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旅遊景區景點管理辦法

《西寧市旅遊景區景點管理辦法》在2009.10.29由西寧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旅遊景區景點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9年10月29日
  • 實施時間:2010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西寧市人民政府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西寧市旅遊景區景點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10月20日市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旅遊景區景點的管理,提升旅遊服務質量,有效保護和科學開發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青海省旅遊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
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旅遊景區景點是指《西寧市旅遊發展總體規劃》中所確定的具有參觀遊覽、休閒度假、娛樂健身等功能,有統一的經營管理機構和明確的地域範圍,具備相應旅遊服務設施,並提供相
應旅遊服務的獨立管理區。主要包括:風景名勝區、歷史遺蹟、革命紀念勝地、寺觀教堂、溫泉療養地、自然保護區、度假區、主題公園、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遊樂園、動物園、植物園和水庫以及工業、農業、經貿、科教、軍事、體育、文化藝術等各類旅遊區域。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旅遊景區景點的規劃、建設、保護、經營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旅遊景區景點的規劃、建設、保護、經營和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注重保護、科學規劃、合理開發和永續利用的原則,落實環境與資源保護制度,維護遊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五條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旅遊景區景點建設、經營等旅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景區景點建設、經營等旅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規劃、建設、交通、農牧、林業、城管執法、國土資源、水利、文化、體育、環境保護、財政、公安、工商、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遊景區景點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景區景點的規劃、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和扶持旅遊景區景點發展。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旅遊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旅遊宣傳推介、旅遊基礎和配套設施建設等,強化對重點項目的引導、配套和扶持。
第七條 鼓勵境內外企業、組織和個人通過獨資、合作、合資等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旅遊景區景點的開發建設和經營管理。
第八條 開發建設旅遊景區景點,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及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旅遊景區景點開發建設和保護規劃應由具有相應規劃資質的單位編制,經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九條 開發建設旅遊景區景點,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與其相關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條 在市級和市級以上重點保護範圍內開發建設新景區景點,應當按照景區景點內遊覽、景區景點外食宿的原則劃分遊覽區和生活區,並按規定設定配套的環衛設施和其他服務設施,與景區景點環境協調一致。
第十一條 旅遊景區景點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建設應當與景觀相協調;遊覽區內,不得建設賓館、招待所及休(療)養機構和其他影響自然景觀的永久性建(構)築物。
第十二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景區景點規劃實施情況的動態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制止違反規劃、破壞景觀資源和生態環境的開發活動。旅遊景區景點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有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十三條 利用自然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當採取嚴格的保護措施,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利用歷史人文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當保持其特有的歷史風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遷移、拆除。
第十四條 在旅遊景區景點內進行工程建設,施工單位應當保護周圍的景物、植被、水體和地貌。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植被。嚴禁在景區景點內傾倒建築垃圾。
第十五條 旅遊景區景點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旅遊景區景點管理制度和措施,並負責落實;
(二)設定以遊客中心為主要形式的遊客服務機構,為遊客提供遊覽講解、諮詢、投訴、醫療救護等相關服務;
(三)按照規定設定符合國家標準的景區引導標示標牌和公共信息圖形標誌;
(四)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配備與安全管理工作相適應的專(兼)職人員和必要的安全設備、設施;
(五)對具有危險性的場所或項目設立明顯的提示或者警示標誌,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六)制定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加強應急管理;
(七)按照規定填報旅遊統計月報表、年報表以及節假日報表;
(八)經營涉及公眾安全的特種旅遊項目,其設施、設備應當經有關法定機構檢驗,取得合格證後方
可投入運營;
(九)公開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保證服務質量,不得對旅遊者進行欺詐、勒索、脅迫或誤導;
(十)有效保護和管理自然景觀、文物古蹟、歷史遺址及人文景觀;
(十一)負責旅遊景區景點環境衛生工作;
(十二)主動接受旅遊、價格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十三)其他依法應履行的義務。
第十六條 旅遊景區景點應當遵守門票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設定單一門票和聯票供遊客選擇,禁止向遊客強行出售聯票。景區景點內講解、拍照等所有收費項目及價目、購票須知、營業時間應當製成說明牌,懸掛在售票處明顯位置,向遊客公開。
第十七條 旅遊景區景點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學生等特定對象實行門票減免。
第十八條 旅遊景區景點的從業人員應當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特定崗位應當具備崗位資格或者職業資格的,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 在旅遊景區景點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符合景區景點規劃要求並徵得景區景點經營者同意後,方可辦理營業執照,在規定的地點、範圍從事經營,並自覺接受景區景點經營者和工商、稅務、衛生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在旅遊景區景點從事經營和服務,不得有下列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與旅遊者的契約或者約定;
(二)不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提供服務;
(三)強迫旅遊者接受服務;
(四)對服務範圍、內容、標準等作虛假的、引人誤解的宣傳;
(五)提供質次價高的服務;
(六)出售假冒偽劣的商品;
(七)侵害旅遊者人身和財產安全;
(八)其他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旅遊景區景點的經營者對發生的旅遊安全事故應及時採取救護措施,並向旅遊、公安、安全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旅遊景區景點實行質量等級評定製度。未被評定等級的旅遊景區景點,不得使用等級稱謂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正式開業接待遊客一年以上、具有獨立管理和服務機構的旅遊景區景點,可以申請質量等級評定。園中園、景中景等內部旅遊點,不進行單獨評定。
第二十四條 旅遊景區景點服務質量等級劃分為五級,從低到高依次為1A、2A、3A、4A、5A級旅遊景區景點。旅遊景區景點質量等級評定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引導、扶持具備條件的景區景點創建國家A級旅遊景區景點。對通過國家A級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的旅遊景區景點,優先納入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對外宣傳促銷範圍並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對通過國家A級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的旅遊景區景點,採取部分覆核與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每年進行覆核,三年進行一次全面覆核。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可處緣園園元以上圓園園園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對通過國家A級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的旅遊景區景點服務質量降低或者不符合相應等級標準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直至降低或取消等級的處罰。對於取消或降低等
級的景區景點,應當由相應的評定機構對外公告。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其他行為,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使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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