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徵詢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公開徵求廣東省景區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管理辦法意見的通告
為規範景區價格行為,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促進文化及旅遊事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國有景區門票價格形成機制 降低重點國有景區門票價格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8〕951號)等有關規定,我委研究起草了《廣東省景區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此次公開徵求意見時間為2023年6月28日至7月6日。歡迎各界人士通過信函、傳真或網路等方式提出意見。
信函請寄至:廣州市越秀區東風中路305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價格處),郵編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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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請發至:參考連結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23年6月27日
徵求意見稿
廣東省景區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景區價格行為,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促進文化及旅遊事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國有景區門票價格形成機制 降低重點國有景區門票價格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8〕951 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劃內景區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景區門票價格是指行政區劃內依法設立的場所或者區域,具有旅遊服務設施、經營管理機構、明確地域範圍,為旅遊者提供遊覽參觀服務所收取的費用。本辦法所稱的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是指景區內索道、觀光車等載客運輸服務價格。
第四條 各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景區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的主管部門,依法對景區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實施管理。
各級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景區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景區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的行業管理。第二章 定價方式與原則第五條 景區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依照景區屬性、服務特徵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利用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及政府有關部門、事業單位直接投資建設或管理的城市公園、公共文化設施等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門票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上述景區內未形成有效替代方式的交通運輸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指導價採取價格上限管理方式,允許景區經營管理者在不超過政府規定上限價格的範圍內,根據市場供求狀況依法自主確定具體價格水平。其他景區門票價格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景區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相關價格政策,制定全省統一政策,指導各地景區價格管理工作。(二)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的相關價格政策,制定市屬以及所轄城區內的景區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協調指導轄區內各縣(市)的景區價格管理工作。
(三)縣(市)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貫徹落實上級發展改革部門的價格政策,制定縣屬以及轄區內的景區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協調指導轄區內的景區價格管理工作。第七條 制定或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門票價格應堅持公益導向,以規範成本為核心,按照主要補償景區服務和生態環境保護合理成本並適當反映景區價值的原則,統籌考慮功能定位、服務質量、投資規模、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分類核定。
(一)對需保護性開放的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門票價格應按照有利於景區資源保護和適度開放的原則核定。
(二)除文物建築及遺址類博物館外,各級文化、文物部門歸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館、紀念館等,列入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的景區和以愛國主義教育為目的舉行的各種展覽應向社會免費開放。
(三)對與居民日常生活關係密切的城市休閒公園應充分體現公益性,實行免費開放。暫不具備免費開放條件的,應從低核定門票價格。
(四)核定與宗教活動場所有關的景區門票價格,應充分聽取宗教事務部門、宗教活動場所代表及有關部門的意見,兼顧各方合法權益。
制定或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要堅持有利於保護資源和環境,維護消費者和景區經營管理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八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門票,其定價成本應嚴格限定在景區遊覽區域範圍內維持景區正常運營所需的合理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景區內自然資源、文化資源等的保護支出;
(二)為旅遊者提供基本遊覽服務所發生的設施運行維護、人員薪酬、財務費用等方面的成本支出;
(三)為旅遊者提供基本遊覽服務所需的固定資產折舊。景區支出中依法應由各級政府承擔部分,以及與景區正常運營無關的支出,不得計入景區門票定價成本;各級政府提供的補貼和已通過單獨收費補償部分,以及景區特許經營收入,應沖減景區門票定價成本。
第九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應當保持基本穩定。
因景區核心遊覽項目增加、遊覽面積擴大、成本支出大幅增加等因素,確需調整景區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的,發展改革部門可以根據景區實際運營成本,綜合考慮景區公共服務特性、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適當調整。
