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景區門票和相關服務價格管理辦法

《江蘇省景區門票和相關服務價格管理辦法》是由江蘇省發展改革委印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景區門票和相關服務價格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江蘇省發展改革委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景區門票和相關服務價格行為,維護旅遊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旅遊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全省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江蘇省價格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對外開放的風景名勝區、自然與文化遺產地、紅色旅遊景區、自然保護區、鄉村旅遊區、人文景觀(含文物古蹟、宗教活動場所、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等)和公園(含動物園、森林公園、地質公園、城市公園等)等景區門票和相關服務價格行為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依法對景區門票和相關服務價格實施管理,上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的工作指導。
第四條 制定或者調整景區門票和相關服務價格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第五條 景區門票和相關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市場調節價。
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門票,以及景區內具有壟斷服務性質的交通運輸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景區可以在政府指導價範圍內,自主確定價格水平。景區內其他已經形成充分競爭的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非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門票和相關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景區配套建設的停車設施停車收費按照《江蘇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管理。
第六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門票和相關服務價格應當保持基本穩定,從嚴控制價格上漲。
因景區核心遊覽項目增加、遊覽面積擴大、成本支出大幅增加等因素,確需調整門票和相關服務價格的,發展改革部門可以根據景區實際運營成本,綜合考慮景區公共服務特性、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適當調整景區門票和相關服務價格。
第七條 制定或者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門票和相關服務價格應當體現公益性,按照景區與民眾日常生活關係的緊密程度和受保護程度等因素實行分類定價:
(一)除文物建築及遺址類博物館外,各級宣傳文化文物部門歸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館、紀念館和美術館,列入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的景區和以愛國主義教育為目的舉行的各種展覽,應當向社會免費開放。
(二)與居民日常生活關係密切的城市公園應當體現公益性,實行免費開放。暫不具備免費開放條件的,應當實行低票價。
(三)實行保護性開放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等景區,應當考慮景區保護和適度開放等因素,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門票價格。
第八條 制定或者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門票和相關服務價格,應當履行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聽取社會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作出價格決定並及時向社會公告等程式。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徵求旅遊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制定或者調整與宗教活動場所有關的景區門票價格時,應當聽取宗教事務部門、宗教活動場所代表以及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九條 提高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景區門票價格,應當提前6個月向社會公布,不得在法定節假日期間及之前1個月內提高門票價格。景區在政府指導價範圍內調整具體價格水平、淡旺季票價執行時間等,應當提前3個月向社會公布,並按照管理許可權抄報發展改革部門。
第十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門票原則上實行一票制,未經批准不得設定園中園門票。
景區內實行重點保護性開放、確有需要單獨設定門票的景點門票價格,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報發展改革部門批准。
景區內舉辦各種臨時活動原則上不得加價。確有觀賞價值且投入較大的景區,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申報臨時活動的門票價格。
第十一條 將不同景區的門票或者同一景區內不同遊覽場所的門票合併成聯票出售的,應當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報告發展改革部門。合併後的聯票價格不得高於各單項門票的價格之和,並保留各單項門票。
景區內的核心遊覽項目因故暫停向旅遊者開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務的,應當相應降低門票價格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各地區、各景區不得將各種門票、遊覽服務、保險等捆綁銷售,不得價外加價或強制代收其他任何費用。不得區別中外遊客、本地外地遊客設定兩種門票價格。
第十三條 鼓勵景區實行淡旺季票價和非周末優惠價,引導錯時錯峰旅遊消費。
第十四條 景區可以設定月(季、年)度門票,降低旅遊成本,促進旅遊消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月(季、年)度門票價格按照管理許可權報發展改革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應當對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學生、老年人、現役軍人、殘疾人等特定旅遊消費群體實行以下門票價格優惠政策:
(一)對6周歲(含6周歲)以下或者身高1.4米(含1.4米)以下的兒童、70周歲(含70周歲)以上老人、殘疾人以及重度殘疾人的一名陪護人員憑有效身份證件免收門票;對6周歲(不含6周歲)~18周歲(含18周歲)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下學歷在校學生、60周歲(含60周歲)至70周歲(不含70周歲)的老年人憑有效身份證件實行門票半價優惠。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人、軍隊離退休幹部和退休士官(軍士)、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憑有效身份證件免收門票。其他優撫對象按規定減免門票,具體優惠減免政策由各地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三)消防救援人員(含在職、退休、殘疾消防救援人員、消防救援院校學員和政府專職消防員)憑有效身份證件免收門票。
(四)景區內宗教活動場所所屬宗教教職人員及其工作人員;與景區內宗教活動場所所屬宗教是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舉行過入教儀式並持有有效證件(如佛道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證、皈依證等)的同一宗教信教民眾,進入景區前往宗教活動場所免收門票。
(五)鼓勵景區根據自身特點及旅遊市場情況,逐步建立免費開放日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門票價格優惠政策。
(七)鼓勵各地及景區在上述政策規定的基礎上,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進一步加大對特定群體的價格減免優惠力度。
第十六條 景區應嚴格落實明碼標價規定,在其網站、收費場所等醒目位置公示門票價格及遊覽服務內容(含優惠門票價格及優惠對象、優惠條件等),以及單獨收費的相關服務等價格;設有聯票的景區,其聯票價格及遊覽服務內容也應一併公示,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景區的門票價格應當印製在門票票面的明顯位置,不得用加蓋印章等形式在票面上標示價格。
第十八條 景區應當加強門票和相關服務價格行為的管理,完善內部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與檢查,規範經營服務行為。
第十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景區門票和相關服務價格,由經營者按照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依法自主制定。
鼓勵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景區參照本辦法第十五條對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學生、老年人、現役軍人、殘疾人等特定旅遊消費群體實行門票價格優惠。
第二十條 各地應當加強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重點景區門票價格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監測,每3年進行一次評估,重點評估景區遊客數量、運營成本、收支等變動情況,以及社會各方面對門票價格的意見,根據評估結果適時調整門票價格。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間國家如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江蘇省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管理辦法》(蘇價規〔2018〕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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