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亭山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暫行)》經2014年7月9日宣城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2月28日宣城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發布。該《辦法》分總則,規劃與建設,保護、管理與利用,法律責任,附則5章34條,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敬亭山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暫行)
- 發布機關:宣城市人民政府
- 文號:宣城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5年2月28日
- 施行時間:2015年3月1日
政府令,管理辦法,相關報導,
政府令
宣城市人民政府令
第1號
《敬亭山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暫行)》已經2014年7月9日市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韓軍
2015年2月28日
管理辦法
敬亭山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敬亭山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區”)管理,有效保護與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風景名勝區條例》(國務院令第474號)、《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風景區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風景區內從事涉及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等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風景區範圍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敬亭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2011—2020)》確定的規劃範圍為準,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第三條 風景區的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統一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敬亭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風景區管委會”)對風景區實行統一管理,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保護風景名勝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
(二)組織實施風景區規劃,合理開發風景名勝資源;
(三)依據風景區規劃,負責辦理風景區範圍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初審。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在辦理規劃許可、用地預審時,應徵求風景區管委會的意見;
(四)建設、管理和保護基礎設施及其它公共設施,改善遊覽服務條件;
(五)負責風景區市容和環境衛生日常監管,開展違法建設預防和查處工作;
(六)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託的其它職權。
市公安、國土資源、規劃、林業、環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派駐風景區的分支機構,實行主管部門和風景區管委會雙重領導,日常工作以風景區管委會領導為主。
工商、建設、物價、旅遊、文化、宗教、民政、水務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協同風景區管委會做好風景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風景區內的所有單位應當服從風景區管委會的統一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風景名勝資源、自然生態環境和設施的義務,有權舉報和制止破壞風景名勝資源、自然生態環境和設施的行為。
第六條 加大對風景區內基礎設施建設與維護改造、綠化養護、山林撫育、林相改造、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等經費投入,專款使用,接受監督。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風景區的建設、保護、管理和利用,應當符合相關規劃。
第八條 風景區的規劃應當按照法定程式編制和修訂。
編制、修訂風景區規劃應當對現有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予以充分保護,並廣泛徵求有關部門、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進行聽證。
第九條 批准後的風景區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風景區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條 市住建、規劃、國土資源、林業、水務、環保、旅遊等部門在編制涉及風景區的專項規劃和風景區外圍保護地帶的城市分區規劃、村鎮規劃時,應當徵求風景區管委會的意見。
有關部門應加強風景協調區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審查,確保項目建設與風景區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十一條 風景區內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風景區規劃,經相關部門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方可實施。
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與風景區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風景區內已建成的破壞景觀風景區內已建成的影響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的項目,應當按照風景區規劃和景觀要求限期拆除或者遷出。
