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青海省旅遊景區(點)門票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文化和旅遊局、市場監管局:
為進一步規範旅遊景區(點)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行為,維護旅遊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我省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我委對2011年出台的《青海省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形成了《青海省旅遊景區(點)門票價格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青海省文化和旅遊廳
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6日
青海省旅遊景區(點)門票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旅遊景區(點)門票價格管理,維護旅遊市場價格秩序,進一步促進我省旅遊業和文化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國家及我省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對外開放的旅遊景區(點)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
第三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點)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實施管理。
第四條 旅遊景區(點)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管理,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全省協調、按質論價”的原則,實行省級和市(州)兩級管理制度。
(一)5A級景區(點)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管理。
(二)4A級及以下景區(點)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由各市(州)價格主管部門管理。
第五條 景區(點)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或市場調節價。
(一)依託國家自然資源或文化資源投資興建的旅遊景區(點)門票,以及景區內具有壟斷服務性質的交通運輸服務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景區內其他已經形成充分競爭的交通運輸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觀光車、纜車(索道)、遊船等。
(二)非依託國家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由商業性投資興建的人造景區(點)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旅遊景區(點)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的制定與調整,要按補償旅遊景區資源保護和管理費用以及補償旅遊區內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損失的原則確定。
第七條 各地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旅遊部門的審批許可,制定和調整旅遊景區(點)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制定和調整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旅遊景區(點)門票價格必須實行成本監審,按規定程式進行價格聽證,提高決策透明度。
第八條 對於尚未具備成本監審條件的新開發的旅遊景區(點),根據投資、A級旅遊景區等情況,可核定臨時試行價格。試行1-3年後,根據運行成本等,核定正式門票價格。
第九條 嚴格控制門票價格上漲,合理確定門票價格調整期限和調整幅度,保持票價水平基本穩定。
(一)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門票價格,因成本支出大幅度增加確需調整的,應當在調價前六個月向社會公示。同一景區門票價格上調頻率不得低於3年。
(二)景區門票價格的調整幅度,以旺季票價為準。50元以下的(不含50元),一次提價幅度不得超過原票價的35%;50元(含50元)-100元的(不含100元),一次提價幅度不得超過原票價的30%;100元(含100元)以上的,一次提價幅度不得超過原票價的20%。
(三)不得在勞動節、國慶節和春節等法定節假日期間及之前1個月內提高門票價格和景區內交通運輸等服務價格。
第十條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景區門票價格,應當按照旅遊等相關部門規定的A級標準,合理確定比價關係。
第十一條 景區門票原則上實行一票制,未經批准不得設定園中園門票。
對旅遊景區(點)內必須實行重點保護性開放的特殊參觀點,確需單獨設定門票的,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從嚴審批。在景區內舉辦展覽、大型文體活動,原則上不另外收取門票,確實需要另外收取門票的,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按管理許可權核定一次性門票價格。將普通門票和特殊門票或相鄰的門票合併成聯票的,聯票價格應低於各種門票之和,聯票和普通門票應由遊客自主選購,不得捆綁向遊客強行銷售。
第十二條 季節性較強的旅遊景區門票價格,應當分別制定淡、旺季門票價格,票價應保持合理比價關係。
第十三條 旅遊景區門票價格應充分體現公益性。對具有社會公益性的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城鎮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等門票價格應按規定免費開放。暫不具備免費開放的,應當從低核定門票價格。
第十四條 旅遊景區內觀光車、遊船等交通運輸服務價格,要逐步實行旅遊參觀點一體化管理,要依照有關規定採取招標等方式公開、公平確定經營者,引入競爭機制,提高服務質量,降低服務價格。
對於不能引入競爭的交通運輸服務項目,要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並按照有利於保護資源和環境、方便遊客、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的原則核定價格。交通運輸服務價格應單獨標示、單獨銷售,不得與門票捆綁銷售。
第十五條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景區門票應當實行以下優惠政策:
(一)免門票群體:6周歲(含6周歲)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兒童,60周歲(含60周歲)以上老人,殘疾人、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員、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及軍隊離退休幹部憑有效證件免收門票。
(二)減半收取門票群體:對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及6周歲(不含6周歲)-18周歲(含18周歲)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下學歷學生憑有效證件減半收取門票價格。
(三)對列入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的景區(點),對大中國小學生集體參觀實行免票,學生個人參觀實行半票。
(四)對旅行社等團購門票實行的價格優惠率最高不得超過門票價格的20%,優惠辦法和優惠率要對外公布。
(五)與宗教活動場所有關的景區(點),對所屬的宗教教職人員及其工作人員及所屬的宗教是同一宗教教職人員,或舉行過入教儀式並持有有效證件(如佛道教居士證、皈依證等)的同一宗教信教民眾,應免收門票,但瀏覽參觀點內提供的索道、觀光車、遊船等交通運輸服務項目的費用除外。
(六)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政府政策檔案對門票價格優惠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旅遊景區(點)不得區別中外遊客、本地外地遊客設定兩種門票價格;不得在出售門票的同時強制代收保險費及其他任何費用。普通門票、特殊參觀點門票、聯票及臨時展覽門票必須一併公示,由遊客自願選擇。
第十七條 旅遊景區(點)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的規定。明碼標價方式由同級管理許可權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進行監製。未經監製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製和使用。景區門票價格應當印製在門票票面的明顯位置上,不得用加蓋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標示價格。
第十八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旅遊景區(點)門票和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由旅遊經營者按照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依法自主制定,合理確定票價水平。
鼓勵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景區參照本辦法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現役軍人、殘疾人等特定旅遊消費群體實行門票價格優惠。
第十九條 旅遊景區(點)門票價格應當實行公示制度,在售票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門票價格、門票價格優惠範圍和幅度以及觀光車、遊船等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和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第二十條 旅遊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價格誠信制度,加強自我約束。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予以糾正,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有效期五年。《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青海省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青發改價格〔2011〕77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