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

《濟南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是濟南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照明建設和管理,保障城市生產生活,改善城市照明環境,促進能源節約,根據《濟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和《濟南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結合《城市照明管理規定》和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城市照明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城市照明包括城市功能照明和城市景觀照明。
第三條 城市照明工作遵循以人為本、規劃統領、經濟適用、安全節能、環保美化的原則。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照明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照明工作的監督管理和統籌指導,組織市級管轄的城市功能照明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
區縣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承擔城市照明管理的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在建設項目規劃審查審批環節,落實城市照明專項規劃設計管控要求。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監督施工圖審查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條件進行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落實城市照明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的要求。
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依據工程規劃許可中關於城市照明設施的內容,辦理施工許可審批手續。
市城鄉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或監督指導新建城市道路及照明等附屬設施的建設工作。
市文化和旅遊局負責指導協調全市文化設施和旅遊景觀美化亮化工作。
市園林和林業綠化局負責參與城市綠地內設定照明工程設計審查,協助做好綠地占用審批工作,加強設定照明設施綠地內苗木及綠地的保護。
第五條 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建立全市城市照明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會同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和供電企業,協調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第六條 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照明指導、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組織實施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的監督管理,照明能耗統計和照明效果評價工作。
第七條 鼓勵在城市照明建設、運行、維護中使用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推進多功能智慧照明系統建設。
第八條 由市級政府投資的城市照明設施建設、運行、維護費用,列入城市維護建設項目投資計畫。區縣政府投資的城市照明設施建設、運行、維護費用由本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第九條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受理制度,對涉及城市照明的事項,自接到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5日內進行核查、處理並反饋;依照職責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並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受理舉報、投訴和受理移送舉報、投訴的部門以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舉報人、投訴人保密。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城市功能照明的規劃和建設應當優先保障市民活動、出行需要,營造安全、便捷、高效、智慧的照明環境。
城市景觀照明的規劃和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發展規律、符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和財力水平,在滿足生態環境保護的前提下,展現濟南歷史文化底蘊和現代化、國際化的城市特色。
第十一條 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市城市照明專項規劃。
第十二條 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文化發展水平,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功能分區,結合自然地理環境、人文條件、交通安全等要求,對不同區域的城市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十三條 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公開徵求社會意見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依法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統籌編制城市照明設施建設年度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城市照明設施建設年度計畫應當包括建設範圍、主體分工、建設經費來源及規模、實施進度要求等內容。
第十五條 下列區域,應當規劃建設城市功能照明設施:
(一)城市道路、橋樑、隧道、過街天橋;
(二)城市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名勝古蹟、公共停車場、開放式小區;
(三)穿越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公路;
(四)其他無城市功能照明設施存在夜間通行安全隱患的道路和公共場所。
第十六條 下列區域,應當規劃建設城市景觀照明設施:
(一)重點道路兩側大型建築物、構築物;
(二)機場、車站等大型交通樞紐和商業街(區)、綜合性體育館 (場)、旅遊景區等大型公共場所;
(三)城市核心、重點區域,地標性建築和城市重要節點;
(四)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確定的其他區域。
第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建成的建設項目,根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確需補充配套建設城市照明設施的,由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分批、分期逐年納入城市照明設施建設年度計畫,並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照明設施建設年度計畫具體實施。
利用居民住宅設定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應當徵得住宅所有權人的同意。
第十八條 與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相配套的城市照明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從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
第二十條 市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功能性照明的設計要求實現信息共享。
對位於城市重要地塊、主次幹道交叉口和城市廣場周邊的建設項目,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對景觀照明的設定提出規劃要求。
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照明的相關國家標準、技術規範,對建設單位城市照明的設計標準、配電方案、節能措施、智慧型控制等設計方案的內容提供技術指導服務。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施工圖設計中,應當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的要求,編制城市照明設施的相關內容。
第二十二條 建設城市照明設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和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
(二)符合照明亮度、發光強度控制要求,不影響居民正常生活,並與城市空間環境相協調,符合城市歷史文化風貌;
(三)燈具造型和燈光照明效果不得與道路交通、航空、鐵路等特殊用途信號相同或者相似;
(四)不得影響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的建(構)築物的安全;
