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濟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試行辦法》等42件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已經市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為了認真貫徹行政處罰法,切實做好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工作,現對我市“兩清理”工作中清理出的42件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作如下修改:
1.濟政發(80)39號,《濟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試行辦法》,第四條修改為“消防栓周圍十公尺內嚴禁堆物,十五公尺內不得停車。不得私自製造消防栓工具、接頭,不得擅自開啟消防栓”。
2.濟政發(86)229號,批轉市房地產管理局《關於對擅自轉租轉讓統管公房處理意見的報告》的通知,刪去第3項意見中“並加收一倍罰金”。
3.濟政辦發(88)54號,關於轉發市愛衛會《關於開展常年滅鼠防病工作的補充意見》的通知,刪去第2項意見中“凡達不到無鼠害標準的要限期補滅,經考核仍不符合要求的要給予經濟處罰”。
4.濟政發(89)37號,《濟南市縣(區)長綠化目標責任制獎罰辦法》,刪去第六條規定中“罰款二萬元”。
5.濟政辦發(89)53號,批轉市計委《關於加強廢鋼鐵管理的報告》的通知,刪去第5項意見中“罰款或沒收處理”。
6.濟政辦發(85)110號,《濟南市機動車輛交易管理暫行規定》,第九項規定修改為“凡違反上述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觸犯刑律的,交法務部門依法處理。對揭發、檢舉車輛交易中違法、違章行為有功單位和人員,按規定給予獎勵”。
7.濟政發(85)88號,《濟南市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和勞動安全監察的試行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增加第二款為“上述罰款的限額,對非經營活動中違反規定的行為罰款不得超過一千元;對經營活動中違反規定的行為罰款不得超過三萬元”。刪去第六十六條規定,以下條款順延。
8.濟政發(86)72號,《濟南市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條增加第三款為“罰款的數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9.濟政發(86)154號,《濟南市公路管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10.濟政發(88)78號,《濟南市城市環境噪聲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環保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分別處以罰款”。刪去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
11.濟政發(88)88號,《濟南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改為“濟南市建築管理局委託濟南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標辦)具體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刪去第二十七條規定,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以下條款順延。
12.濟政發(88)115號,《濟南市建築工程質量監督辦法》,第四條修改為“濟南市建築管理局委託濟南市工程質量監督站依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規範和技術標準,負責本市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及構配件生產質量的監督;各縣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縣屬建築工程質量的監督,業務上接受市監督站指導”。
13.濟政發(89)23號,《濟南市測繪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節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14.濟政發(89)30號,《濟南市城市房產交易監理辦法》,第十三條修改為“對黑市交易、倒買倒賣房屋非法牟利者,由市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視其情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以罰款”。
15.濟政發(89)59號,《濟南市建築隊伍管理辦法》,第三條修改為“濟南市建築管理局委託濟南市建築隊伍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建管處)負責全市(包括外地進濟)建築隊伍的管理”。
16.濟政發(89)82號,《濟南市森林防火獎懲辦法》,第七條第(三)項修改為“在林區內使用槍械守獵,尚未造成損失的,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17.濟政發(92)64號,《濟南市油氣田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不按規定繳納排污費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18.市政府1號令,《濟南市封山育林管理規定》,刪去第七條第(四)項,第(五)項改為第(四)項並修改為“賠償經濟損失、補種樹木,對非經營活動中違反規定的行為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活動中違反規定的行為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19.市政府2號令,《濟南市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罰息”修改為“利息”。
20.市政府8號令,《濟南市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辦法》,刪去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以下條款順延。刪去原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
21.市政府14號令,《濟南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七項修改為“按造成經濟損失的1~3倍處以罰款,罰款的最高限額對非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不超過一千元,對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不超過三萬元”。
22.市政府18號令,《濟南市圖書報刊市場管理規定》,第十九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由新聞出版管理部門依照國家《出版管理條例》和《山東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23.市政府19號令,《濟南市文化娛樂市場管理規定》,第十一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的,依照《山東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刪去第十二條規定,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以下條款順延。
24.市政府20號令,《濟南市音像製品市場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的,依照《山東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刪去第十九條規定,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以下條款順延。
25.市政府27號令,《濟南市市區山嶺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修改為“擅自擴大占用範圍、超期開採、變更場地的,責令其停止開採活動,限期拆除設施,並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收回《山嶺占用許可證》”;第(三)項修改為“擅自買賣、出租、轉讓、抵押被批准占用開採場地的,責令違章雙方立即停止占用開採,收回《山嶺占用許可證》,並處以非法所得5-10%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第(四)項修改為“無故拖欠或者拒繳山嶺維護費的,每逾期一天,加收應繳山嶺維護費金額1%的滯納金。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占用或者開採活動,並收回其《山嶺占用許可證》”。