第十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實行目錄管理、動態調整,由具有定價許可權的發展改革部門公布。
第三章 定價程式與規範
第十一條 制定或調整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景區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應當嚴格按照《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等規定履行定價程式。
(一)制定或提高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景區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等,應當根據《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組織聽證,廣泛聽取社會意見。
(二)降低景區門票價格可採取簡易程式。
(三)景區實行免費開放的,應及時向社會公告,不需履行其他定價程式。
第十二條 制定或調整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景區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
景區經營管理者拒絕提供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不完整提供資料的,定價機關可以中止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按照從低原則核定成本。第十三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門票原則上實行一票制。景區內經景區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重點保護性開放景點,可單獨設定門票。
第十四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內舉辦的各種臨時展覽(活動)原則上應當免費。
經景區主管部門批准,對於確有遊覽價值且投入較大,可以單獨設定門票,由具有定價許可權的發展改革部門制定臨時價格。
第十五條 季節性較強的景區,可分別制定淡、旺季門票價格,淡旺季票價應保持合理比價關係,引導客流均衡分布。為方便居民日常休閒、健身,景區可設定月票、季票、年票、夜間票等,根據不同的時間段給予不同的價格優惠。
第十六條 不同景區的門票或者同一景區內不同景點的門票合併出售的,合併後的價格不得高於各單項門票的價格之和,並保留各單項門票的銷售。
第十七條 景區核心心遊覽項目因故暫停向旅遊者開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務的,應當向社會公示。暫停時間較長或者終止服務的,應當相應降低門票價格。
第四章 門票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門票實行以下優惠:
(一)6 周歲(含 6 周歲)以下或身高1.2 米(含1.2米)以下的兒童,65 周歲(含 65 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憑有效證件免收門票;6 周歲(不含 6 周歲)-18 周歲(含18 周歲)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下學歷學生,60 周歲(含60 周歲)以上不滿65 周歲的老年人,憑有效證件減半收取門票。法律法規規章等對門票價格優惠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景區內宗教活動場所所屬的宗教教職人員及其工作人員;與景區內宗教活動場所所屬宗教是同一宗教的教職人員,或持有有效證件(如佛、道教信徒的皈依證、居士證等)的同一宗教信徒民眾,憑有效證件進入景區前往宗教活動場所的,應免收門票。
第十九條 鼓勵景區設定門票促銷價、免費開放日,引導錯峰旅遊消費。倡導景區在特定日期如婦女節、建軍節、烈士紀念日等,對特定群體給予門票優惠。
第二十條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可根據相關規定及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優惠方案,擴大優惠範圍及標準。第五章監督管理第二十一條 景區應當按照規定明碼標價,在其網站、收費場所等位置以顯著方式設定標價牌等,標明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價格、優惠政策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景區不得將門票、運輸及遊覽服務、保險等捆綁銷售,不得在門票外加價或強制代收其他任何費用,不得對旅遊者強制或變相強制服務並收費。不得以各種理由區別本地與外地旅遊者、境內與境外旅遊者,設定不同門票價格或給予不同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提高景區門票價格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應當提前 6 個月向社會公布。
景區經營管理者在政府指導價範圍內調整具體價格水平、淡旺季票價執行時間等,應當提前 3 個月向社會公布,並抄報發展改革部門。
景區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調整頻率、幅度和出台時間等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第二十四條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進行跟蹤調查和監測,重點評估景區旅遊者數量變化、運營成本變動、收支節餘等,以及社會各方面對門票價格的意見,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景區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
第二十五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景區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景區經營管理者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經營成本、市場供求關係等因素自主確定,為旅遊者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鼓勵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景區參照本辦法規定對兒童、學生、老人等群體實行價格優惠,具體優惠方案由景區自主確定並在售票處顯著位置公布。
第二十六條 景區經營管理者應當加強景區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行為的管理,對價格違法違規行為,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 景區內遊樂設施、講解服務等旅遊商品和服務價格由經營者依法自主確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自 xxxx 年xx 月xx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間國家和省如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以往有關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廣東省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辦法》(粵價〔2001〕250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