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中心城區城市照明管理辦法

2011年4月18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2011〕33號印發《六安市中心城區城市照明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規劃與建設、維護與管理、法律責任、附則5章38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中心城區城市照明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六政辦〔2011〕33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1年4月18日
  • 施行時間:2011年4月18日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

發布信息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安市中心城區城市照明管理辦法的通知
六政辦〔2011〕3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試驗區、示範園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六安市中心城區城市照明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3月24日市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辦法全文

六安市中心城區城市照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市照明管理,促進能源節約,改善城市照明環境,根據《城市照明管理規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六安市中心城區城市照明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市綜合管理局是我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照明管理的具體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照明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城市照明工作應遵循以人為本、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美化環境的原則,嚴格控制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築物裝飾性景觀照明能耗。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城市照明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節能環保的照明新技術、新產品,開展綠色照明活動,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學技術水平。
鼓勵在城市照明設施建設和改造中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
第六條 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照明規劃,制定城市照明節能計畫和節能技術措施,優先發展和建設功能照明,嚴格控制景觀照明的範圍、亮度和能耗密度,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限時全部淘汰低效照明產品。
任何單位不得在城市景觀照明中有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的行為。
第七條 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對在城市照明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組織制定城市照明設施建設年度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政府投資的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經費,應當納入城市建設資金計畫。
鼓勵社會資金用於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十條 以下範圍應當設定功能照明設施:
(一)城市道路;
(二)街巷;
(三)橋樑;
(四)車站;
(五)廣場;
(六)公園;
(七)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確定的其他場所。
第十一條 以下範圍應當設定景觀照明設施:
(一)城市繁華商業區、主幹道兩側的主要建(構)築物和住宅區臨街部分;
(二)城市主幹道以外的標誌性或者高度在三十米以上的非住宅類建(構)築物;
(三)車站、廣場、公園、旅遊景區(點)、淠河沿岸景觀地帶等公共場所;
(四)城市大型戶外廣告;
(五)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確定的其他場所。
前款規定的重要建(構)築物和標誌性建(構)築物由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等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設施,應當根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確定各類區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標準,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範。
從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
第十三條 城市主幹道兩側經營性單位安裝的燈光裝飾,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項目的功能照明裝燈率應當達到100%。
與城市道路、住宅區及重要建(構)築物等配套的城市照明設施,應當按照城市照明規劃建設,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驗收和使用。配套建設城市照明設施的資金,納入項目總投資。
第十五條 城市照明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驗收,並通知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參加。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照明設施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辦理移交管理手續。
第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未配套建設城市照明設施或者現有城市照明設施不符合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和本辦法規定的,產權人應當按規定進行建設或者改造,產權人與使用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屬於前款規定的情形,非經營性單位建設或者改造景觀照明設施確有困難的,可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市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已建成住宅小區建設或者改造景觀照明設施的費用由市政府全額補助。
第十七條 政府補助的景觀照明設施建設或改造由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電力企業應及時辦理城市照明項目用電手續,城市照明設施用電應當與單位內部商業、辦公以及其他照明用電負荷分開,並安裝電錶單獨計量。
第三章 維護與管理
第十九條 城市照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標準規範。
第二十條 城市照明維護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分區、分時、分級的照明節能控制措施,嚴禁使用高耗能燈具,積極採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燈具、節能型的鎮流器和控制電器以及先進的燈控方式,優先選擇通過認證的高效節能產品。
第二十一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政府投資的城市照明設施的維護工作;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照明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
第二十二條 政府預算安排的城市照明設施運行維護費用應當專款專用,保證城市照明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三條 城市照明設施的啟閉應當採取集中控制、分區控制和單體控制相結合的方式,實行聯網監控、管理。
城市照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單位應當設定相應的聯網監控、管理裝置。
第二十四條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照明設施,符合下列條件的,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後,可以移交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集中管理:
(一)符合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及有關標準;
(二)提供完整的竣工驗收資料;
(三)提供必要的維護、運行條件;
(四)符合納入城市照明管理網路的條件;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和範圍。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第十一條範圍內納入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集中管理的景觀照明設施,經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查後,其產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與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簽訂協定書,完全履行協定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景觀照明電費補貼:
(一)黨政機關和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以編委檔案為依據),給予用電電費50%的補助;
(二)差額或者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和納入集中管理的企業單位,給予用電電費的30%補助;
(三)經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認定的無經費來源的居住小區、民宅等建築物,給予用電電費的100%補助。
各類娛樂場所、廣告、招牌、櫥窗、店面等經營性景觀照明,不予補貼電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景觀照明用電價格,執行城市路燈照明用電價格標準。
第二十七條 城市照明設施啟閉時間由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按照下列原則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一)功能照明設施的啟閉時間按照季節變化和本市道路等級、交通流量、照度水平等情況確定;
(二)景觀照明設施的啟閉時間按照季節變化、分區域、分時段原則確定。
遇有重大活動,需要調整啟閉時間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協調實施。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城市照明設施,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塗污;
(二)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定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鹼、鹽等腐蝕性物質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定宣傳品、廣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它設施或者接用電源;
(五)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施;
(六)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損壞城市照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並及時通知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和不具備相應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對在城市景觀照明中有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行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依照《城市照明管理規定》予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對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依照《城市照明管理規定》予以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三十三條 盜竊、損毀城市照明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有關術語的含義:
(一)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城市道路、隧道、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名勝古蹟以及其他建(構)築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觀照明。
(二)功能照明是指通過人工光以保障人們出行和戶外活動安全為目的的照明。
(三)景觀照明是指在戶外通過人工光以裝飾和造景為目的的照明。
(四)城市照明設施是指用於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電、監控、節能等系統的設備和附屬設施等。
第三十六條 縣、區城市照明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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