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為了維護旅遊市場秩序,保障旅遊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一日游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西寧市人民政府令
- 文號:第67號
- 發布日期: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詳細條例,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
第67號
《西寧市一日游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8月17日市政府第 十五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王小青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市 長 王小青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詳細條例
第一條 為維護旅遊市場秩序,保障旅遊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一日游,是指旅行社組織旅遊者以團隊或集中散客的形式,以汽車為旅遊客運工具,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或周邊地區的旅遊景區(點)進行觀光、遊覽、考察等,並於當日返回住地的旅遊經營活動。
第三條 西寧市行政區域內的一日游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一日游的管理工作。
區(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一日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一日游旅遊線路,包括起始點、遊覽景點及活動時間等,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旅遊業發展規劃確定,予以公布。一日游經營實行多家經營、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六條 從事一日游的經營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並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
(二)有依法取得相應證件的駕駛人員和導遊人員;
(三)符合國家規定和行業標準的旅遊交通工具。
第七條 從事一日游的旅遊營運車輛應做到車輛車容整潔,車況性能良好,證照齊全,在顯著位置張貼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的遊客須知,其內容包括參團要求、責任細則、投訴電話、一日游線路及線路價目表、瀏覽參觀點門票價格。
第八條 從事一日游經營活動的駕駛員、票務員、導遊人員和其他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營運時必須攜帶相關服務證件和佩帶統一製作的服務標誌,著裝整潔,文明規範服務。
第九條 從事一日游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候客,不得強行拉客,不得擅自改變已確定的旅遊線路、遊覽景點和活動時間;
(二)按照旅遊線路確定的景點遊覽,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旅遊景點;
(三)按照明碼標示的標準或一日游協定規定的價格收費,不得加價、提價或強行代客購買景區、景點門票,不得收取或變相索取小費及回扣;
(四)不得違背旅遊者意願強迫參觀、購物、就餐或其他消費;
(五)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服務,做到語言規範、舉止文明;
(六)駕駛人員要確保行車安全,熟悉旅遊安全事故處理程式,對意外事故要有應急措施;
(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為旅遊者辦理旅遊意外保險;
(八)途中發現漏載、丟失遊客,必須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九)履行一日游協定的承諾,因經營者責任造成遊客利益受損、延誤遊客行程的,應按協定規定或承諾給予補償;
(十)自覺接受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認真處理旅遊者的投訴;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所作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條 旅遊者參加一日游,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依法向侵權者要求賠償,或向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一日游經營單位旅遊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檢查,會同工商、衛生等部門加強對一日游沿線就餐、購物等服務網點的管理,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服務單位進行文明示範經營,並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旅遊者對旅遊服務質量的投訴。
第十二條 一日游經營單位的機動車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對經營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導遊人員、駕駛人員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給遊客造成損害的,應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