(五)合理加裝漏電保護裝置並定期檢查;
(六)符合其他相關法規、規章要求。
第二十三條 城市功能照明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和供電企業參加。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標準規範建設城市功能照明設施,裝燈率應當達到100%,並滿足光照度要求。
未配套建設城市功能照明設施的城市道路,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道路產權單位逐步配套完善。
城市功能照明設施管線應當按照規定敷設於地下。未敷設於地下的,應當逐步進行改造。
第二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城市照明設施,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後,可以移交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一)符合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和有關標準;
(二)提供必要的維護、運行條件;
(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驗收資料;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和範圍。
移交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簽訂書面交接協定,並協助辦理相關事項的變更手續。
第三章 運行與維護
第二十六條 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城市照明智慧型控制系統,實行分區、分級、分時控制。各區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級城市功能照明智慧型控制系統,並逐步納入全市城市照明智慧型控制系統。
第二十七條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照明設施運行和維護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城市照明的實際,制定、公布全市城市照明設施維護標準和管理規範以及突發事件應急專項預案,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移交管理的城市功能照明設施,由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日常維護。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招投標方式確定專業的維護單位。
未移交的城市功能照明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日常維護。
第三十條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維護,由建設單位負責,所需運行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 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照明設施維護管理標準,編制維護計畫,嚴格執行城市照明設施維護技術規範,對城市照明設施定期進行檢測、普查,及時排除城市照明設施隱患,保障城市照明設施安全、正常運行。
第三十二條 城市照明設施發生故障的,建設單位或者維護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或者處理。
城市功能照明單燈故障應當在發現或接到舉報後24小時內修復,線路故障應當在48小時內修復,複雜故障應當在72小時內修復。
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專用車輛執行緊急搶修任務時,應當在作業場所周邊設定警示標誌、隔離欄等安全防護設施,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便利。
因事故造成城市照明設施損壞的,事故責任人應當採取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立即通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處置。修復責任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城市照明設施,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塗污;
(二)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放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鹼、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定宣傳品、廣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他設施或者接用電源;
(五)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施;
(六)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四章 節能與環保
第三十四條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開展能源節約工作,制定城市照明節能計畫和節能技術措施,優先發展和建設城市功能照明,嚴格控制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築物城市景觀照明亮度和能耗。
第三十五條 城市照明設施建設和改造應當因地制宜,科學套用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
城市照明應當推廣使用高效光源和燈具,禁止使用高耗低能效照明產品,限期淘汰已使用的高耗低能效照明設施。
任何單位不得在城市景觀照明中有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加強城市功能照明精細化管理,城市功能照明設施開啟和關閉時間應當根據季節變化精準確定,由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並建立應對極端天氣的應急調整機制。
政府投資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法定節假日以及全市重大節慶活動期間,應當按照規定開啟;社會投資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可以參照政府投資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啟閉時間進行開啟和關閉。
遇有電力供應緊張等特殊情況,需要啟閉城市照明設施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運行影響周邊居民生活或者道路交通安全的,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設定或者啟閉時間進行相應調整。
第三十八條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節能控制措施,實現按需照明。城市功能照明設施可以根據需要實行半夜燈控制;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可以按照平日、節假日等模式進行控制,其用電應當與商業、辦公等其他照明用電負荷分開,實行單獨計量。
第三十九條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照明行業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標準和多功能智慧照明系統建設推進情況,及時修訂城市照明維護標準和管理規範,對建設、維護和管理等單位開展節能指導。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和不具備相應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景觀照明中有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行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妨礙城市管理及相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城市照明管理職責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市區範圍是指市轄區範圍,平陰縣、商河縣的城區範圍。
本辦法所稱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市區範圍內城市道路、隧道、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名勝古蹟以及其他建(構)築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觀照明。
本辦法所稱功能照明,是指通過人工光以保障出行和戶外活動安全為目的的照明。
本辦法所稱景觀照明,是指在戶外通過人工光以裝飾和造景為目的的照明。
本辦法所稱城市照明設施,是指用於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電、監控、節能等系統的設備和附屬設施等。
第四十六條 濟南高新區管委會、市南部山區管委會、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管委會、萊蕪高新區管委會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許可權執行本辦法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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