範》)。各區(相關單位)綠化市容管理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街鎮管理部門)應根據《辦法》規定,分別牽頭編制本轄區戶外招牌設定導則,提出具體引導要求。
  (三)套用智慧型化管理信息系統。市局開發戶外招牌智慧型化綜合管理信息系統,進一步梳理最佳化戶外招牌設定管理流程。信息系統與格線化平台和“一網通辦”“一網統管”系統全面實現功能對接,各區(相關單位)綠化市容管理部門要按照要求配合做好前期試點工作,並指導街鎮相關管理人員在《辦法》正式實施前實現能用、會用信息系統。
  (四)建立分類審批體系。對採取常規行政許可方式的應建立事前審批、事中事後監管等制度。對採取告知承諾方式的應制定告知承諾實施辦法及後續監管措施規程等。市局統一修訂完善戶外招牌設定許可文書、業務手冊和辦事指南。各區(相關單位)綠化市容管理部門要按照《辦法》和市局要求,結合本區實際,落實行政審批視窗、行政審批受理人員等,全面做好行政許可工作。
  (五)提供社會服務。市局將梳理並公布具備戶外招牌設計、施工安裝、檢測等相應能力的單位名錄,便於設定人查詢。
四、保障措施
  (一)領導重視。各單位要高度重視《辦法》的實施準備工作,準備工作做得充分與否直接關係到《辦法》的實施效果。各單位要根據本通知要求,細化工作任務,明確責任主體,落實工作責任。業務部門要加強與法規、許可等部門的溝通協調,根據職責分工落實各項準備工作。市局將對各區(相關單位)落實《辦法》實施準備工作情況開展調研指導,督促各項準備工作落實到位,確保《辦法》3月1日起順利實施。
  (二)力量落實。要根據《辦法》規定,梳理明確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和街鎮管理部門的工作職責。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戶外招牌設定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主要承擔編制設定導則、行使行政許可、開展安全抽檢、指導街鎮日常監管等職責。街鎮管理部門在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戶外招牌設定的相關具體管理工作,主要承擔結合實際編制設定導則、落實日常監管、開展安全抽檢、督促管理對象落實安全責任、組織查處違法設定等職責。同時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和街鎮管理部門均要做好突發事件的處置、戶外招牌設定管理的宣傳等工作。通過理順管理機制,明確工作事項等,實現各級管理部門職責清晰、分工明確、無縫銜接。各區(相關單位)綠化市容管理部門和街鎮管理部門要進一步細化工作職責,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落實管理力量,確保《辦法》得到全面順利實施。
  (三)宣貫到位。各區(相關單位)綠化市容管理部門要認真組織《辦法》的學習宣傳,分管領導、業務部門工作人員要帶頭學,學深、學細、學透。同時全市要開展多層次、多形式宣貫工作,市局將組織對各區(相關單位)綠化市容管理部門、行業企業等開展宣貫培訓,各區(相關單位)綠化市容管理部門要組織對各街鎮管理部門開展宣貫培訓。通過宣貫培訓等各項工作,提高各級管理部門的管理能力水平,提高全社會依法設定的思想意識和守法自覺性。
  (四)平穩過渡。對擬新設定的戶外招牌要按《辦法》規定全面嚴格實行行政許可。對已設定的存量戶外招牌,各區(相關單位)綠化市容管理部門和街鎮管理部門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按照《辦法》以及依據《辦法》授權制定的技術規範相關規定做好後續規範設定管理工作。
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1年2月9日

修改信息

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對《上海市戶外招牌設定管理辦法》進行修改。

修改內容

  1.將第十條條標修改為“設定手續”,在第一款中的“戶外招牌設定”後增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刪去“區綠化市容部門可以採取告知承諾方式實施戶外招牌設定審批,但下列情形除外”。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設定前款以外的戶外招牌的,設定人應當在設定前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鎮(鄉)人民政府辦理備案手續。
  2.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3.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條標修改為“行政處罰”,條文修改為: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
  4.在第五條中的“技術規範”後增加“設定導則”;將第十條原第三款中的“設定許可”修改為“設定許可和備案”,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修復”修改為“及時修復或者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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