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城市景觀照明設定管理辦法

《銀川市城市景觀照明設定管理辦法》是銀川市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城市景觀照明設定管理辦法
  • 檔案類別:管理辦法
  • 地點:銀川市
  • 發布年份:2011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景觀照明設定管理,規範照明行為,節約能源,美化城市容貌,改善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景觀照明的設定與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景觀照明,是指除體育場地、建築工地和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以外,在戶外通過人工光以裝飾和造景為目的的照明。
第四條 景觀照明應當嚴格控制範圍、亮度和能耗密度,建立和完善分區、分時、分級的照明節能控制措施,積極採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燈具,優先選擇通過認證的高效節能產品。
任何單位不得在城市景觀照明中有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的行為。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景觀照明設定與管理工作。銀川市路燈管理處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城市景觀照明設定與管理的具體工作。
市規劃、房管、城管、園林、公安消防及電力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調做好城市景觀照明設定與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對景觀照明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光源,不斷提高景觀照明設定、使用和管理的水平。
第七條 景觀照明的設定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部門編制城市景觀照明設定的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大型、標誌性建(構)築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本市景觀照明設定專項規劃,編制景觀照明工程設計方案,並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景觀照明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城市景觀照明技術規範、節能設計規範等有關規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景觀照明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重點審核節能控制方面的內容。
第九條 既有建築物、構築物需要設定景觀照明設施的,產權人或使用人應當按照城市景觀照明設定專項規劃,提出景觀照明設定方案,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實施。
戶外廣告設定景觀照明的審批程式,按照銀川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定執行。
第十條 設定景觀照明設施的,應當按照核准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安裝期限進行。景觀照明設定工程竣工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未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停用、改變、移動、拆除景觀照明設施。
第十一條 設定景觀照明設施的,應當採取相應的防火、防漏電等安全措施;需要改變原建築立面、增加高度的,應當按規定向市規劃部門辦理手續。
第十二條 大型、標誌性建(構)築物的景觀照明設施,應當按照城市照明規劃與主體建築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十三條 景觀照明設施由產權人或使用人負責安裝、日常維護和燈光啟閉,並承擔安裝、維修、用電等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 景觀照明設施應設定牢固、安全,確保設施完好和功能良好。景觀照明設施殘缺、損壞或燈光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有關責任者應當及時予以修復或更換。
第十五條 大中型公共建築外體景觀照明設施和沿街經營性單位的牌匾、字號、單位名稱燈光及櫥窗的景觀照明設施,根據需要自行開啟,關閉時間不得晚於23點,娛樂場所除外。
道路、橋樑、廣場、公共場所、景觀綠地、小遊園的節日裝飾燈光,應當在法定節假日與路燈同步開啟,關閉時間冬季不得晚於23點,夏季不得晚於零點。
重大活動需開啟一定範圍內燈光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各責任單位。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不按照核准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期限安裝景觀照明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屬經營性活動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屬非經營性活動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對責任單位的負責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改變、移動、拆除景觀照明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屬經營性活動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屬非經營性活動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對責任單位的負責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殘缺、損壞或燈光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景觀照明設施未及時修復或更換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對責任單位的負責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四)不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時間關閉景觀照明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對責任單位的負責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盜竊、損壞景觀照明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拒絕、阻礙管理與監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負責景觀照明設施管理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11日起施行。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銀川市城市夜景燈光設定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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