26.市政府40號令,《濟南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第三條修改為“本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工作由市建委委託市城建檔案管理辦公室主管,具體管理工作由市城建檔案館負責,業務上接受市檔案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27.市政府51號令,《濟南市托幼工作暫行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罰款的限額,對非經營活動中違反規定的行為罰款最高不得超過一千元;對經營活動中違反規定的行為罰款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28.市政府54號令,《濟南市城市客運出租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修改為“違反第六條規定,無《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營運證》,擅自經營的,處以最高二萬元的罰款,並停止營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修改為“違反第九條規定的,視為自行取消其經營資格”。第二十四條第(四)項修改為“違反第十二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處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違反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多收費的,處以多收金額三十倍的罰款,並責令經營者停止營運,將計程車送放在指定地點並參加一個月的職業教育培訓”。第十二條增加第(六)項為“每年到市客運管理處進行一次經營資格審驗”。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29.市政府55號令,《濟南市地名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修改為“對擅自移動或者毀壞地名標誌的,地名委員會和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賠償損失,並可處以損失額二倍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一千元;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0.市政府63號令,《濟南市查處違章使用通信終端設備管理規定》,第七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山東省通信市場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31.市政府70號令,《濟南市城市建設拆遷糾紛裁決規定》,第九條第(三)項修改為“處理拆遷糾紛案件,應當深入實際,調查研究,並於案件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
32.市政府71號令,《濟南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無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等級範圍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綠化工程總造價10-30%的罰款;對單位負責人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33.市政府78號令,《濟南市市容文化管理試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三)項修改為“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34.市政府80號令,《濟南市城市噴泉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修改為“損壞噴泉設施、照明音響設備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35.市政府82號令,《濟南市室內裝飾行業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本市室內裝飾工作由濟南市經濟委員會委託濟南市室內裝飾管理辦公室負責管理,其職責是:”。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室內裝飾設計單位、施工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室內裝飾管理辦公室分別予以警告、罰款,罰款的最高限額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不超過一千元,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不超過三萬元”。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建設單位、室內裝飾設計單位、施工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技術監督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室內裝飾設計單位、施工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36.市政府83號令,《濟南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改為“本市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由市建委委託市城建檔案管理辦公室主管,具體管理工作由市城建檔案館負責,業務上接受市檔案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37.市政府85號令,《濟南市城市房屋評估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修改為“未取得房屋評估資格證書、擅自辦理房屋評估業務的,責令停止評估業務,並處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罰款”;第(三)項修改為“在房屋評估活動中,利用職權牟取私利的,處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第(四)項修改為“故意抬高或者壓低評估價格、損害當事人利益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並處以所收評估費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收回其房屋評估資格證書”。第十七條增加第二款為“以上罰款限額,對非經營活動中違反規定的行為罰款最高不超過一千元;對經營活動中違反規定的行為罰款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38.市政府86號令,《濟南市污水處理設施監督管理辦法》,刪去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規定,將第十五條第(三)項改為第(一)項、第(四)項改為第(二)項、第(五)項改為第(三)項、第(六)項改為第(四)項。刪去第十六條規定,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六條,以下條款順延。
39.市政府88號令,《濟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規定》,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刪去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第五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以下條款順延。
40.市政府89號令,《濟南市通信管線建設管理規定》,第十七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山東省郵電通信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刪去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第二十三條改為第十八條,以下條款順延。
41.市政府92號令,《濟南市油區管理規定》,本規定中的“油區工作辦公室”修改為“油區工作主管部門”。第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由市油區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並可處以非法收入1~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第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私自回收、淨化、運輸落地原油的,由市、縣(市)、區油區工作主管部門處以非法所得1~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42.市政府94號令,《濟南市發展社區服務的若干規定實施細則》,第十六條修改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依照《濟南市發展社區服務的若干規定》進行處罰”。刪去第十七條規定,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以下條款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