風景區內的集體土地,根據風景區的建設需要,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徵收;未徵收前,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第十三條 在風景區內經批准的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好施工現場周圍的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以及林木、植被、水體、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施工場地,恢復環境原貌。
第三章 保護、管理與利用
第十四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風景區規劃風景區管委會應當根據風景區規劃,合理利用風景區資源,改善交通、服務設施和遊覽條件。
第十五條 風景區內的林木、植被、水體、野生動物、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觀以及園林建築、文物古蹟等人文景觀及其所處的環境,均屬風景名勝資源,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景區資源和設施保護的各項制度風景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景區資源和設施保護的制度,制定保護措施,落實保護責任。
第十六條 風景區內應當按照保護生態兼顧觀賞的原則,進行綠化造林和林相改造。
禁止擅自在風景區內砍伐和採挖林木植被、毀林開墾、毀林採種、獵捕野生動物、採集標本及野生藥材。
第十七條 風景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和應急救援機制,加強安全管理,保障遊覽安全,督促風景區內的經營單位接受風景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的監督檢查。
風景區應當建立森林防火安全監控系統,設定森林防火綠色通道,組建森林防火專業隊伍,配置必要的消防設施,制定護林防火安全預案,配合宣州區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風景區內有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風景區管理機構做好護林防火及其它管理工作風景區內有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風景區管委會做好護林防火及其它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做好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風景區管委會應當做好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保護林木植被和野生動物的生長棲息環境。
第十九條 嚴格保護風景區內的文物。
風景區內未被列入文物保護單位而又具有一定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建(構)築物、遺蹟(址)等,由同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公示目錄,並予以嚴格保護,不得損毀或擅自遷移、拆除。
不得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爆破、挖掘等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條 風景區內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在風景區內設定、張貼商業廣告,舉辦大型遊樂、文化娛樂等活動,應當經風景區管委會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二條 風景區內經營服務網點的設定,由風景區管委會按照根據批准的風景區規劃統一布局,並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第二十三條 在風景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指定的地點、區域和規定的營業範圍內依法經營,不得在指定的營業地點、區域外攬客、和兜售商品,不得在景物周圍圈占攝影位置。
風景區內經營者應當依法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徵收管理辦法由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進入風景區的門票,由風景區管委會負責出售。
門票價格由市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
宣城市民進入風景區實行免票制,具體管理辦法由風景區管委會制定。
風景區的門票收入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五條 風景區管委會應當加強風景區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環境衛生管理風景區管委會應當加強風景區的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環境衛生管理,組織有關單位或委託社會組織做好風景區的清掃和保潔工作,認真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第二十六條 在風景區核心景區或風景區規劃確定需要搬遷或減少村(居)民住房的區域範圍內,村(居)民住房不得擅自新建、改建、和擴建。村(居)民危房需要進行加固維修的,應由市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出具鑑定報告,並通過社區(村)、街道向風景區管委會備案。
第二十七條 禁止在風景區內修墳立碑。核心景區現有的散葬墳墓,由風景區管委會按照景區規劃需要和市殯葬改革總體規劃要求逐步組織實施外遷由風景區管委會根據景區規劃和市殯葬改革總體規劃要求逐步組織實施外遷。
第二十八條 進入風景區內行駛的車輛應當保持車體清潔,按指定的路線行駛,在規定的停車區域停放。
風景區內的停車區域由風景區管委會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
第二十九條 風景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攀折花木,採摘花果;
(二)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塗寫、刻劃或者損毀園林建築、雕塑、小品及其它設施;
(三)隨意傾倒垃圾、廢渣、廢水等污染物;
(四)亂丟果皮、紙屑、包裝袋等廢棄物;
(五)野外用火,焚燒冥紙、香燭、枯枝落葉;
(六)在風景區水體洗滌、游泳;
(七)在非指定場所吸菸;
(八)進行開荒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
(九)其他破壞風景區資源、有礙景觀、妨礙遊覽、違反公共秩序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據《宣城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辦法》予以處罰:
