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景觀照明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景觀照明管理辦法的通知》是2021年蘇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景觀照明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蘇州市人民政府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蘇州市景觀照明管理辦法》已經過市政府第131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蘇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蘇州市景觀照明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城市景觀照明管理,根據《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蘇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景觀照明,是指在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建(構)築物等處設定的美化城市夜間景觀的裝飾性照明。
第三條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的建設、管理部門和建(構)築物產權人(以下統稱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建設和維護景觀照明設施,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景觀照明建設和管理實行政府和社會相結合的辦法,政府統一規劃、業主負責建設、集中控制運行、規範維護管理。
第五條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景觀照明管理工作。
市公安、財政、資源規劃、住建、園林綠化、水務、商務、文廣旅、城投、供電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景觀照明管理工作。
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和協調轄區內業主建設和維護景觀照明設施。
各級城市照明業務管理部門負責具體業務工作。
第六條景觀照明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景觀照明專項規劃。
景觀照明專項規劃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包括公共設施)的景觀照明設施,應當按照規劃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運行。
第七條景觀照明設施由業主負責建設,景觀照明設施應當採用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的設備、材料。接入公共照明系統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對符合要求的景觀照明設施,業主申請納入城市照明運行系統的,經照明業務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實行統一供電、集中控制。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平時、法定節假日、重要節慶活動等不同情況確定市區景觀照明設施啟閉時間。
第九條投入使用的景觀照明設施,由業主負責維護並保持其牢固、安全、完好、整潔。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定期組織對納入城市照明統一管理的景觀照明設施的維護情況進行考核,具體考核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景觀照明設施不得妨礙市容、交通和消防安全,不得妨礙城市公共設施功能,不得妨礙建(構)築物安全,不得造成光污染。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景觀照明設施的運行方式,不得擅自停用、移建、拆除景觀照明設施。
第十二條盜竊和損壞景觀照明設施的,由公安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蘇州市區景觀照明管理暫行辦法》(蘇府〔2006〕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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