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城市建設拆遷糾紛裁決規定

《濟南市城市建設拆遷糾紛裁決規定》在1994.04.11由濟南市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城市建設拆遷糾紛裁決規定
  • 頒布時間:1994年04月11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4月11日
  • 頒布單位:濟南市政府
根據《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濟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試行辦法》等42件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本規定應作如下修改:
31.市政府70號令,《濟南市城市建設拆遷糾紛裁決規定》,第九條第(三)項修改為“處理拆遷糾紛案件,應當深入實際,調查研究,並於案件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
第一條 為了及時處理拆遷糾紛,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濟南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建設拆遷中,因拆遷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發生的糾紛,由市拆遷管理辦公室依照本規定進行裁決。
第三條 市拆遷管理辦公室裁決拆遷糾紛,應當堅持及時、合法、準確的原則。
第四條 申請裁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申請請求和事實根據;
(三)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受理範圍。
第五條 拆遷機構或被拆遷人向市拆遷管理辦公室申請裁決,應在拆遷通告規定的限期內提出;因特殊情況確需延期提出申請的,須經市拆遷管理辦公室同意,但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日。
第六條 拆遷機構申請裁決應遞交下列證件:
(一)拆遷項目批准檔案及有關資料;
(二)被拆遷人拆遷情況調查表及房屋平面位置圖等有關資料;
(三)拆遷安置、補償協定文本。
第七條 被拆遷人申請裁決應遞交下列證件:
(一)常住戶口證明;
(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證件;
(三)其他有關證件。
第八條 申請人提交裁決申請書應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申請人的名稱、工作單位、住址;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工作單位、住址;
(三)申請裁決的請求及事實根據;
(四)申請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第九條 市拆遷管理辦公室受理裁決申請,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自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分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
(二)對決定不予受理的,退回申請書並告之理由;對予以受理的,應當在三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三)處理拆遷糾紛案件,應當深入實際,調查研究,並於案件受理之日起十日內作出裁決。
第十條 市拆遷管理辦公室處理拆遷糾紛可以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再進行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裁決決定的,由作出裁決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濟南市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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