(一)未經相關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在風景區內從事建設活動的;
(二)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壞的;
(三)未經批准,在風景區內設定、張貼商業廣告,舉辦大型遊樂活動的;
(四)進行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
(五)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污;
(六)在風景區內亂扔垃圾的。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按照《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風景區管委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景區規劃擅自批准建設項目的;
(二)未依法對景區及建設項目控制區內的建設活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致使景區環境被破壞的;
(三)未依法對景區資源和設施履行保護職責,造成資源和設施被破壞的;
(四)未依法履行環境保護職責,造成環境污染的;
(五)未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出現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重大損失的;
(六)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收費、處罰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風景協調區。
宣城市三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關於加強環敬亭山區域生態保護的決定》批准的保護區域,其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敬亭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相關報導
“有關部門應加強風景區總體規劃規定的風景協調區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審查,確保項目建設與風景區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規劃、國土等部門在辦理規劃許可、用地預審時,應徵求風景區管委會意見。”
“風景區內禁止下列行為:攀折花木,採摘水果”……
這些明文規定,摘自我市2月底發布的《敬亭山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暫行)》。大到規劃建設,小到花草樹木的保養,這份從3月1日開始施行的地方規範性檔案,以總則、規劃與建設、保護管理和利用、法律責任、附則等五個組成部分為架構,為敬亭山風景名勝區打造了一套規範、完整的管理體系。
背景:規範管理千呼萬喚
敬亭山風景區生態資源豐富,自然景觀質樸,文化積澱深厚,1996年被國家林業部確定為首批國家森林公園,2012年1月被批准為國家4a級旅遊景區。
近年來,市政府投入了大量的財力、物力,對風景區的基礎設施進行改造,對主要景點和文物、古蹟等進行了修繕和維護。2014年3月,在原風景區的基礎上,我市規劃了總面積為47.46平方公里的敬亭山旅遊度假區,管理面積成倍增加。
規劃框架越拉越大,來往遊客漸漸增多,敬亭山風景區迎來了發展的新機遇,也面臨著新挑戰。特別是2008年景區實行無門票進出,迎面而來的,是很多管理方面的難題。
景區規劃與相關城市規劃不能相互銜接、協調,一些建設項目嚴重破壞了景區的自然和人文景觀,對一些珍貴的歷史遺存保護不足,盜採盜挖……
“雖然已經有全國性《風景名勝區條例》、《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及省級總體規劃等檔案,但敬亭山風景名勝區的管理與之還有不同。我們迫切需要一份針對性強的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檔案來規範景區行為。”談及制定《辦法》的初衷,敬亭山旅遊度假區管委會主任李壽生如是說。
歷程:檔案細則逐步完善
“專門針對景區的地方規範性檔案,這在我市是第一個,在全省也屬創新之舉。”李壽生說。
《辦法》的調研、起草工作自2012年4月開始,由景區管委會負責。管委會社會事務科科長王聲龍參與了《辦法》的起草和修訂工作,對其中的曲折感受頗深,“僅僅在我的電腦里,就有9個版本的《辦法》修訂稿。”
2012年12月份,《辦法(初稿)》起草完成;2013年2月,市旅遊局在初步審核《辦法(初稿)》後,報市法制辦審查修改,形成《辦法(徵求意見稿)》;2013年7月17日,意見稿在市政府網站和市法制辦網站全文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根據公眾意見,景區管委會對《辦法(徵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完善;2013年8月,市法制辦再次向市公安、城管、旅遊等13個單位以及部分市政府法制顧問徵求意見,再次對《辦法(徵求意見稿)》進行完善;2013年9月、10月,組織人員赴安徽琅琊山、齊雲山和江蘇雲台山實地考察調研景區管理情況,並對《辦法(徵求意見稿)》再次進行修改,形成《辦法(送審稿)》;2014年7月9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敬亭山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暫行)》。
從無到有,從有到優,該《辦法》的最終成型,經歷了不尋常的歷程,時間起止長達兩年多,檔案修訂多達十次以上。
展望:景區升級步履堅實
當下是敬亭山風景名勝區爭創5a級景區的關鍵時期,專門管理辦法的出台,卡在景區發展的“關鍵點”。
在管委會辦公室,李壽生引導記者詳細翻閱了不久前拿到手的《敬亭山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暫行)》。從總則里的“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統一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原則,到附則里的“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李壽生都一一作出解釋。在整個過程中,李壽生反覆強調敬亭山風景區的發展思路,並多次向記者展示了景區的規劃藍圖。
為了更好地貫徹和實施《敬亭山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暫行)》,敬亭山風景區管委會將《辦法》與度假區“天下詩山國際慢城”的總體定位相結合,將各項管理規定滲透到敬亭山旅遊度假區的發展思路中去,使《辦法》成為景區發展的亮點和景區升級的支點。
在李壽生看來,有了專門的管理辦法,敬亭山旅遊度假區的規劃建設、資源保護、違規處理將真正實現有章可循、有據可依,這是景區升級必不可少的保障。“《辦法》出台後,景區的管理將更加規範,管理手段將更有效,對5a景區創建有很好的推動作用。”李壽生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