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修正案(草案)

《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修正案(草案)》在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進行了審議,於2022年6月全文公布,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修正案(草案)
  • 公布時間:2022年6月
主要內容
《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修正案(草案)》共十六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固化完善生態文明建設領導機制
《修正案(草案)》明確本市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建設領導機制,實行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通過設立市、區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統籌協調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
(二)完善光污染治理規範
《修正案(草案)》在整合現有“光污染”防治措施基礎上,作了進一步完善、升級:一是強化源頭管控,要求在道路照明、景觀照明等城市照明相關規劃中明確分區域亮度管理措施。二是強化綠色照明,要求住建、綠化市容等部門完善城市照明智慧型控制網路,推廣使用節能、環保的照明新技術、新產品,提高照明的綠色低碳水平。三是強化技術要求,規定道路照明、景觀照明以及戶外廣告、戶外招牌等設定的照明光源不符合照明限值等要求的,設定者應當及時調整;在監控設施建設過程中,應當推廣套用微光、無光技術,防止造成眩光干擾。四是強化居住環境保護,明確在居民住宅區及其周邊設定照明光源的,應當採取合理措施控制光照射向住宅居室窗戶外表面的亮度、照度,禁止設定直接射向住宅居室窗戶的投光、雷射等景觀照明;在規劃確定的景觀照明核心區域內營造光影效果確需投射的,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合理控制光照投射時長、啟閉時間,相關信息需向社會公布。
(三)強化環境治理舉措
《修正案(草案)》一是增加智慧環保的規定,要求依託“一網通辦”“一網統管”平台融合賦能環境保護,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強環境監管等信息的歸集、共享和分析套用;二是明確禁塑限塑規範,推廣套用可循環、易回收、可再生利用的替代產品;三是夯實產業園區環保責任,規定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明確園區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及管理人員等具體責任;四是完善固體廢物管理,對推進建築垃圾、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的資源化再利用提出基礎性要求。
此外,《修正案(草案)》對照新制定、修改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調整了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的主體,刪除了排污收費、環保設施拆除或者閒置的審批等規定,並對相關處罰條款、個別文字表述作了相應修改。
三、徵求意見的重點
1、對加強光污染治理的意見和建議;
2、對完善固體廢物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3、對強化一次性塑膠製品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4、其他意見和建議。
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修正案
(草案)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
本市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建設領導機制,實行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
本市設立市、區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加強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同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二、將第七條改為第八條,第一款分為兩款,作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區生態環境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對轄區內社區商業、生活活動中產生的大氣、水、噪聲、光等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綜合協調。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發現轄區記憶體在環境污染問題的,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執法事項履行執法職責;不屬於自身執法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向區生態環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
本市加強環境治理數位化建設,依託“一網通辦”“一網統管”平台融合賦能環境保護,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慧等現代信息技術,加強環境監管等信息的歸集、共享和分析套用,提升環境治理智慧型化水平。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綠化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門在組織編制道路照明、景觀照明等城市照明相關規劃時,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生態環境保護、交通安全和提升城市品質等需要,明確分區域亮度管理措施,對不同區域的照明效果和光輻射控制提出要求。
五、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本市住房城鄉建設、綠化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照明相關規劃和節能計畫,完善城市照明智慧型控制網路,推廣使用節能、環保的照明新技術、新產品,提高城市照明的綠色低碳水平。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
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和本市明令禁止或者限制的一次性塑膠製品。
本市鼓勵和引導塑膠製品綠色設計,推廣套用可循環、易回收、可再生利用的替代產品,減少使用一次性塑膠製品。
七、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園區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履行下列環境保護管理職責:
(一)明確園區環境保護管理機構以及管理人員;
(二)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和生態環境準入有關規定;
(三)做好園區環境基礎設施規劃,配套建設大氣環境監測、污水收集處理、固體廢物收集貯存轉運、噪聲防治等環境基礎設施;
(四)建立環境基礎設施的運行、維護制度,並保障其正常運行;
(五)對園區內排污單位開展環境保護巡查,發現環境違法行為的,及時向生態環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六)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環境保護管理職責。
八、將第五十二條改為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
市農業農村、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規劃資源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並分別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將第五款修改為:
未利用地、復墾土地等擬開墾為耕地的,區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規劃資源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符合農用地環境質量標準的,方可用於農業生產。
九、將第五十四條改為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
本市採取措施推進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建築垃圾、農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的減量化;鼓勵採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管理措施對固體廢物進行資源化再利用,不能資源化再利用的固體廢物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置。對危險廢物實行資源化再利用的,資源化再利用活動以及形成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標準規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在資源化再利用前組織技術論證,並將技術論證報告、再利用方案、去向等內容向市或者區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危險廢物再利用單位應當按照備案的再利用方案進行綜合利用。不能再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處置。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二條:
戶外設定照明光源、建築物外牆採用反光材料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標準規範。
十一、將原第五十八條改為第六十三條,修改為:
本市嚴格控制建築物外牆採用反光材料。建築物外牆採用反光材料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光反射環境影響論證,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物外牆採用反光材料建設的監督管理。
道路照明、景觀照明以及戶外廣告、戶外招牌等設定的照明光源不符合照明限值等要求的,設定者應當及時調整,防止影響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車輛、船舶安全行駛。本市住房城鄉建設、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監督管理。
本市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在監控設施建設過程中,應當推廣套用微光、無光技術,防止監控補光對車輛駕駛員和行人造成眩光干擾。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四條:
在居民住宅區及其周邊設定照明光源的,應當採取合理措施控制光照射向住宅居室窗戶外表面的亮度、照度等。
禁止設定直接射向住宅居室窗戶的投光、雷射等景觀照明。在規劃確定的景觀照明核心區域內營造光影效果確需投射的,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合理控制光照投射時長、啟閉時間,並向社會公布。
施工單位進行電焊作業或者夜間施工使用燈光照明的,應當採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十三、將第八十二條改為第八十七條,修改為: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工業企業噪聲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的,由市或者區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未經批准、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從事施工作業,或者在禁止施工的特定期間從事施工作業的,由所在地區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九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設定直接射向住宅居室窗戶的投光、雷射等景觀照明,或者在規劃確定的景觀照明核心區域內投射不符合控制要求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施工單位未採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
十五、刪去第四十三條第三款、第七十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十六、其他修改:
將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中的“城市總體規劃”、第十六條中的“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第二十條中的“城鄉規劃”統一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將第十四條中的“城市區域噪聲環境功能區劃”修改為“聲環境功能區劃”;刪去第二十一條中的“差別排污收費”、第五十九條中的“排污費的徵收和使用情況”、第六十九條中的“開工建設前”;在第二十七條中“物品獎勵”之後增加“以及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將第五十五條中的“環境噪聲”修改為“噪聲”。
經上述條文增刪後,其餘條文的順序和部分文字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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